詮釋《雜阿含282經》:(https://www.academia.edu/34003389/Rendering_SA_282_%E8%A9%AE%E9%87%8B_%E9%9B%9C%E9%98%BF%E5%90%AB282%E7%B6%93_2017_in_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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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蔡懺摩」法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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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您提到,中部152經裡的五轉(註一)是凡夫聲聞在修學的(註二)。與您的結論不同,長部28經(註三)裡佛陀稱這五轉為「神通」,並且這五轉是「聖的」、「離於煩惱依著的」、「無上的」,是否長部經典出現了譯者或編者改動經文的問題或口傳上的錯誤呢?
另外,長阿含經裡面描述聖者神通的對應文段的內容(註四)與此不同,是否兩者的譯者或編者又有誰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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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您提到,中部152經裡的五轉(註一)是凡夫聲聞在修學的(註二)。與您的結論不同,長部28經(註三)裡佛陀稱這五轉為「神通」,並且這五轉是「聖的」、「離於煩惱依著的」、「無上的」,是否長部經典出現了譯者或編者改動經文的問題或口傳上的錯誤呢?
另外,長阿含經裡面描述聖者神通的對應文段的內容(註四)與此不同,是否兩者的譯者或編者又有誰錯了呢?
註一:五轉的內容
《中部152經》:「阿難!這裡,比丘以眼見色後,生起合意的,生起不合意的,生起合意與不合意的。
如果他希望『願在厭逆上住於不厭逆想』,在那裡,他住於不厭逆想。
如果他希望『願在不厭逆上住於厭逆想』,在那裡,他住於厭逆想。
如果他希望『願在厭逆與不厭逆上都住於不厭逆想』,在那裡,他住於不厭逆想。
如果他希望『願在不厭逆與厭逆上都住於厭逆想』,在那裡,他住於厭逆想。
如果他希望『願在厭逆與不厭逆兩者上都避免後,住於平靜,正念、正知』,在那裡,他住於平靜,正念、正知。」
註二:
詮釋 《雜阿含282經》:「版主認為世尊講說「無上修根(anuttarā indriyabhāvanā)」,是分「凡夫聲聞弟子」、「有學」、「無學」三個層次。《中部152經》的敘述次序是「無學:捨」、「有學:慚恥厭惡」、「凡夫僧聞:五轉(五法)」。《雜阿含282經》的敘述也是同一次序,只是譯者或編者被「無上修根」的名目所混淆,而誤以為這是三種層次的最殊勝層次,才將「五句、五法」當作「無上修根」,而將「賢聖修諸根」的層次往後挪。 」
註三:
長部經典第二十八卷(二八 自歡喜經):「世尊!緣何,此無漏無依,稱為『聖』之神通耶?世尊!此中有比丘,如於厭逆時,若願意成不厭逆想者,即頓時於不厭逆想而住;如於不厭逆時,若願成厭逆想者,即頓時於厭逆想而住, [P.113] 或於厭逆之事物不厭逆時,若願意於不厭逆想而住者,即頓時住於不厭逆想;或於厭逆、不厭逆,若願於厭逆想而住者,即頓時住於厭逆想;或除去厭逆、不厭逆想,願意於捨之正念智而住者,即頓時得住於捨之正念智。世尊!此無漏無依,稱為『聖』之神通也。
世尊!於種種之神通中,此〔無漏、依〕為無上之法。世尊對此,究竟證知無餘,其他之任何沙門、婆羅門皆未有比世尊更殊勝之證知。」
http://tripitaka.cbeta.org/ko/N08n0004_028
註四:
長阿含經卷十二(十八 自歡喜經):「若比丘於諸世間愛色不染,捨離此已,如所應行,斯乃名為賢聖神足。於無喜色,亦不憎惡,捨離此已,如所應行,斯乃名曰賢聖神足。於諸世間愛色、不愛色,二俱捨已,修平等護,專念不忘,斯乃名曰賢聖神足。」http://tripitaka.cbeta.org/T01n0001_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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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懺摩法友:
以下的敘述如果將你的意見轉述得不正確,歡迎來函訂正。
你詢問是否我〈詮釋《雜阿含282經》〉一文與《長部28經》有衝突或矛盾的地方。這牽涉到我那一篇論文主張了什麼,《長部28經》的「五轉」敘述了什麼,這兩者有什麼差異。
那一篇論文的題目是〈詮釋《雜阿含282經》〉,所以重點在《雜阿含282經》,而不是《中部152經》,當然兩者是「互為對應經典」,所以也相當程度地討論了《中部152經》的經文。
