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阿含經》攝頌初探
兼談印順導師在《雜阿含經》攝頌研究的創見
本文出自《福嚴佛學研究》第四期,2009 年四月出版,89-139頁
III,赤沼智善《互照錄》、《佛光藏,雜阿含經》與攝頌
七,赤沼智善《互照錄》與攝頌
漢譯《雜阿含》各經本無經名,赤沼智善在《互照錄》的「雜阿含經漢巴對照」部分,對《雜阿含經》各經都賦予經名,在與攝頌對應的《雜阿含經》而言,大致上是遵循姉崎正治的〈漢譯四阿含〉所登錄的經名,所不同的是,《互照錄》於對應經典在《雜阿含經》的位置標示得更清晰,容易對照。筆者以為,如果要在原無經名的《雜阿含經》各經安上「新的」經名,應該要遵循四個原則:
1. 如果該經有《雜阿含經》攝頌作對應,應以攝頌對應的文字作爲「經名」。
2. 如果該經有《別譯雜阿含經》攝頌作對應,應以攝頌對應的文字作爲「經名」。
3. 如果該經在《雜阿含經》與《別譯雜阿含經》都沒有對應攝頌,但是有巴利對應經典,應以對應的巴利經典的經名或攝頌作為「經名」。
4. 如果該經在《雜阿含經》與《別譯雜阿含經》都沒有對應攝頌,也沒有巴利對應經典,則應謹慎選取經中法義、譬喻、主要人名或地名作為「經名」。
在標識完畢《雜阿含經》與《別譯雜阿含經》的現存攝頌與其對應經典之後,比對《互照錄》所標示的「經名」,發現其中有「經名標識不恰當」、「抄錄或排版訛誤」、「增減攝頌詞句」、「雖有攝頌,卻仍然依漢譯經文或巴利經文另予標名」與「雖有攝頌,不知《互照錄》命名的緣由」等五種問題。依筆者的觀點來說,《互照錄》所標示的《雜阿含經》經名,似乎沒有固定的「凡例」作為選立「經名」的標準,「經名」文字的增減看不出《互照錄》所依循的準則。
雖然赤沼智善在《互照錄》的自序如此說:「現在將漢巴、巴漢的對照收在一起,主要是使從事這項研究的人方便,而博士的書在內容上已十分完善,並不必作太多的增補,只是其增一阿含、增一部的對照十分簡略,並且缺少增一部、增一阿含的對照,因此本書中增補了前者的內容,並對後者作新的補充。」從文意看來,《互照錄》除了《增一阿含》、《增支部》的對照表之外,是遵循姉崎正治的〈漢譯四阿含〉而未作大量的更動,因此以下所提的例外同時出現在〈漢譯四阿含〉與《互照錄》之中,也應該是合理的。[1]
1. 「經名標識不恰當」:
《雜阿含57經》,《互照錄》標示為「陰根」;《雜阿含58經》,《互照錄》標示為「陰即受」,此兩經應該依《會編》分別訂正為「彼(波)多羅」與「十問」。實際上,〈漢譯四阿含〉標識「攝頌八」為「陰根、陰即受、二陰相關、名字、因、味、我慢疾、漏盡」等八經[2],《互照錄》雖作改變,仍然不是合理的標識。
《雜阿含1240經》,《互照錄》標示為「福田」[3],此處應為標識錯誤,對應的攝頌字句為「可厭惡」。《雜阿含1145經》,《互照錄》標示為「可厭患」,此處應為標識錯誤,對應的攝頌字句為「福田」。《互照錄》此兩經的標識失誤與〈漢譯四阿含〉相同[4],很可能是因循此文而來的錯誤。
《雜阿含935經》,《互照錄》標為「舍羅」應為標識錯誤,攝頌「舍羅」應為《別譯雜阿含176經》,對應經典為《雜阿含601經》。至於《雜阿含935經》,其對應經典《別譯雜阿含159經》,攝頌與《別譯雜阿含160經》相同為「粗手」,呼應經文的「粗手釋」[5]。《互照錄》標識《雜阿含601經》為「池水」,《別譯雜阿含經》的攝頌無如此字句,應為「舍羅」較為合適。〈漢譯四阿含〉於《雜阿含935經》標為「舍羅」[6]而《雜阿含601經》標為「池水」[7],顯然是《互照錄》遵循的來源。
