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阿含1021經》卷36:「如是我聞: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
時,有天子容色絕妙,於後夜時來詣佛所,稽首佛足,身諸光明遍照祇樹給孤獨園。
時,彼天子說偈問佛:
「何法為偈因? 以何莊嚴偈?
偈者何所依? 何者為偈體?」
爾時,世尊說偈答言:
「欲者是偈因, 文字莊嚴偈,
名者偈所依, 造作為偈體。」
時,彼天子復說偈言:
「久見婆羅門, 逮得般涅槃,
一切怖已過, 永超世恩愛。」
時,彼天子聞佛所說,歡喜隨喜,稽首佛足,即沒不現。」(CBETA, T02, no. 99, p. 266, b2-15)
《別譯雜阿含248經》卷12:「如是我聞:
一時,佛在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時有一天,光色倍常,於其夜中,來詣佛所,威光普照,遍于祇洹,赫然大明,却坐一面,而說偈言:
「偈為何者初? 云何為分別?
偈何所依止? 偈以何為體?」
爾時,世尊以偈答曰:
「偈以欲為初, 字為偈分別,
偈依止於名, 文章以為體。」
爾時,天復以偈讚言:
「往昔已曾見, 婆羅門涅槃,
嫌怖久棄捨, 能度世間愛。」
爾時,此天說此偈已,歡喜而去。」(CBETA, T02, no. 100, p. 461, b7-19)
閱讀此經,對「欲者是偈因」、「偈以欲為初」頗為疑惑,這句的意思是「創作偈頌必須先有欲望、欲貪」?所以不要寫偈頌?
還是「創作偈頌必須先有寫詩的意願」?不要「為賦新詩強說愁」?
對照巴利經典,發現這個「欲」字在對應經典 SN 1.6.10 是 Chando, 巴利此句是:
Chando nidānaṃ gāthānaṃ
問句說:「創作偈頌要先作什麼?(創作偈頌以何為先?)」
答句說:「創作偈頌要先決定這首詩的韻腳。」
原來 Chanda 有三個意思: 1. 意向,心願 2. 貪欲 3. 韻律、詩韻。
《雜阿含1021經》與《別譯雜阿含248經》的漢譯團隊,不約而同地將此作「欲望」解釋。(翻譯就是一種詮釋)。
以此為基礎,讓我們回顧其他經典:
以下所引律典,主要是兩個語詞,一是「闡陀 chando」,二是 saka nirutti 「自己的 saka 語言nirutti」
佛陀所禁止的「闡陀 chando」,到底是(A)一種語言(婆羅門吠陀經典所用的近似梵語的語言)?還是(B)禁止使用「偈頌」?或者是(C)「引長聲調的唱誦」?
如果是 (A) 禁用梵語,那麼大部分的梵文經典都違犯了此項規定。
如果是 (B) 禁用偈頌,那麼大部分的後世論典,如《中論》、《唯識三十頌》都違犯了此項規定。
如果是 (C) 禁用音聲佛事,那麼大部分的漢、藏禮懺都違犯了此項規定。
為何佛陀的弟子要違背佛陀的教導呢?
會有這樣的疑問,顯示著有更多的歷史問題需要解決。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26:「有婆羅門兄弟二人誦闡陀鞞陀書,後於正法出家。聞諸比丘誦經不正譏呵言:『諸大德久出家而不知男女語、一語多語、現在過去未來語、長短音輕重音,乃作如此誦讀佛經。』比丘聞羞恥。二比丘往至佛所,具以白佛。佛言:『聽隨國音讀誦,但不得違失佛意。不聽以佛語作外書語,犯者偷蘭遮。』」(CBETA, T22, no. 1421, p. 174, b14-21)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卷6:「時尊者舍利子與二婆羅門子而為出家,一名牛授,二號牛主,二人悉教讀誦經教。後時此二共遊人間,至一聚落多獲利養,便住此村。時彼二人先學婆羅門歌詠聲法,由串習故今時讀誦作本音詞。時彼一人遇病忽然身死,其現存者,既溺憂心,經多廢忘。即便還詣室羅伐城,入逝多林,既停息已,便詣尊者憍陳如所,禮敬事畢白言尊者:『可共溫經。』