我的主張是:
1. 「無學」的修根是「對『感官所覺可意、不可意』能捨」,此為最殊勝;
2. 「有學」的修根是「對『感官所覺可意、不可意』慚恥厭惡」;
3. 「未證得四向四果的凡夫聲聞弟子」,他們應正念正智於「五句」修「厭離」、「不厭離」或「厭離、不厭離」:
「緣眼、色,生眼識,見可意色,欲修如來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故,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欲修如來厭離、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可不可意,欲修如來厭、不厭、俱離捨心住正念正智。」
也就是說,「賢聖修根」是:
「眼、色緣生眼識,生可意,生不可意,生可意不可意。彼聖弟子如是如實知:『我眼、色緣生眼識,生可意,生不可意,生可意不可意,此則寂滅,此則勝妙,所謂俱捨;得彼捨已,離厭、不厭』。譬如力士彈指頃滅。如是眼、色緣生眼識生可意,生不可意,生可意不可意,俄爾盡滅,得離厭、不厭,捨。』」(CBETA, T02, no. 99, p. 78, b22-28)
「賢聖修根」是於「五句」得離厭、不厭,捨。
凡夫弟子的「修根」是:
緣眼、色,生眼識,見可意色,欲修如來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故>欲]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欲修如來厭離、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可不可意,欲修如來厭、不厭俱離,捨心住正念正智。
最後一句「捨心住正念正智」語意待澄清。可以看到兩者行文的差別。也就是說,我全文只提過一次「凡夫聲聞:五轉(五法)」,其他地方我都是談「五句、五法」,看來為了避免混淆,我應該將那一處的文字改作「凡夫聲聞:五法」。
我想指出的是,整部《雜阿含282經》只出現過一次「五轉」,而這次「五轉」是出現在「攝頌」,《雜阿含經》卷2:「
我(37)卑下(38)種子(39), 封滯(40)五轉(41)七(42),
二繫著(43, 44)及覺(45), 三世陰世食(46)。」(CBETA, T02, no. 99, p. 12, a7-8)
我想指出的是,整部《雜阿含282經》只出現過一次「五轉」,而這次「五轉」是出現在「攝頌」,《雜阿含經》卷2:「
我(37)卑下(38)種子(39), 封滯(40)五轉(41)七(42),
二繫著(43, 44)及覺(45), 三世陰世食(46)。」(CBETA, T02, no. 99, p. 12, a7-8)
五轉(41)代表的是這部經,跟上述所提的五轉沒有相關。
《雜阿含41經》卷2:「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有五受陰——色受陰,受、想、行、識受陰。我於此五受陰,五種如實知——色如實知,色集、色味、色患、色離如實知。如是受、想、行、識如實知,識集、識味、識患、識離如實知。
云何色如實知?諸所有色,...
云何識如實知?謂六識身——眼識身,耳、鼻、舌、身、意識身,是名為識身,如是識身如實知。云何識集如實知?謂名色集,是名識集,如是識集如實知。云何識味如實知?識因緣生喜樂,是名識味,如是識味如實知。云何識患如實知?若識無常、苦、變易法,是名識患,如是識患如實知。云何識離如實知?謂於識調伏欲貪、斷欲貪、越欲貪,是名識離,如是識離如實知。
比丘!若沙門、婆羅門於色如是知、如是見;如是知、如是見,離欲向,是名正向。若正向者,...則梵行立;梵行立者,離他自在,是名苦邊。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CBETA, T02, no. 99, p. 9, b7-p. 10,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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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152經》不只沒提到「五轉」,甚至也沒提到「五」字。《長部28經》雖然提到「五」字,但是這一段經文也沒出現「五」字:「哪一種神通是無依著與無煩惱的,這被稱為『聖的』呢」。
所以,你應該回答我:你所說的五轉的巴利用字怎麼拼寫?出現在哪一段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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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是有問題存在:《中部152經》與《雜阿含282經》有哪些敘述相同?有哪些敘述不同?不同的對應經文哪一部比較合理?還是雖然不同,但是兩者都合理?要怎樣會通「雖然不同,但是兩者都合理」?