《互照錄》標識《雜阿含940經》為「土丸」,附註對應經典為「別雜 16.4」(《別譯雜阿含333經》),《互照錄》標識《雜阿含941經》為「如豆粒」,附註對應經典為「別雜 16.5」(《別譯雜阿含333經》),其實《雜阿含940經》與《別譯雜阿含333經》敘述的是「斬草木為籌」,而《雜阿含941經》與《別譯雜阿含334經》敘述的是「土丸如豆粒」,所以標識《雜阿含940經》為「土丸」並不恰當。〈漢譯四阿含〉於《雜阿含940經》與《雜阿含941經》的標識與《互照錄》相同[8],顯然此處又是《互照錄》遵循〈漢譯四阿含〉。
《雜阿含1313經》,《互照錄》標識為「實智」為訛誤,對應的《別譯雜阿含312經》,對應的攝頌為「極難及伏藏」,而《別譯雜阿含經》的攝頌「實智」,呼應經文《別譯雜阿含314經》「種別大利智」[9] 與《雜阿含1315經》「聞瞿曇大智」[10],攝頌「極難及伏藏」呼應經文《雜阿含1313經》「所學為甚難」[11] 與《別譯雜阿含312經》「云何名為難為難作」[12],實際上《雜阿含1313經》並無與「實智」呼應的經文。此處經名的標識也是與〈漢譯四阿含〉相同[13] 。
2. 「抄錄或排版訛誤」:
此類情況有相當多例子,略舉數例,如:《雜阿含60經》,《互照錄》作「不乘」應該是排版錯誤,攝頌為「不樂」。《雜阿含259經》,《互照錄》標示為「世間苦」應為排版訛誤,攝頌為「無間等」。《雜阿含1069經》,《互照錄》標示為「般闍聞」應為排列訛誤,攝頌為「般闍羅」。《雜阿含1079經》,《互照錄》標示為「秡殄」應為排列訛誤,攝頌為「拔彌」。《雜阿含1091經》,《互照錄》標示為「求德」應為排列訛誤,攝頌為「求慎」。《雜阿含1119經》,《互照錄》標示為「婆稚」應為排列訛誤,攝頌為「婆梨」。《雜阿含1180經》,《互照錄》標為「構巢處」應為排版訛誤,攝頌為「講集處」。《雜阿含598經》,《互照錄》標識為「睡眠」應為抄寫訛誤,攝頌為「睡厭」呼應經文的「睡臥厭」[14]。《雜阿含923經》,《互照錄》標識為「乘調」,攝頌為「調乘」。《雜阿含1208經》,《互照錄》依《雜阿含》標識為「揭伽他」為訛誤,經文為「揭伽池」[15],攝頌未包含此經。《雜阿含1021經》,《互照錄》標識「偈者何者初」為訛誤,攝頌為「偈為何者初」。
又如《雜阿含1101經》,《互照錄》標為「強親廻」應為排版錯誤,攝頌為「強親逼」。實際上,應該依經文為「強侵逼」。
3. 「增減攝頌詞句」:
此類例子比前一項「抄錄或排版訛誤」更多,略舉數例,如:《雜阿含28經》,《互照錄》標示為「見法涅槃」與漢譯經文呼應,攝頌僅為「涅槃」。《雜阿含29經》,《互照錄》標示為「三蜜離提」,攝頌為「三蜜離提問云何說法師」。《雜阿含34經》,《互照錄》依經文標示為「五比丘」,攝頌為「五」。《雜阿含35經》,《互照錄》依經文標示為「三正士」,攝頌為「三」。《雜阿含36經》,《互照錄》依經文標示為「十六比丘」,攝頌為「十六」。《雜阿含42經》,《互照錄》依經文標示為「七處」,攝頌為「七」。《雜阿含102經》,《互照錄》標為「旃陀羅」,攝頌為「旃陀」。《雜阿含995經》,《互照錄》標為「阿練」,攝頌為「阿練若」。《雜阿含998經》,《互照錄》將攝頌「云何得大力」縮寫為「云何大得」。《雜阿含1292經》,《互照錄》標識「糧」,攝頌為「誰齍糧」。