答曰:『善哉我為汝誦。』既誦少多。報言:『尊者所誦經典,文皆謬誤,聲韻不長,致有所闕。』答言:『子我從先來如是習誦。』即便辭禮,更別往詣馬勝、跋陀羅、大名、婆澁波、名稱、晡律拏、牛主、毘摩羅、善臂、羅怙羅。既至彼已,白言尊者:『共我溫經。』答曰:『善哉,我為汝誦。』既誦少多,廣如前說乃至辭禮。遂詣尊者舍利子所,既禮敬已,白言:『鄔波馱耶,可共溫經。』答曰:『善哉,我為汝誦。』同誦之時,長引聲韻。其舍利子聲更倍長。白言:『大師自餘尊者誦習皆謬,唯獨親教音句無差。』報言:『汝愚癡人自為謬誤,謗餘智者不善誦經,彼諸大德咸非謬誤。』既被挫折默爾無言。時諸苾芻以緣白佛。佛作是念:『苾芻誦經長牽音韻作歌詠聲,有如是過。由是苾芻不應歌詠引聲而誦經法。若苾芻作闡陀聲誦經典者得越法罪,若方國言音須引聲者,作時無犯。(言闡陀者,謂是婆羅門讀誦之法,長引其聲,以手指點空而為節段,博士先唱諸人隨後)。」(CBETA, T24, no. 1451, p. 232, b16-c12)
《毘尼母經》卷4:「有二婆羅門比丘,一字烏嗟呵,二字散摩陀。往到佛所白世尊言:『佛弟子中,有種種姓、種種國土人、種種郡縣人,言音不同,語既不正,皆壞佛正義。唯願世尊,聽我等依闡陀至持論,撰集佛經,次比文句。使言音辯了、義亦得顯。』佛告比丘:『吾佛法中不與美言為是。但使義理不失,是吾意也。隨諸眾生應與何音而得受悟,應為說之。是故名為隨國應作。」(CBETA, T24, no. 1463, p. 822, a15-23)。
《四分律》卷52:「時有比丘字勇猛,婆羅門出家。往世尊所,頭面禮足,卻坐一面。白世尊言:『大德,此諸比丘眾姓出家,名字亦異,破佛經義。願世尊聽我等以世間好言論,修理佛經。』佛言:『汝等癡人,此乃是毀損。以外道言論而欲雜糅佛經。』佛言:『聽隨國俗言音所解,誦習佛經。」(CBETA, T22, no. 1428, p. 955, a17-23)
《十誦律》卷38:「佛在舍衛國。有二婆羅門,一名瞿婆,二名夜婆。於佛法中篤信出家。本誦外道四圍陀書,出家已以是音聲誦佛經。時一人死,一人獨在,所誦佛經,忘不通利,更求伴不得,心愁不樂。是事白佛。佛言:『從今以外書音聲誦佛經者,突吉羅。」(CBETA, T23, no. 1435, p. 274, a18-23)。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卷31:「此『蓬、瓮』二聲,是婆羅門『四明論』中秘密之字,能含多義,統攝人神。習誦之者,廣生福智,凡厥初學,皆以手逐聲,令其誦習,亦云『闡陀聲』。是節斷義,然『悉談』蓬、瓮字,不可翻,是故存其梵韻)。」(CBETA, T23, no. 1442, p. 795, b26-27)
此經漢譯共有《雜阿含1021 經》與《別譯雜阿含248經》,在巴利尼柯耶為《相應部S1.6.10經 Kavi偈》。
” What is the scaffolding of verses?
What constitutes their phrasing?
On what base do verses rest?
What is the abode of verses?”
Kiṃsu nidānaṃ gāthānaṃ?
Kiṃsu tasāṃ vyañjanaṃ?
Kiṃsu sannissitā naṃ gāthā?
Kiṃsu gāthānamāsayo?
” Metre is the scaffolding of verses;
Syllables constitutes their phrasing;
Verses rest on a base of names;
The poet is the abode of verses.”
Chando nidānaṃ gāthānaṃ;
akkarā tasāṃ vyañjanaṃ;
nāmasannissitā gāthā;
Kavi gāthānamāsayo.
名身是「字」,Nāmakaya.
