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友 K. T. 留言(2020/11/24),提到陳寅恪〈《大乘義章》書後〉一文,文中有一句:
「《大乘義章》卷二四〈悉檀義四門分別條〉」
K. T. 指出,此句應該是
「《大乘義章》卷二〈四悉檀義四門分別〉」。
經查核後,確實後者才是正確。
《大乘義章》卷2〈四悉檀義四門分別〉:「四悉檀義,出大智論,言『悉檀』者,是中國語。」(CBETA, T44, no. 1851, p. 509, c10)。
回到陳寅恪原稿,則作:
「大乘義章貳肆悉檀義四門分别條云:」
以現代的標準來看,陳寅恪此處的引述不夠清晰,但是,未加標點而不是「標點失當」。
所以,應該是有人加標點時失誤,
不知起自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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