此段《互照錄》標示的經題對攝頌文字都有所增減取捨,就《雜阿含995經》、《雜阿含998經》而言,減字反而意義不完整。就《雜阿含1015經》而言,《互照錄》依《雜阿含》經文標識為「持戒至老」,攝頌為「持戒」,增字也非絕對必要。
《互照錄》在經名對攝頌所作的增減取捨,其尺度並不容易理解。
4. 「雖有攝頌,卻仍然依漢譯經文或巴利經文另予標名」:
《雜阿含9經》,《互照錄》依巴利經題作「無常」,攝頌為「厭離」,攝頌與經文「厭於色,厭受、想、行、識」[16]呼應。《雜阿含10經》,《互照錄》也標為「無常」,攝頌為「解脫」,與經文「如是觀者,於色解脫,於受、想、行、識解脫」[17] 呼應。《雜阿含1151經》,《互照錄》依經文標為「阿修羅鹽」,攝頌為「第一阿修羅」。
《雜阿含971經》,《互照錄》依《雜阿含》經文標識為「上坐」,攝頌為「重巢」呼應《別譯雜阿含》經文。《雜阿含 970經》,《互照錄》依《雜阿含》經文標識為「舍羅步」,攝頌為「奢羅浮」呼應《別譯雜阿含》經文「奢羅浮」[18]。《雜阿含1203經》,《互照錄》依《別譯雜阿含》經文標識為「鼻黎」,攝頌為「毘羅」,很奇怪地,《互照錄》在此不依《雜阿含經》及攝頌標此經為「毘羅」。
又如<表十七>所示,《雜阿含1312經》到《雜阿含1318經》等七部經,《互照錄》所擬的經名與對應的攝頌均有出入,卻無法歸納出一致的準則。 在《雜阿含263經》,《互照錄》依攝頌標名為「應說」,實際上應以巴利經題「斧柄」為合適。由此檢驗《互照錄》在遵循或不遵循既有的攝頌上,可以看出此處並沒有一個明顯的尺度。
<表十七>
《互照錄》 | 筆者所擬 | |||
雜阿含經號 | 別譯雜阿含經號 | 對應攝頌 | 別譯雜阿含經號 | 對應攝頌 |
1312 | 311 | 所斷 | 311 | 多羅詢所短(斷) |
1313 | 312 | 實智 | 312 | 極難及伏藏 |
1314 | 313 | 度流 | 313 | 迦默決二疑 |
1315 | 314 | 栴檀 | 314 | 實智 |
1316 | 315 | 栴檀 | 315 | 渡流栴檀之所說 |
1317 | 316 | 迦葉 | 316 | 無垢有非有 |
1318 | 317 | 迦葉 | 317 | 斯兩迦葉談 |
5. 「雖有攝頌,不知《互照錄》命名的緣由」:
《雜阿含74經》,《互照錄》標示為「往詣?」;《雜阿含75經》,《互照錄》標示為「觀?」;《雜阿含76經》,《互照錄》標示為「欲」。筆者以為,《互照錄》於《雜阿含74經》標示為「往詣?」為不合理,因為「往詣」實際與經文沒有關聯。《雜阿含75經》應如《會編》所建議的:「未在攝頌之內」,而「觀」則為呼應《雜阿含76經》「汝等比丘當觀察於色。」
《雜阿含101經》,《互照錄》標識為「人間」,對應的攝頌為「輪相」。《雜阿含101經》雖有「佛在拘薩羅人間遊行」的經文[19],但是佛在某某處人間遊行的經典數量非常多,不如對應的攝頌「輪相」[20],有含攝經義的功能。
在此就本節作一結論。赤沼智善在1929年出版的《漢巴四部四阿含互照錄》,一直是漢巴對照閱讀最重要的工具書,此書不僅有以四部尼柯耶的次第編列的對照目錄,也有依四阿含的次第編列的目錄。以四阿含次第為主軸的對照目錄,對查閱漢譯經典的讀者來說,檢校起來更為方便[21];書中也編列了部分藏譯對應經典供參考,但是因為是草創時期的工作成果,這一類資料不夠完備。不過,作者以一人之力核對如此數量龐大的經典,可以說是殫心盡力來嘉惠後學。