句身是 「句」,Padak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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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雜阿含612經》的「名、句、味身」,只有《中阿含163經》有相當的對應經文:「彼如來所說法,文句法句觀義。」
《阿毘達磨俱舍論》卷5〈2 分別根品〉:「『名身等所謂,想章字總說』。
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應知此中,名謂作想。如說色聲香味等想,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或能辯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文者謂字,如說「褒阿壹伊」等字。豈不此字亦書分名。…(CBETA, T29, no. 1558, p. 29, a10-c7)
[2]Nāma-kāya.。[3]Pada.。[4]Vākya.。[5]Vyañjana.。[6]Akṣara
《俱舍論疏》卷5〈2 分別根品〉:「論曰至句身文身。釋頌等也。
論。應知此中至壹伊等字。會異名也 名謂作想者。由於色等[9]念色等名。令於色等起色等想。名是想因名為作想。此是因取果名說名為想。論既不言想謂作名。不可釋言從因受稱。因取果名者。即是名之異目。亦不可別為一釋或是名之異目 亦可名如[10]作想詮法相狀。義與想同故名為想 梵云那(去聲)摩此云名。是歸義。赴義。隨義。趣義。謂隨音聲歸赴於法趣其自相。[11]囡有異[12]求表呼專一即歸之義。由斯呼召能引自體 梵云僧若([13]日何反)此云想。是能取像專執之義。或是共立契約之義 梵云鉢陀此云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跡。[14]亦如一頌總四句成。今就義翻[15]名之為句 梵云縛迦([1]去何反)此云章。是詮辨終竟義。如說諸行無常等章。直言諸行是名非句。直言諸行義未究竟。更云無常方成究竟。故名詮義究竟名之為章。如立蘊章詮蘊究竟 若爾何故外典章.句義別 答詮義究竟名之為章。詮義之中有廣有狹。極狹名.句。廣名為章。即於章中分其二義。一句義。二章義。即句同章。故名為章 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者。如說善能招愛果。刀能割物等。此是業用。寂滅為樂此是德也。三無數劫此是時也。相應謂詮諸法相隨順也。差別謂詮諸法義不同也。或差別是其總義。即是對其自性名差別也。如說諸行是其自性。無常是其差別。對法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其義同也 梵云便[2]杜那此云文。是能彰顯義。西方俗呼醬酢.鹽.扇等物為便[3]社那。以醬.酢.鹽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社那。舊譯為味誤也。以文顯故與名.句為依。故對法云彼二所依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顯異餘處。即依此顯安布以為龍.鳳。又合龍.鳳以作錦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如其聲。文如其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顯在聲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別更生名目差別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依於文。
論。豈不此字至[4]亦書分名。此問答分別也 豈不此字即是紙上屈曲色名為字。問也 答云非為顯書分色字製造諸不相應字。但為顯不相應字製造色書字。依此色字記持不相應字。及將色字傳流異方及於後代。是故不相應諸字非[5]同書字。
論。云何名等身至迦佉伽等。釋名等身 [6]云何名等身者。問也。梵云迦[7]耶此云身 謂想等總說已下答也。梵云三木訖底此云總說。總說釋身義也。即是二三等名總說為身 梵云三摩婆曳此云合集。總說即是合集。二三等名名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由合集義中置嗢遮字界。後字緣助成總說義。即以總說釋於身也。二名為身。三名已上名為多身也 此中名身。乃至。文身者謂迦佉伽等。皆至三數釋者。一不名身。二單名身。三名已上皆多名身。至於多身不[8]減三也。四.五已上皆是多故。不須至四.五也 前釋文中。即以十二音中[褒-保+可].阿.壹.伊釋。今釋身中即以字體迦.佉.伽釋者。欲顯此二皆得是文。故[9]倚互明。」(CBETA, T41, no. 1822, p. 551, c15-p. 552, b18)
