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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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世紀大雜家 HC 處總是有機會讀到三教、九流、諸子、百家、萬國的書籍與學問。這一次從他那裡借了一本中央研究院出版的《台灣史研究》第十三卷第二期(2006.12),細讀了翁佳音的「牽手來看台灣世界史」(1-32頁),以及翁佳音〈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台灣文獻》51(3), 266-269頁,西元2000年出版)。
我可以這麼說,研究台灣史的人如果不知道「糖廍」或「蔗廍」、不知道郁永河的《裨海紀遊》、不知道「」或「社」,這個人可以說是完全沒有「台灣史」常識。
但是台語「贌」怎麼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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贌(荷蘭語: Pacht)這是荷蘭人在台灣也實施的一種經濟制度,正式名稱為「贌社與贌稅制度」。
荷蘭人要求要進入「社」裡做買賣的漢人,必須先透過喊價的方式,來取得在該社做買賣的獨佔權,獨佔權通常一年到期,得標時承包商須先繳納一些預付款,餘款等到期後才繳清。從廣義上而言,贌就是稅收制度的間接稅,有時也叫稅收承包制。
這種喊價的方式,稱為「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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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翁佳音〈地方會議、贌社與王田〉(《台灣文獻》51(3), 266-269頁,西元2000年出版)。
贌社也源於荷治時期,然而此制度與明鄭以後所行的略有不同,所課稅為針對包辦番漢貿易的漢人贌商,而非番社中的人頭稅。儘管早在公司安平設立據點之時,巴達維亞城便要求向原住民課稅,然而台灣方面總以原住民貧困不堪負擔而反對。教會的進駐與學校、牧師館的設立一度是向原住民課稅以負擔費用的一部分,然而迫於原住民的經濟狀況最後仍不得不取消,改由公司支付。此後原住民的經濟負擔從稅餉改為繇役,主要負責信件、行李的運送,並在軍事行動中提供協助。相對於徵收自漢人的人頭稅,原住民僅繳納實務為主的貢賦,且由公司或教會人員直接徵收,並非透過贌商之手。
「贌」字廈門話、福佬話唸Pak,近人多認其源於荷語的Pacht一字,而此字在歐洲中古時期的日耳曼語系裡,係借自拉丁文Pactum、Pactus,意為領主與包稅人對稅額取得一致。此制在歐洲其實為一傳統,而荷蘭人至遲在1640年,已承包出去了包括宰豬、釀酒、港潭魚稅等。至於「贌社」,係將全台番社畫分為數十區,向漢人公開招標,承包區域內的買賣交易;番人只能與得標的贌商交易,而公司則向贌商徵收「贌社稅」。據《巴城總督暨議會一般報告書》所載,贌社制首次實行在1642年,漢人主要以布匹、鹽、鐵等廉價什物換取鹿皮鹿肉。實則,台灣的鹿皮、鹿肉在更早時期(1637),公司是將發給執照的權力交付教會,由牧師向漢人承包者徵收「獵鹿執照稅」,充作教會運作之用;此後幾經斡旋,才由公司收回,從此未見獵鹿執照稅的收支帳簿。凡此種種,皆反映了「贌社」源於獵鹿執照的發放制度,而與後來鄭、清社商代繳番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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贌:可能源自荷蘭語「Pacht」,這一字來自拉丁文「Pactum」或「Pactus」,意為領主與包稅人對應納稅人抽取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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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http://twblg.dict.edu.tw/holodict/
贌 (pak)
包、租。承租田地、交通工具等,以做為獲利的工具。例:伊贌一片果子園收果子趁錢。I pa̍k tsi̍t phiàn kué-tsí-hn̂g siu kué-tsí thàn-tsînn. (他租了一片果園收成水果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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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曰:
