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3日 星期六

《雜阿含296經》(2) --- 法住法界,法不異如,法不離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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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法(Dhamma 達摩)在巴利文佛典中有多種涵義,
1. 教法pariyatti,如佛陀教法:
A. 《雜阿含107經》爾時那拘羅長者見法、得法、知法、入法,度諸狐疑,不由於他,於正法中,心得無畏。
B. 《雜阿含253經》爾時毘紐迦旃延氏婆羅門尼見法、得法、知法、入法,度疑惑,不由於他,入佛教法,於法得無所畏。
C. 《雜阿含262經》爾時闡陀比丘見法、得法、知法、起法,超越狐疑,不由於他,於大師教法,得無所畏。
D. 《雜阿含15經》所以善男子出家剃除鬚髮,身著法服,信家、非家、出家。

2. 外道教法,亦稱為法:
A. 《雜阿含110經》毘舍離國有尼揵子聰慧明哲,善解諸論,有聰明慢,所廣集諸論,妙智入微,為眾說法,超諸論師。
B. 《長阿含16經,遊行經》須跋即問:「云何,瞿曇,諸有別眾,自稱為師:(1)不蘭迦葉(2)末伽梨憍舍梨(3)阿浮陀翅舍金披羅(4)波浮迦栴(5)薩若毗耶梨弗(6)尼毽子此諸師等,各有異法。瞿曇沙門能盡知耶?不盡知耶?」

3. 因hetu,指法則。如:自然法則。

4. 德guna,倫理道德。

5. 存在,一切色非色的存在,如同英文的being物,phenomena現象。如:諸法無我,Sabbe dhamma anatta ti

6. 第一義諦:若見緣起即見法。

〔註2〕「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巴利文S 12.20無此句。四阿含中,僅有雜阿含,262、296、298、299、300、301、302、335、348、369諸經有此文句。S12.41 等亦有相當的經文。

〔註 3〕不論如來出世或不出世,彼現象的生起當然確立,法住性確立,法定性確立,此緣起法則(十二緣起)確立。此句巴利文為『Thita va sa dhatu dhammatthitata dhammaniyamata idappaccayata』,日本學者水野弘元在其〔佛教的真髓〕譯為〔不論如來出世或不出世,此緣起法確立,決定存在〕。thita 持續存在,va當然,sa 那個,sa dhatu 在英譯的<覺音論師的〔顯揚正義〕>中,解釋為 the intrinsic nature of conditions〔因緣法的本質,法〕,而非一般的解釋〔界〕﹔此句為〔那個『現象的生起』當然確立〕,依前後文意,那個現象dhatu指〔由『生』為因緣而有『老死』〕。dhammatthitata法住性,dhammattha法住,從來沒有〔老死〕不以〔生〕為緣,因緣所生的現象(法)是因為因緣具足而生起,此特性稱為〔法住性〕。Dhammaniyamata法的決定性,niyamata為〔決定性〕,從來沒有〔生〕不引起〔老死〕,因緣決定了所生起的現象(法),此為〔法定性〕,idappaccayata此緣性(此為緣起的道理,專指十二緣起),ida此,paccaya 緣,paccayata緣起的特性。巴利文的結構為:『此理如同〔法住性〕、〔法定性〕、〔此緣性〕持續存在。』漢譯為〔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此法常住〕似乎為翻譯〔thita va sa dhatu〕,〔法住法界〕似乎為翻譯〔dhammatthitata法住性〕卻漏翻了〔法定性〕與〔此緣性〕,而又把dhatu翻譯為〔法界〕。
溫宗堃老師在他的論文:《管窺巴利註釋文獻的特色:文法解析---以《清境道論大疏鈔》第十八十九品為例---》17頁提到相關的解釋:
"[Avijjaa paccayo, sa.nkhaaraa paccayasamuppannaa.]
Ubhopeti dhammaa paccayasamuppannaati
paccayapariggahe pa~n~naa
dhamma.t.thhiti~naa.n"ti. (Vism II 239)
「『無明是緣,諸行從緣而生。二法皆是緣生的』,這樣的關於『緣之把握』的慧,即是『法住智』。」
《清境道論大疏鈔》解釋說:「確定後把握諸緣而生起的慧為『法住智』。」