雖然如此,此一目錄也難免有一些疏漏,也因此急需當代學者對此八十年前的《互照錄》作一些訂正。《中部尼柯耶》已有白瑞德教授與無著比丘在 2006年發表的〈《中部尼柯耶》對應經典目錄〉[22]作訂正;《中阿含經》部分,台灣學者應該可以藉助於此,增加《中阿含經》獨有的經典作補正即可。對於《互照錄》的《雜阿含經》與《增一阿含經》部分的訂正,除了對應經典的勘誤與補正之外,就《互照錄》標識的經名,應該訂立「凡例」,以決定新版的對照錄經名之取捨。
赤沼智善一方面說姉崎博士的目錄已經十分完備,除了《增ㄧ阿含》與《增支部尼柯耶》之外,不需要補充。另一方面卻說:
『於是,我也想將自己所作的對照付諸發表,另一方面,雖然姉崎博士的書很難得到,但我所要出版的這本書,內容上並不見得比那本書好,因此內心有些不好意思和猶豫,但終究為了研究者的方便,在大正十三年出版一部分。』
表明他的《互照錄》並沒有機會參考到姉崎博士的〈漢譯四阿含〉。檢討《互照錄》,又發現有不少雷同之處(包含經名),實際上,兩者也有些差異(如本文 p. 100, 頁底註 46),在此提醒關心兩者異同的讀者,對此可能需要另外一番比對工夫。
八,攝頌與《佛光藏,雜阿含經》
《佛光藏,雜阿含經》在〈凡例〉宣稱其編定的依據為:
由於《雜阿含》在內容和次第上的混亂顛倒,本經之編整乃根據印順長老所著之《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雜阿含經論會編》,及國內外阿含學者之研究而重整部帙,新編經號,共整理成五誦1359經。[23]
即使如此,《佛光藏,雜阿含經》在《會編》與《互照錄》的「對應經典」有差異時,常常捨《會編》而取《互照錄》,甚至有時則獨排眾議,接受《大正藏》頁底註解的說法,依據筆者的見解,這些兩者之間的差異通常是《會編》比較合理。
《互照錄》與《佛光藏,雜阿含經》列《SN 22.12》為《雜阿含1經》的參考經典;《會編》註明《SN 22.12》與《SN 22.51》為此經的對應經典,因為《SN 22.51》的經文比較接近《雜阿含1經》,所以《會編》的編列較合理。[24]
《互照錄》與《佛光藏,雜阿含經》列《SN 35.27》為《雜阿含4經》的參考經典[25],《會編》則列《SN 22.24》為對應經典[26],應以《SN 22.24》為較合適,因為《SN 22.24》與《雜阿含4經》都談五蘊(在〈五陰誦〉、〈蘊相應 Khandhasaṃyutta〉內),而《SN 35.27》則是說十八界。
《佛光藏,雜阿含經》在《雜阿含20經》處的註解為:「本經云『深經亦如是說』,表示有一部經名為『深經』,和前經有相同說法」[27] ,顯然未採納《會編》的註解。[28]
《佛光藏,雜阿含經》、《互照錄》都將《SN 22.36》列為《雜阿含 15經》的對應經典,《會編》則列《SN 22.63》。《SN 22.63》所提及的魔羅(Māra)未出現在漢譯《雜阿含 15經》,經文並未談及「使」的法義,所以,應以《SN 22.36》為較合適。此處《會編》的差異或許是出自筆誤。
《佛光藏,雜阿含經》雖然將原《雜阿含57經》、《雜阿含58經》接續於原《雜阿含103經》、《雜阿含104經》之前,但是,書中對「攝頌八」的標點為「陰根、陰即受,二陰共相關,名字、因、二味,我慢、疾漏盡」,斷句與《會編》不同,也沒有解說此攝頌的對應關係。