我既然已經費力回答了你的問題,再來,就是你該回答了。
《中部152經》不只沒提到「五轉」,甚至也沒提到「五」字。《長部28經》雖然提到「五」字,但是這一段經文也沒出現「五」字:「哪一種神通是無依著與無煩惱的,這被稱為『聖的』呢」。
所以,你應該回答我:你所說的五轉的巴利用字怎麼拼寫?出現在哪一段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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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是有問題存在:《中部152經》與《雜阿含282經》有哪些敘述相同?有哪些敘述不同?不同的對應經文哪一部比較合理?還是雖然不同,但是兩者都合理?要怎樣會通「雖然不同,但是兩者都合理」?
我既然已經費力回答了你的問題,再來,就是你該回答了。
3 則留言:
來自 Heaven Chou, 2017/7/29
關於《雜阿含282經》與《中部152根修習經》二經提到三種修根的方法與次第略有不同,我的看法如下。
其實這種問題我也沒能力考證什麼,通常都只有自己的 "選擇" 而已,也就是沒什麼太多的理由,就是自己的想法。
經中提到的三種修根,印象中好像有看到論中談到 "凡夫" 修諸根,我是覺得這三種並沒有針對凡夫來談,我先列我覺得由易而難的次第。
1. 「眼、色緣,生眼識,生可意,生不可意,生可意、不可意,彼聖弟子慚、恥、厭惡。」
這是有學行者的修根,雜阿含經與中部尼柯耶看法一致。
2.「眼、色緣,生眼識,生可意,生不可意,生可意、不可意,彼聖弟子如是如實知:『我眼、色緣,生眼識,生可意,生不可意,生可意、不可意,此則寂滅,此則勝妙,所謂俱捨。』得彼捨已,離厭、不厭。」
3.
「緣眼、色生眼識,見可意色,欲修如來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故}[欲]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欲修如來厭離、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可不可意,欲修如來厭、不厭俱離,捨心住、正念、正智。」
以上經文引用至莊春江工作站 http://agama.buddhason.org/SA/SA0282.htm
個人淺見,覺得 2 比較簡單,感覺就是修捨。3 就比較難,可以不論外境而能自在改變心境。
雜阿含將 2 稱為【賢聖修根/聖弟子修諸根】將 3 稱為【賢聖法律無上修根】,所以無上比較困難,很合理。
中部將是將 2 稱為【無上修習根】將 3 稱為【聖者的已修習根】,我的不負責解讀就是 2 是無上的修習,不過依然還是在修習中,只是方法是無上了,最高等級了。 3 則是「已」修習,也就是修完了,不用修了,心境可以完全自主自在。 :)
以上的理解就是沒有經過考證,純粹依文解義,想一個方法來理解而已。
Jiss Ye 師兄說在《清淨道論》有提到「聖神變」,如下節錄,我也認同這個看法。
「(六)(聖神變)於厭惡等的事物作不厭惡想而住等為聖神變。即所謂︰“什麼為聖神變?茲有比丘,若欲‘我要於厭惡的事物中作不厭惡想而住’,即能於彼作不厭惡想而住……乃至於彼捨、念、正知而住”。這只是心得自在的聖者才有可能,故名“聖神變”。」《清淨道論》〈第十二品說神變品〉
蔡懺摩師兄指出《長阿含經》有提到「賢聖神足」,如下節錄,如果要二選一,我比較認同《清淨道論》的選擇。
「若比丘於諸世間愛色不染,捨離此已,如所應行,斯乃名為賢聖神足。於無喜色,亦不憎惡,捨離此已,如所應行,斯乃名曰賢聖神足。於諸世間愛色、不愛色,二俱捨已,修平等護,專念不忘,斯乃名曰賢聖神足。」《長阿含經》〈(一八)自歡喜經〉