〔註4〕如來悟此見此,此句巴利文為〔Abhisambujjhati abhisameti〕,Abhisambujjhati 指如來正覺,abhisameti指如來正知,在巴利佛典,此二字經常連用,阿含中一般譯為〔正見(覺)正知〕。

〔註5〕漢譯此句為〔為人演說開示顯發〕,日本學者水野弘元在其〔佛教的真髓〕譯為〔又予以宣說,且教示、施設、確立、開顯、分別、明示,而說:『汝等當看!』〕,在此引用水野弘元教授之譯文。

(1). 『因緣法』與『緣生法』: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我今當說因緣法及緣生法。云何為因緣法?謂此有故彼有,謂緣無明行,緣行識,…乃至如是純大苦聚集。云何緣生法?謂無明、行…。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

『因緣法』指「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的十二緣起,『緣生法』指「無明、行、識、名色、六入處、觸、受、愛、取、有、生、老病死」這十二個現象。

作這樣的解釋,有《相應部尼柯耶 SN12.20》 Paccaya(緣):[什麼是因緣法?謂由『生』為因緣而有『老死』....謂由『有』為因緣而有『生』﹔謂由『取』為因緣而有『有』﹔謂由『愛』為因緣而有『取』﹔謂由『受』為因緣而有『取』﹔謂由『六入處』為因緣而有『受』﹔謂由『名色』為因緣而有『受』﹔謂由『識』為因緣而有『名色』﹔謂由『行』為因緣而有『識』﹔謂由『無明』為因緣而有『行』。復次,諸比丘,何謂緣生法?謂『無明、行、識、名色、六入處、觸、受、愛、取、有、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是名緣生法。]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爾時世尊告苾芻眾:『吾當為汝宣說緣起、緣已生法,汝應諦聽,極善作意。云何緣起?謂「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無明緣行,行緣識,識緣名色,名色緣六處,六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發生愁歎苦憂擾惱,如是便集純大苦蘊。...云何名為緣已生法?謂無明、行、識、名色、六處、觸、受、愛、取、有、生、老死。如是名為緣已生法。...』(CBETA, T26, no. 1537, p. 505, a10)」

《舍利弗阿毘曇論》「云何緣?如佛告諸比丘:『我當說緣、緣生法。云何緣?無明緣行,...說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如是緣,是名緣。云何緣生法?老死(為)無常、有為、緣生(法)、盡法、變異法、離欲法、滅法,乃至無明,無常、有為、緣生法、盡法、變異法、離欲法、滅法,是名緣生法。」(CBETA, T28, no. 1548, p. 606, b17)

這當中《SN 12.20》與《舍利弗阿毘曇論》未提及「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而《雜阿含 296經》與《阿毘達磨法蘊足論》有提及「依此有彼有,此生故彼生」,可是此四經的意思是相當一致的。

(2). 『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
此句在《SN 12.20》巴利經文為 『.thitaa vaa sa dhaatu dhamma.t.thitataa dhammaniyaamataa idappaccayataa』,日本學者水野弘元在其《佛教的真髓》譯為「不論如來出世或不出世,此緣起法確立,決定存在」。.thita 持續存在,vaa當然,sa 那個,sa dhaatu 界。在覺音論師的《顯揚正義》中,解釋為「the intrinsic nature of conditions 因緣法的本質,法」,而非一般解釋的「界」﹔此句為〔那個『現象的生起』當然確立〕,依前後文意,那個現象dhaatu指〔由『生』為因緣而有『老死』〕。dhamma.t.thitataa 法住性,dhamma.t.tha法住,從來沒有「老死」不以「生」為緣,因緣所生的現象(法)是因為因緣具足而生起,此特性稱為「法住性」。 Dhammaniyaamataa法的決定性,niyaamata為「決定性」,從來沒有「生」不引起「老死」,因緣決定了所生起的現象(法),此為「法定性」,「此緣性idappaccayataa 」(此為緣起的道理,專指十二緣起),ida此,paccaya緣,paccayataa緣起的特性。巴利文的結構為:『此理如同「法住性」、「法定性」、「此緣性」持續存在。』漢譯《雜阿含 296經》為「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此法常住」似乎翻譯 ".thita vaa sa dhaatu",「法住法界」似乎翻譯 "法住性dhammatthitataa"卻漏翻了「法定性」與「此緣性」,而又把dhatu翻譯為「法界」。
釋恆清法師在〈「批判佛教」駁議〉 (哲學論評(24),2001.4.30)解釋:緣起法「此有彼有,此滅彼滅」前後法的相依性,就是緣起法的「界」性。換言之,「緣起」即亦指「界」(sa-dhaatu)。