《佛光藏,雜阿含經》對於「攝頌十三」的「彼多羅十問」,其註解為:「《彼多羅十問》,為一經名,求那跋陀羅譯本缺此經,《中阿含》卷四有《婆羅牢經》,南傳《相應部》(S 42.13 Pātali 婆羅牢 or Manāpo 可意)經名類似。」[29]顯然採用《大正藏》的解說,而未遵循《會編》或《互照錄》的解說。
IV,結語與謝詞
九,結語
藉助呂澂〈《雜阿含經》刊定記〉、姉崎正治〈漢譯四阿含〉、赤沼智善《漢巴四部四阿含互照錄》、印順導師《雜阿含經論會編》與《佛光藏,雜阿含經》的詮釋,《雜阿含經》與《別譯雜阿含經》的攝頌逐漸明朗可解。就《會編》所「重新編列」的《雜阿含經》次序而言,攝頌所含攝的經典都在〈五陰誦〉之中,而且〈五陰誦〉的經典(有兩部例外的經)也全部在攝頌有對應詞句;攝頌對應的《雜阿含經》在《相應部尼柯耶》的對應經典也都在〈蘊品 Khandhavagga〉的〈蘊相應 Khandhasaṃyutta〉之中(有兩部經例外)。
如果我們接受「《雜阿含經》與其攝頌是同一部派、同一口誦傳承、同一翻譯團隊所翻譯」的假設,即使不依據《瑜伽師地論》,單純地檢驗攝頌,也可以斷言《雜阿含經》的現狀,它的經典次序是錯亂的。如<表十八>
<表十八>
《會編》經次 | 攝頌編號 | 《佛光藏》經次 | 《大正藏編號》 |
1-10 | 1 | 1-7 | 1-7 |
11-20 | 2 | 8-14 | 8-14 |
21-30 | 3 | 15-24 | 15-24 |
31-35 | 4 | 25-29 | 25-29 |
36-45 | 14 | 30-39 | 30-32, 256-262 |
46-55 | 15 | 40-49 | 263-272 |
56-61 | 9 | 50-55 | 59-64 |
62-109 | 10 | 56-59 | 65-68 |
110-125 | 11 | 60-62 | 69-71 |
126-138 | 12 | 63-72 | 72-81 |
139-148 | 5 | 73-82 | 82-87, 33-36 |
149-158 | 6 | 83-92 | 37-46 |
159-168 | 7 | 93-102 | 47-56 |
169-178 | 13 | 103-112 | 57,58, 103-110 |
從<表十八>的對照,可以認定《雜阿含經》的十五首(實際為十四首)攝頌其實都是〈五陰誦〉的攝頌,是完整的一個篇章的攝頌,而不是凌亂而散落在各卷的攝頌。
《雜阿含經》各經本無經名,《互照錄》對此中每一部經「賦予經名」。在比對與《雜阿含經》攝頌相關的版本之後,可以發現《互照錄》並未完全遵循《雜阿含經》或《別譯雜阿含經》的攝頌作書中的「經名」,有時甚至也未依照對應的巴利經名與攝頌命名,《互照錄》在增減取捨之間,頗為凌亂,這樣子的「命名」方式,其實是不盡理想的。《互照錄》在差異處大部分與姉崎正治的〈漢譯四阿含〉相同,但是也不是完全承襲此文。
《雜阿含經》攝頌的特點大致與《別譯雜阿含經》攝頌相同,但是其中有三個特點未出現案例,各個特點的例證數量也較少。
印順導師在《會編》中,參照《瑜伽師地論》論文與《雜阿含經》攝頌、《別譯雜阿含經》攝頌,對攝頌作了一些釐清,也給了關鍵性的註解,對於攝頌的解讀有很大的助益。