以上是我對這三種修根次第的看法。
來自蔡懺摩 2017/7/29:
<> 初稿 懺摩
筆者認為雜阿含282經中的「無上修根」意指「無上法教中的修根」,「五句」是如來教導的修行模式。照如來教導修行的學生有「賢聖修根(無學)」、「學見跡(有學)」兩個層次。
所謂的「無上修根」是指「無上教法中老師教導弟子修習根的方式」,這是相對於外道波羅奢那的教導。「無上」ㄧ詞在此用以形容的如來的教導,沒有任何宗派的老師過於其上。
雜阿含282經提及,波羅奢那教導弟子避免感官接觸到任何對象,以此避免貪著等心理現象發生的發生。
佛陀述說自己教導弟子修習根的模式與波羅設利相反—感官不需徹底逃避接觸到的對象,當弟子接觸到會讓貪著等心理現象產生的對象時,要選擇正面和自己的貪心等搏鬥,在平衡產生的不善的心理現象後住於捨心。
為了不讓自己的心黏著於感官接觸的對象,他需要適度的讓心相反的厭離,對根門接觸的對象保持正念正知。
為了不讓自己的心排斥接觸的對象,他需要適度的讓心相反的不厭離,對根門接觸的對象保持正念正知。
當心一接觸到被視為吸引人的對象,心會黏著於感官接觸的對象中吸引人的對象,並主動不去接觸相對沒有那麼吸引人的對象。
對此,他應該適度的讓心相反的厭離吸引人的對象、不厭離不那麼吸引人的對象,對感官接觸的所有對象保持正念正知。
當心ㄧ接觸到被視為可憎的對象,心會更加排斥被厭惡的對象,傾向和相對不那麼討厭的對象相處。
對此,他應該適度的讓心相反的不厭離被視為可憎的對象、厭離於傾向不那麼討厭的對象,對感官接觸的所有對象保持正念正知。
不論接觸到任何被視為可意、不可意、可意不可意參雜的對象,聖弟子要訓練自己,使心脫離厭離、不厭離的反應,住於捨。
在聖法律的教導下致力於如此方式修根的人,就程度的不同,接觸根門時會有兩種情況。
如果是已經修根的聖弟子,遇到任何對象能迅速讓心脫離於不厭惡、厭離、厭離不厭離的情況,處於不排斥對象、不黏著對象、正念正知於對象的狀態。
尚在修習的有學弟子,會適當的運用五句殘恥、厭惡的方式平衡感官接觸對象時產生的可意、不可意、可意不可意等等心理現象,致力於讓心達到不排斥對象、不黏著對象、正念正知於對象的狀態。
:筆者認為
「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欲修如來厭離、不厭離,正念、正智。」
「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厭離,正念、正智。」
兩句還有另一種觀察模式:
當原本被視為可意的對象,隨時間衰老而相對不那麼可意時,心會排斥沒那麼可意的部分,黏著於仍然存在的可意部分。
對此要適當的厭離「仍然可意的部分」,不厭離「相對沒那麼可意的部分」。
當原本被視為不可意的對象,隨時間變化而相對沒有那麼不可意時,心會傾向相對沒那麼不可意的部分,排斥於仍然存在的不可意部分。
對此要適當的厭離「相對沒那麼不可意的部分」,不厭離「仍然存在的不可意部分」。
來自蔡懺摩 2017/7/30:
在五句後敘述「耳、鼻、舌、身、意法亦如是說。」
之後講 賢聖修根時 將六根一一列舉,在覺見跡一段又略譯。
我想有這個現象的原因很簡單,因為賢聖修根一段對眼根的譬喻,和那一段對「耳、鼻、舌、身、意根」的譬喻都不一樣,這讓譯師沒辦法略譯,所以就出現了這種先簡後繁的譯法。
倒是雜阿含282經「阿難!是名賢聖法律無上修諸根,已說賢聖修諸根,已說覺見跡。 」一段,不用「已說賢聖法律無上修諸根」,
而是「是名賢聖法律無上修諸根」。
這與南傳「像這樣,聖者之律中的無上修習根已被我教導,有學行者已被教導,聖者的已修習根已被教導。」的經文說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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