長老菩提比丘的英譯為(that element still persists, the stableness of the Dhamma, the fixed course of the Dhamma, specific conditionality.),為 intrinsic nature 本質。巴利經文的意思為「那個本質持續存在:『法住性』、『法定性』、『此緣性』(持續存在)」,長老菩提比丘參考覺音論師的《顯揚正義》的解釋,將「界 dhaatu」解釋為 intrinsic nature 本質。巴利經文的意思為「那個(緣起法)的本質為『法住性』、『法定性』、『此緣性』持續存在」。「法住性」為法的(必然如此發生的)穩定性,「法定性」為法的固定的進程(次序),「此緣性」為此十二因緣的(必然如此發生的)特性。
這個意義與一般人從文字表面所解讀的「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是完全不同的。我們憑什麼說巴利經文與覺音論師的《顯揚正義》就正確?而漢譯經文就沒有表達出精確的經義?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若佛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緣起,法住、法界」與《舍利弗阿毘曇論》「若諸佛出世、若不出世,法住、法界,住彼法界。」的譯文顯示,「界」(sa-dhaatu)可能在《阿毘達磨法蘊足論》被譯為「如是緣起」,而在《舍利弗阿毘曇論》則未被譯出。兩部漢譯論典可能均將「idappaccayataa 此緣性(此為緣起的道理,專指十二緣起)」譯為法界。此僅僅是可能。

(3). 《雜阿含 296經》「此等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審諦真實、不顛倒,如是隨順緣起,是名緣生法」
經文中的「法住、法空、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給人不少想像空間,從巴利文獻看來會是怎樣的風貌呢?

此句在《SN 12.20》為:「不論如來出世或不出世,彼(十二緣起)的本質為:法住性確立,法定性確立,此緣起法則(十二緣起)確立,如來證此見此,成等正覺﹔如來證此見此之後,他又予以宣說、教示、施設、確立、開顯、分別、明示。如是他說:『看!諸比丘,由「無明」為因緣而有「行」。』」(a)

《阿毘達磨法蘊足論》卷11:「此中所有法性,法定、法理、法趣,是真是實,是諦是如,非妄非虛,非倒非異,是名緣起。」(CBETA, T26, no. 1537, p. 505, a20-22)(b)

《舍利弗阿毘曇論》「說無明緣行,乃至生緣老死。若如此法,如爾非不如爾,不異不異物,常法、實法、法住、法定、如是緣,是名緣。」(CBETA, T28, no. 1548, p. 606, b20-22)(c)

《瑜伽師地論》「復次由二因緣:於諸緣起及緣生法,建立二分差別道理,謂如所流轉故、及諸所流轉故,當知此中有十二支差別流轉。彼復如其所應,稱理因果次第流轉。又此稱理因果次第,無始時來展轉安立,名為法性。由現在世名為法住;由過去世名為法定;由未來世名法如性。非無因性故,名如性。非不如性、如實因性故,名實性。如實果性故,名諦性。所知實性故,名真性。由如實智依處性故,名無倒性。非顛倒性,由彼一切緣起相應文字,建立依處性故,名此緣起順次第性。又此二種善巧多聞諸聖弟子,於三世中如實了知,遠離一切非理作意,於諸聖諦能入現觀,於諸外道諸見趣中能得離繫,如前趣等廣說應知。又彼緣起無始時來因果展轉,流轉相續,如來於此流轉實性,現等覺已,以微妙智,起正言詞,方便開示、非生非作。當知此中無始時來,因果展轉,法住法性,由彼相應名句文身,為令解了隨順建立法住、法界、種姓依處。」(CBETA, T30, no. 1579, p. 833, a18-b9)(d)