另外,有些例子顯示《佛光藏,雜阿含經》在對應經典的編列,有時不遵循《會編》而遵循《互照錄》,也有兩者都不遵循而遵循《大正藏》頁底註的例子,《佛光藏,雜阿含經》的這幾個例子,似乎仍然是以《會編》來得正確。
雖然如此,這些所謂的「《雜阿含經》次第的整理」,以及將此整理的結果當作「《雜阿含經》原形」的見解或作法,蔡耀明對此提出警訊;他並且基於學術的立場與實事求是的精神,呼籲「 對現存《阿含經》的完整面貌給予高度的尊重」。[30]
他也建議:
有鑒於如上指陳的種種缺失,一條比較可行的道路應該是,一方面更廣泛且更根本地重新檢視一般學者的部派佛教觀念,並且避免以輕忽的手法把《阿含經》部派佛教化,另一方面則有賴於吾人學習去尊重現存《阿含經》的完整面貌。[31]
十,謝詞
本文承蒙無著比丘與白瑞德教授提供〈新編校訂四部尼柯耶對照表〉(尚未發表),讓本文對應經典的比對進行得更為省時省力。他們兩位也熱心寄來姉崎正治〈漢譯四阿含 The Four Buddhist Agamas in Chinese〉的複印本,以供筆者參考,缺乏這份重要資料,本文就會顯得不夠完備,在此向兩位致謝。
筆者也要向中華電子佛典協會(CBETA) 與福嚴精舍及印順文教基金會全體工作人員致謝,沒有 CBETA 提供的全面而高效率的電子資料與工具,本文勢必無法完成必要的資料核對,也無法讓本文的部分構想成型;而後者所提供的《印順法師佛學著作集》的光碟,讓筆者能夠更有效率地查索與引用印順法師的著作。
本文執筆期間,經常出入福嚴佛學院與法鼓佛教學院的圖書館查閱《乾隆大藏經》、《金版高麗大藏經》、北京版《中華大藏經》、《房山石經》、《大正新修大藏經》,以及期刊如《佛學研究評論》(Buddhist Studies Review)、巴利文獻如PTS 五部《尼柯耶》,感謝院方及常住慈悲,讓筆者能就近參考這些重要佛教文獻。
本文初稿雖經筆者反覆校讀,可惜仍然出現為數不少的訛誤,感謝編輯費時費力,細心校讀,幫筆者梳爬出許多失誤,在此致謝。
作者為福嚴佛學推廣班學生蘇錦坤
[1] 赤沼智善《漢巴四部四阿含互照錄》,〈原書自序〉,第5 頁。但是,在此之前,自序還說「長久以來,我就一直希望能獲得姉崎博士的『對照』,以補正自己所作的缺失,但總無法如願,直到大正十二年末(西元1923年)才從羽溪了諦氏處借到抄寫得十分完美的寫本,達成了多年的心願。... 於是,我也想將自己所作的對照付諸發表,另一方面,雖然姉崎博士的書很難得到,但我所要出版的這本書,內容上並不見得比那本書好,因此內心有些不好意思和猶豫,但終究為了研究者的方便,在大正十三年出版一部分。」並未明確說出《互照錄》大量參考了姉崎正治的〈漢譯四阿含〉,與何處因此而作大量的更正。
[2] Anesaki Masaharu (姉崎正治), (1908), page 81, line 7, item 1-8.
[3] 赤沼智善,《漢巴四部四阿含互照錄經》,111頁,第一行。
[4] Anesaki Masaharu (姉崎正治), (1908), page 120, item 15-16.
[5] 《別譯雜阿含159經》「麁手釋」(CBETA, T02, no. 100, p. 434, a12)
[6] Anesaki Masaharu (姉崎正治), (1908), page 135, item 9.
[7] Anesaki Masaharu (姉崎正治), (1908), page 127, item 46.
