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26日 星期五

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宣判無罪

36

我要談的不是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該不該宣判無罪。

整個中華民國各級行政、立法、司法人員,袞袞諸公視若無睹,閒情逸趣,安樂度日。

如果依照司法系統的解釋,台北市長的特支費算是薪水的一部分,任何台北市長都可以直接存入自己的銀行帳戶,自由使用,無需受到任何稽查。

中華民國的總統國務機要費屬於公費,不得侵占挪用,即使貴為總統,用於外交事務,也必須受到稽核。

所以台北市長的薪水加上市長特支費,這份薪水比總統的薪水多。

這項討論和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判有罪或無罪完全無關,這個問題從陳水扁以「國務機要費案」可能串供而遭受檢、審兩方予以羈押,到今天事隔兩年半依然存在。也就是說,身為全中華民國最高首長及公務員的總統,他的實質薪水要低於台北市長的實質薪水(也就是說,台北市長的薪水也高於五院院長與行政院各部部長,假如總統的薪水依薪資設計規劃要高於五院院長及其所統屬的部會首長的話)。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文官制度。我們偉大的司法人員,他可不管立法精神為何,他也不管總統的薪水是否應該高於或低於台北市長---「這是恁兜ㄝ代誌」,依法令解釋,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就是公費,台北市長的特支費就是薪水。

----要不然,你想怎麼樣?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