由(a)(b)(c)(d)可知,《雜阿含 296經》「此等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審諦真實、不顛倒,如是隨順緣起,是名緣生法」此「緣生法」應該為緣起法,也就是「十二緣起的緣起法則」。而「法空」應該是「法定(性)」的抄寫訛誤。
7. 法住、法定、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
A. 法住、法定:

(1). 依據覺音論師的《顯揚正義》的解釋,從來沒有「老死」不以「生」為緣,因緣所生的現象(法)是因為因緣具足而生起,此特性稱為「法住性」。從來沒有「生」不引起「老死」,因緣決定了所生起的現象(法),此為「法定性」。長老菩提比丘引《AN 3.136》說此經在談三法印時也提到『法住』、『法定』,因此「法住性」與「法定性」必定涵蓋「十二緣起」與「三法印」。

(2)(3)未予解釋。(4)《瑜伽師地論》:「又此稱理因果次第,無始時來展轉安立,名為法性。由現在世名為法住;由過去世名為法定;由未來世名法如性。」
B. 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
(1). 菩提比丘譯(the actuality in this, the inerrancy, the not-otherwise, specific conditionality)「如實,無誤,非不如此,此緣性」

長老引覺音論師的《顯揚正義》:tathataa (Actuality) is said to indicate the occurrence of each particular phenomena when its assemblage of appropriate conditions is present. 『如』是指『因緣具足時,十二因緣之對應的一支的生起』﹔avitathataa (Inerrancy) means that once its conditions have reached completeness there is no non-occurrence. 『不離如』是指『因緣具足時,十二因緣之對應的一支無法不生起』﹔ana~n~nathatta (not-otherwiseness) means there is no production of one phenomena by another conditions. 『不異如』是指『十二因緣之一支的生起只能因對應的因緣生起,不能因別的因緣生起』。

菩提比丘建議:「也許句子只是簡單地說這個十二緣起的教導是『真實的、沒有錯誤的、不會是(與真實)不符的』。

(4) 《瑜伽師地論》解釋為「非無因性故,名如性(法如),非不如性(法不異如)。如實因性故,名實性。如實果性故,名諦性。所知實性故,名真性。由如實智依處性故,名無倒性。非顛倒性,由彼一切緣起相應文字,建立依處性故,名此緣起順次第性。」
事實上,《雜阿含 296經》「此等諸法,法住、法空、法如、法爾、法不離如、法不異如,審諦真實、不顛倒,如是隨順緣起,是名緣生法」。《SN 12.20》「如是,諸比丘,此等諸法為如實,不偏離真實,不異真實,此緣起法則(十二緣起)確立,名為因緣法。」兩者所說不同,兩者卻都正確,如今已經難以澄清原始經文是說「因緣法」或是「緣生法」。

《雜阿含417經》「如是我聞,一時佛住王舍城迦蘭陀竹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汝等持我所說四聖諦不?]時有比丘從座起,整衣服,偏袒右肩為佛作禮,合掌白佛:[唯然,世尊所說四聖諦,我悉受持。]佛告比丘:[汝云何持我所說四聖諦?]比丘白佛言:[世尊說苦聖諦,我悉受持。如如、不離如、不異如,真實審諦、不顛倒,是聖所諦,是名苦聖諦。世尊說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跡聖諦,如如、不離如、不異如,真實審諦、不顛倒,是聖所諦,是為世尊說四聖諦,我悉受持。]佛告比丘:[善哉,善哉。汝真實持我所說四聖諦,如如、不離如、不異如,真實審諦、不顛倒,是名比丘真實持我四聖諦。]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CBETA, T02, no. 99, p. 110, b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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