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4日 星期二

學識字 16:卞、弆、串習


這兩三個月,大部分時間在編訂「《法句經》偈頌對照表」,其餘的時間則在學「識字」。
俞大維〈懷念陳寅恪先生〉文中提到:「關於國學方面,他(陳寅恪)常說:『讀書需先識字』。因是他幼年對於《說文》與高郵王氏父子訓詁之學,曾用過一番苦功。」
學「識字」有兩種:一種「字」是認得的,但意思與文章脈絡不符;另一種「字」是不認得的,其實,兩種差異不大,有時你以為認得那個字,其實你是不認得。
當然,不可能對所有漢字都認得;我在此方面的重點是「佛教文獻的漢字」。
這當中以廈門大學曾良教授的著作幫助最大。
曾良,(2006),《俗字及古籍文字通例研究》,百花洲文藝出版社,南昌市,中國。
例一:
《釋迦譜》卷1:「女詣菩薩綺語作姿。三十有二姿。卞脣口嫈嫇細視」(CBETA, T50, no. 2040, p. 8, a5-6)
《釋迦譜》卷1:「女詣菩薩綺語作姿。三十有二姿。上下脣口嫈嫇細視。」(CBETA, T50, no. 2040, p. 31, c7-9)
《經律異相》卷4:「往詣菩薩。綺語作媚。三十二種。姿[16]并唇舌[17]營嬪細視」(CBETA, T53, no. 2121, p. 17, a29-b1)
[16]并=弄【宋】【元】【明】,=妍【宮】。[17]營嬪=嫈嫇【宋】【元】【明】【宮】。

曾良教授指出「上下」應該只是一個字,這個字被寫作「卞」、「并」,其實是「弄」。
版主標點此句為:「女詣菩薩,綺語作姿,三十有二,姿弄脣口,嫈嫇細視」。


例二:
《續高僧傳》卷29:「齊滅周廢。為僧藏弆。」(CBETA, T50, no. 2060, p. 692, b18-19)
「弆」字,不認得。
《一切經音義(第1卷-第15卷)》卷13:「密弆:『羗女』、『丘呂』二反。『弆』,藏也。《通俗文》:『密藏曰弆』。」(CBETA, C056, no. 1163, p. 1007, c8-9)。
所以,「弆」就是「收藏」。
《中阿含9經》:
「尊者舍梨子亦過夜平旦,著衣持鉢,入舍衛國而行乞食,食訖,中後還,舉衣鉢,澡洗手足。」
《雜阿含104經》:
「爾時,尊者舍利弗晨朝著衣持鉢,入舍衛城乞食。食已,出城,還精舍,舉衣鉢已。」
「舉衣缽」相當於「舉藏應器」、「收舉衣鉢」、「攝舉衣鉢」,依「收舉」、「攝舉」、「舉藏」、「藏舉」的詞義,應該是「同義複合詞」,也就是說「舉」的字義與「收、攝、藏」相當,因此,「舉」字應該是意為「收藏」。
《鸚鵡經》:「當示我父遺財,汝本藏舉,我今不知處。」
上引《鸚鵡經》的對應經文為《中阿含170經》「若前世時是我父者,當示於我父本所舉金、銀、水精、珍寶藏處,謂我所不知。」
「弆」字是一個近代罕見的僻字,《一切經音義》解釋為「弆,藏也」。
類似的用語如《雜寶藏經》卷2:「兄得此肉,藏弃不噉,自割脚肉,夫婦共食。」董志翹解釋此處經文,認為「藏弃」應作「藏弆」,意思即是「儲藏」。此兩字《大正藏》的校本「宋、元、明藏」作「藏舉」。《法苑珠林》引此文作「兄得此肉,藏棄不敢食之,自割脚肉,夫婦共食。」「藏棄」顯然不合理,因為後文提到「以先藏肉,還與弟食」,此肉是「先前所藏」,並未「拋棄」。此處《法苑珠林》引文的「藏棄」,「宋、元、明藏」也是作「藏舉」,「棄」字與「弆」字形體相近,有極大可能是因「弆」訛寫成「棄」。
例三:
《長阿含30經》卷18〈2 鬱單曰品〉:「乘輿、花鬘、塗香、牀㯓、房舍」(CBETA, T01, no. 1, p. 119, b16)
「㯓」字,不認得;其實「牀㯓」就是「床榻」
《長阿含30經》卷19〈4 地獄品〉:「有大鐵象,舉身火然,哮呼而來,蹴蹹罪人,宛轉其上」(CBETA, T01, no. 1, p. 123, c13-14)
「蹴蹹」就是「蹴蹋」、「蹴踏」
例四:
「對」有「1 回答」、「2 相向」、「3 正確」、「4 仇敵」等意義。
「對」作「仇敵」解釋,較為罕見。
《雜阿含845經》卷30:「若比丘於五恐怖怨對休息」(CBETA, T02, no. 99, p. 215, c25-26)
對應的《相應部55.29經》,相當於「五恐怖怨對休息」的詞句為「imāni pañca bhayāni verāni vūpasantāni」,「imāni」:於此,「pañca」:五,「bhayāni」:恐怖,「verāni 」怨對,「vūpasantāni」休息。
「怨對」是同義複合詞,「對」也是「怨」、「敵」、「仇」。
《一切經音義》卷1:「《杜注左傳》云:「敵,猶對也;《說文》:『仇』也。」(CBETA, T54, no. 2128, p. 315, b13)
《一切經音義》卷12:「懟恨(上,『除類反』。《說文》:『懟,怨也。』經文云『對』者,脫去心也)。」(CBETA, T54, no. 2128, p. 380, a11)
《大智度論》卷15〈1 序品〉:「愚人先求今世樂,無常對至,後則受苦」(CBETA, T25, no. 1509, p. 168, c24-25)。
「無常對至」不應該解釋作「『無常』相向而來」,應該解釋作「『無常』這個怨敵來臨」。參考《出曜經》可知。
《出曜經》卷1〈1 無常品〉:「無常對至」(CBETA, T04, no. 212, p. 613, a7)
《出曜經》卷2〈1 無常品〉:「無常宿對,卒至無期」(CBETA, T04, no. 212, p. 616, b3)
例五:
「兩」有「相當」、「約當」的字義,下二則的「雨」字,均應作「兩」字。
《摩訶僧祇律》卷19:「不滿者,不滿二十。雨減二十年,是名不滿[11]二十」(CBETA, T22, no. 1425, p. 383, b21-22)[11]二十+(雨)【宋】【元】【明】【宮】。
《摩訶僧祇律》卷39:「已嫁女減二十雨得與受具足不?」佛言:「得。」爾時比丘尼與曾嫁八歲、九歲女受具足,太小軟弱不堪苦事。諸比丘尼語大愛道,大愛道即以是事往白世尊,乃至已聞者當重聞。「若比丘尼適他婦,減十二雨,與受具足者,波夜提。」(CBETA, T22, no. 1425, p. 535, c21-26)。
《十誦律》卷16:「人不滿二十歲,忘、不知、不滿,僧中問:「汝滿二十不?」」(CBETA, T23, no. 1435, p. 116, c12-14)
例六:
《瑜伽師地論》卷1:「或由串習睡眠」(CBETA, T30, no. 1579, p. 281, a5-6)
《瑜伽師地論》卷1:「自憶先時串習惡法」(CBETA, T30, no. 1579, p. 281, b21-22)
《大般若波羅蜜多經(第401卷-第600卷)》卷435〈39 地獄品〉:「實由串習惡語業故」(CBETA, T07, no. 220, p. 189, b5)
「串」、「貫」兩字互通,「串習」即是「貫習、慣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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