[8] Anesaki Masaharu (姉崎正治), (1908), page 135, last item, and page 136, item 5.
[9] 《別譯雜阿含經》(CBETA, T02, no. 100, p. 479, c6)
[10] 《雜阿含經》(CBETA, T02, no. 99, p. 361, b14)
[11] 《雜阿含1313經》(CBETA, T02, no. 99, p. 361, a6)
[12] 《別譯雜阿含 312經》(CBETA, T02, no. 100, p. 479, b2)
[13] Anesaki Masaharu (姉崎正治), (1908), page 130, item 15.
[14] 《別譯雜阿含175經》「睡臥厭」(CBETA, T02, no. 100, p. 437, c26)
[15] 《雜阿含1208經》「揭伽池」(CBETA, T02, no. 99, p. 329, a23-24)
[16] 《雜阿含 9經》(CBETA, T02, no. 99, p. 2, a7-8)
[17] 《雜阿含經論會編(上)》〈雜阿含經部類之整編〉 (70~71頁 )
[18] 《別譯雜阿含204經》「奢羅浮」(CBETA, T02, no. 100, p. 449, b29)
[19] 《雜阿含101經》「佛在拘薩羅人間遊行」(CBETA, T02, no. 99, p. 28, a20-21)
[20] 《雜阿含101經》「見佛脚跡千輻輪相」(CBETA, T02, no. 99, p. 28, a23-24)
[21] 以漢譯經次為主的目錄,如果巴利經典沒有漢譯對應經典,則此經與其巴利對應經號就不會出現在目錄中;反之亦然,巴利目錄也不會出現無巴利對應經典的漢譯經號。例如《中阿含62經》不會出現在「四部尼柯耶對照目錄」中。
[22] Anālayo, Bhikkhu and Bucknell, R. S., (2006), ”Correspondence Table for Parallels to the Discourses of the Majjhima Nikaya: Toward a Revision of Akanuma’s Comparative Catalogue. Journal of the Centre for Buddhist Studies, Sri Lanka. Volume IV (2006), pp. 215-243.完整的文章譯名應為:〈《中部尼柯耶》對應經典目錄——作為赤沼智善《互照錄》的訂正〉
[23] 《佛光藏,雜阿含經》〈凡例〉,第五項,2頁。
[24] 《佛光藏,雜阿含經》,1頁,註2。《SN 22.51》的經文 “sāssa hoti sammādiṭṭhi” 與《雜阿含 1經》經文的「如是觀者,則為正觀」相當。
[25] 赤沼智善,《漢巴四部四阿含互照錄》,26頁。《佛光藏,雜阿含經》,第5頁,註3。
[26] 印順導師,《雜阿含經論會編(上)》,9頁,註1。
[27] 《佛光藏,雜阿含經》,27頁,註2。
[28] 印順導師,《雜阿含經論會編(上)》,30頁,註2:「『染』原本作『深』。依《論》:『二、愛結所染諸有漏事』,知深乃染字形似之誤,今改。『染經』與上『結所繫經』,與『相應部』(二二)『蘊相應』七0經相當。」
[29] 《佛光藏,雜阿含經》,236頁,註2。
[30] 蔡耀明,(1998),〈判定《阿含經》部派歸屬牽涉的難題〉,文中,他並且認為:「稍微保險的一個說法是,現存的《雜阿含經》是對佛陀一代教法中的《雜阿含經》的一個見證(witness),正如同《相應尼柯耶經》(Saṃyutta-nikāya)以及《瑜伽師地論‧攝事分》也都是這一點上重要的但有所不同的見證;這些見證在形式上與歷史上,亦皆同具相對獨立的存在地位與價值。在這些見證之間的家譜(family tree)能夠很精確勾畫出來之前,吾人完全沒有理由一廂情願認定《瑜伽師地論‧攝事分》所記載的誦別次第和其它的見證比起來可具有任何優越的地位。」
[31] 蔡耀明,(1998),〈判定《阿含經》部派歸屬牽涉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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