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e ca saṅkhātadhammāse, ye ca sekhā puthū idha;
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 pabrūhi mārisa.
在〈書房夜話 45:思法者(?) saṅkhātadhammā〉,我們從巴利「小部」的《法句經》70 頌與《經集》1038頌得知,「saṅkhātadhammā」的字面意義是「體悟佛陀教導的人」,此字在巴利文獻中,意指「阿羅漢」。
位於《彼岸道品》第一問「阿逸多問」的《經集》1038頌,也出現在《相應部12.31經》和《雜阿含345經》。
《雜阿含345經》卷14:
「『若得諸法教,若復種種學,
具威儀及行,為我分別說。』
舍利弗!何等為學?何等為法數?」(CBETA, T02, no. 99, p. 95, b13-15),[9]數=故【元】【明】。
我們從上述引文的最後兩字「法數」,知道第一句「若得諸法教」應作「若得諸法數」,這是將「saṅkhātadhammā」誤解為「saṅkhāta 數 dhammā 法」所得的譯詞,同時,元朝《普寧藏》與明朝《嘉興藏》將此兩字作「法故」,是「法數」的抄寫訛誤。
同一首偈頌,鳩摩羅什在《大智度論》翻譯為:
「種種諸學人,及諸數法人,
是人所行法,願為如實說!」」(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4-15)。
鳩摩羅什雖將「saṅkhātadhammā」誤解為「saṅkhāta 數 dhammā 法」而翻譯為「數法」,但是,他仍然知道這是指某一類人而譯作「數法人」。後文也如此翻譯:求滅有為法而尚未證無生法,為「有學」,已證無生法為「數法人」(阿羅漢)。
「有生者,欲為滅有為生法故,名學人;
以智慧得無生法故,名數法人。」
(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8-20)
玄奘《瑜伽師地論》的翻譯為:
「若諸善說法,及有學異類,
彼常委能趣,請大仙為說。」
(CBETA, T30, no. 1579, p. 386, c2-4)
《瑜伽師地論》將第一句譯作「若諸善說法」,似乎是將「saṅkhāta 」譯作「善說」,不過,《瑜伽師地論》清晰地指出這是指人(阿羅漢),而不是指法(法數)。
---------------
我們以此為基礎,接著檢驗其他「數法」的譯詞。
《雜阿含335經》卷13:「如是我聞,一時佛住拘留搜調牛聚落。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我今當為汝等說法,初、中、後善,善義善味,純一滿淨,梵行清白,所謂第一義空經。諦聽,善思,當為汝說。
云何為第一義空經?諸比丘!眼生時無有來處,滅時無有去處。如是眼不實而生,生已盡滅,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耳、鼻、舌、身、意亦如是說,除俗數法。俗數法者,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無明緣行,行緣識……」廣說乃至「純大苦聚集起。又復,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無明滅故行滅,行滅故識滅……」如是廣說,乃至「純大苦聚滅。比丘!是名第一義空法經。」
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CBETA, T02, no. 99, p. 92, c12-26)
《雜阿含335經》為「第一義空法經」,解說「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既然「有業報而無作者」,「眾生無始生死,無明所蓋,愛繫其頸,長夜生死輪轉,不知苦之本際」要如何發生呢?
《雜阿含335經》如此解說(可在覺音論師《清淨道論》見到相同解說):「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這是除了「數法」(saṅkhātadhammā 阿羅漢)已經「所作已辦、諸漏不生、不受後有」,其他眾生是「此陰滅已,異陰相續」。
-------------
《雜阿含568經》講解禪修過程的「身行、口行、意行」:「覺、觀已,發口語,是覺、觀名為口行。想、思是心數法」(CBETA, T02, no. 99, p. 150, b2-3)
此處「身行、口行、意行」為禪修的特殊詞彙,與行蘊的「身、口、意行」不同。
這裡提到「想、思是心數法」,對應的《相應部41.6經》對應經文作:「Saññā ca vedanā ca cetasikā. 想與受是與心相關的, Ete dhammā cittappaṭibaddhā 這些法是背心所限制、束縛的。」
所以,《雜阿含568經》的「心數法」與「數法 saṅkhātadhammā」無關,而是「心束縛法 dhammā cittappaṭibaddhā」,帖主的猜測是,有可能原譯是「心縛法」,因抄寫訛誤而成為「心數法」。
這也是我們強調「單純倚賴漢譯經文講解漢譯佛典為不可靠」的主因,由於「一詞多譯」和「多詞同譯」的潛在威脅,很有可能會導致「所釋之義非其本義、所據之經非其本經」。
因此,對「現代的阿含讀書會」來說,「漢巴經典比較研究」是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我們以後有機會再舉幾個漢譯經文訂正巴利經文的例子。
同時,《雜阿含568經》提到入滅盡定的次序是:「入滅正受者,先滅口行,次身行、次意行」(CBETA, T02, no. 99, p. 150, b20-21)。也就是說,先「無尋無伺」,其次「出入息止息」,最後「想、受停息」。
對應的《相應部41.6經》對應經文作:「語行第一個被滅,然後身行,然後心行」。
《中阿含211經》:「比丘入滅盡定時,先滅身行,次滅口行,後滅意行。」(CBETA, T01, no. 26, p. 792, a8-10)。
依據無著比丘的判定,《中阿含211經》的經文是訛誤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