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平埔族的婚姻是,父母在女兒十五、六歲時,即於社的邊緣建造竹樓讓女兒居住,來追求的男子則在竹棚下吹口簧琴,如女生中意,可以容此男生入宿,到女子懷孕,生下子女,男生才往見女方父母,成為女婿,住在女方居處,執行勞役。就像漢族習俗女兒出嫁一樣,男方入嫁到女方家裡,家中財產也由女兒繼承。
在閩南、客家習俗成為平地居民的主流以後,婚姻主要為兩大類,一是媒娶,一是入贅。娶妻則女子冠夫姓,入贅則子女從母姓。
在此兩類之外,還有一種稱為「抽豬母租」,女兒出嫁之前,和夫家約定,第一位男嬰冠母姓,這又分兩種,一種是仍跟父母同住,一種是在適當時候,此一男孩是到母方家庭與外祖父母(或者同時家裡還有待嫁姨媽)同住。北埔「新姜」四兄弟,大哥回到鄧家,四弟過繼到「舊姜」為姜瑞鵬,也就是鄧南光的親叔父。
另外還有一種童養媳制度,親生父母子女太多,養不起女兒,養父母那邊,家務(有時候是農務)過重需要一個幫手,於是此一小女生就到男方家當童養媳,幫忙洗衣、煮菜、照顧弟妹(其中有一位弟弟可能是自己未來的丈夫),等男女到適婚年齡,養父母這邊就讓他們成親(叫作「推作堆 sak-tsot-tue1」)。我的姑媽就是姑丈家的童養媳,我的姊姊(像親姊姊一樣)雖然是養女,可是從小到大未曾聽過我父母提過類似的情況,反而是名正言順地將她嫁給我姊夫。
台灣第一位女醫師「蔡阿信」小時候也是被領養去當童養媳,後來才逃回家的。
「童養媳」台語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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