雖然大家都說「贌」台語讀作 (pak),但是這個字台語還在用,只是不知道怎麼寫而已,所以很多所為的「有音無字」的台語,其實是「欠學」又愛發表意見,台語有一句文雅的話形容這種人「不識字又無衛生」。
現代的購買檳榔方式,檳榔園主人種植檳榔樹,買主來出了個價格,成交以後,買主會等適合採收時,帶人來採收。
北埔、峨嵋的茶農會到關西去承購整個茶園的茶葉。
台語稱這樣的包攬方式為「bau7」,稱承攬工程的總包商為「bau7-thau5」,這個現在仍然在日常生活使用的「bau7」,顯然就是「」。Pacht 稱為「」的早期用法,在荷蘭統領的東南亞可能有「人頭稅」的意味,在荷蘭時期的台灣為針對貿易商課「贌社稅」,在明鄭與清治時代的台灣則為「代理人(通譯?)」或貿易商代表政府向番社課稅(???),日治時代廢除「稅」或「社」課稅制度,「 bau7」的用法只剩下民間的意義,這特別指在利潤未明的情況下,用一個價錢去承攬一個合約,在大部分情況下還會再轉包出去,這與一般的標購有一點點意義上的差別,不過,近代的用法已經混淆了。
因為這樣包攬,不管是「代表政府向番社課稅」或是「一年的獨占貿易權」利潤都非常驚人,所以台語稱賺很多錢、利潤很高,稱為「」,這時稱作「 bau2」,台語說「死了 bau3-si7-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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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台語字典:
魏南安 khan7(同「坎」)
周長楫
甘為霖
教育部

我們可以看到魏南安的《台語大字典》一書(1992年由「自立晚報出版社」出版),很可惜,並未收入這兩個重要的台語字,書中反而收了許多《康熙字典》的怪字。
周長楫的《閩南方言常用小詞典》三個字都不收,情有可原,台語並不是閩南語嘛!
甘為霖的《廈門音新字典》收的字還蠻齊全。
《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算是最完整的線上台語詞典了,只是對「」字解釋不對,「」不是租,而是「包攬」、「承攬」。
http://twblg.dict.edu.tw/holo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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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台灣文獻館電子報》:〈從大安溪無斷開墾地贌耕契約看育英財團的事業與財源〉
http://www.th.gov.tw/epaper/view2.php?ID=32&AID=81
(下圖左:1940年6月20日台中州知事奧田達郎陳報警務局長有關農民對於大安溪無斷開墾地贌耕契約之動向。於公文類纂V11521\A034)
原本豐原郡內埔庄大安溪溪底官有地有水田170甲,一向由庄役場與州地方課協議,以栽培特有作物為條件,每甲以年租費120圓租給200餘名佃農耕作。而1940年1月1日起財團法人育英會為籌措運作財源,而向總督府租賃該土地,並以每年五萬圓與日本製糖株式會社訂定贌耕契約。故日糖月眉製糖場與佃農重新訂定贌耕契約,且贌耕費抬高到每甲500圓。但農民認為當時肥料極缺,並須顧慮蔗作,且該年稻作收成不佳,贌耕費過高無法維持生計,故不願簽訂契約。
而台中州察知糖廠方面既已與育英會訂定契約,並已繳納贌耕費,若農民不與會社簽約,不繳納贌耕費時,糖廠將會斷然依照差押處分扣押作物以強制回收贌耕費。如此農民將難以生存,因此談判陷入膠著狀態。但在該糖廠岩川土地係員的「慫恿」下,至6月17日為止已訂定契約之甲數及佃農數各約佔50%及60%。
而當時台中州除觀察談判過程外,亦密切注意台共張信義的動向。「張信義在農民方面為重要人物,其動向將立即對農民有重大影響,且其與本案相關聯之往年文化協會時代不良份子之間難保無互通氣息之事。」由此亦可知台灣反對運動者一直在日警的嚴密監控下而難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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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按語:這可能有農民組合的簡吉、楊逵的身影。「贌耕」為一年一簽約,或三年、十年一簽約,業主只提供土地,承租者需自行籌措種子、水源、耕牛、肥料及相關人力。即是一般的佃農,只是租約較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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