[9]念=立【甲】【乙】。[10]作=於【甲】【乙】。[11]囡=內【乙】。[12]求=相【乙】。[13]日何=因阿【乙】。[14]亦=且【乙】。[15]名之=之名【乙】。[1]去=告【甲】【乙】。[2]杜=膳【乙】。[3]社=膳【甲】【乙】*。[*3-1]社=膳【甲】【乙】*。[4]亦=非?。[5]同=目【甲】【乙】。[6]〔云何名等身〕-【甲】【乙】。[7]耶=那【甲】【乙】。[8]減=感【甲】【乙】。[9]倚=綺【乙】。
《俱舍論頌疏論本》卷5〈分別根品二之一〉:「論云名謂作想。解云。想者取像。或契約義。若取像名想。想是心所。如說色名。能生色想。因名生想。名為作想。若契約義。想即是名。謂諸賢聖。共為契約。立色等名。名即是想。由此名想。能有詮表故名作想。梵云那(上聲)磨。[1]唐翻為名。是隨義。歸義。[2]赴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呼召色等。名能詮義 論云。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說諸行無常等章。或能辨了業用德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解云。且如一色。有所見業。能發識用。青黃等德。過未等時。與四相合名為相應。不相應者。名曰差別。謂能辨色是所見等。此章稱句也。梵云鉢陀。義翻為句。正翻為迹。謂如象身有四足迹。且如一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為句。梵云縛迦。此翻為章。章者。詮義究竟故。以章釋句 文者。謂字。如說惡阿壹伊等字 是不相應行中字。不同此方黑書之字。梵云便膳那。唐云文是能彰顯義。近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風俗。呼扇鹽酢。亦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酢能顯食中味也。故舊譯為味翻之謬矣 身者[3]聚集義。總說者。合集義 謂合集總說二三等名。為聚集故。故以總說釋身義也。論云。言總說者。是合集義。於合集義中。說嗢遮界故。解云。西方聲明。造字有字界字緣。界是本義。以字緣助成種種義。且嗢遮是字界。本造字[4]家。於合集義中。立嗢遮字界。後以字緣。助嗢遮界。轉成三木訖底。唐言總說。既知總說之義。起自嗢遮。嗢遮是合集義。明知總說亦是合集。此文言於合集義。說嗢遮界。以證總說。是合集[5]義。既以總說釋身。故知多名合集為名[6]身等也。然一名是名非名身。二名名身。如說色聲。三名已去名多名身。如說色聲香等者。有三名也。一句是句。非句身。兩句是句。亦句身。三句已去。名多句身也。如說諸行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滅此皆有三句。名多句身也。一字是文。非文身。二字亦文。亦文身。三字已去。名多文身。如迦佉伽等。有三字。[7]得名多文身也。論云。且如古者。於九義中。共立一瞿聲。為能詮定量故。有頌曰。
方獸地光言 金剛眼天水
於此九種義 智者立瞿聲
(一方。二獸。三地。四光。五言。六金剛。七眼。八天。九水。皆一瞿聲。目斯九義。指方言瞿。瞿則目方。指獸言瞿。瞿即目獸也。餘准可知耳)。
從此第三。諸門分別。於中有二。一辨名等。二明同分等。且初明名等者。論云。此名身等。何界所繫。為是有情數。為是非有情數。為是異熟生。為是所長養。為是等流性。為善為不善。為無記此皆應辨。」(CBETA, T41, no. 1823, p. 852, a1-b22)
[1]〔唐〕-【甲】。[2]赴=起【甲】。[3]聚=眾【甲】。[4]家=字【甲】。[5]〔義〕-【甲】。[6](等)+身【乙】。[7]得=持【甲】。
《翻譯名義集》卷5:「《瑜伽》云:『佛菩薩等是能說者,語是能說相,名、句、文身是所說相』。《成唯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此非色心,屬不相應行。名曰三假。』《婆沙》問云:『如是佛教以何為體?』答:『一云語業為體,謂佛語言、唱詞、評論、語音、語論、語業、語表,是為佛教,此語業師也。二云名等為體,名身、句身、文身次第行列,安布聯合為名句文,云何但以聲為教體,此名句師也。』『語業師難曰:名句文但顯佛教作用,非是自體。』『名句師難曰:聲是色法,如何得為教體。要由有名,乃說為教。是故佛教體即是名。名能詮義,故名為體。二師異見,氷執不通,正理論中雙存兩義。故正理鈔云:案上二說,各有所歸。諸論皆有兩家,未聞決判。西方傳說,具乃無虧。何者?若以教攝機,非聲無以可聽。若以詮求旨,非名無以表彰。故《俱舍》云:『牟尼說法蘊,數有八十千;彼體語或名,是色行蘊攝』。體即教體,語即語業。名謂名句,言是色。行蘊者,由聲屬乎不可見、有對色,在色蘊收。名句屬不相應行、在行蘊攝,體既通於色行,則顯能詮之教。聲、名、句、文,四法和合方能詮理。又復須知:佛世滅後,二體不同。若約佛世,八音四辯,梵音聲相,此是一實。名句文身,乃是聲上屈曲建立,此三是假。若約滅後,眾聖結集,西域貝葉,東夏竹帛,書寫聖教,其中所載,名、句、文身,咸屬色法,此則從正別分。若乃就旁通說,佛世雖正屬聲,旁亦通色。如迦旃延撰集眾經要義,呈佛印可,斯乃通色。滅後正雖用色旁亦通聲,以假四依說方可解,作此區別教體明矣。《瑜伽論》云:『諸契經體,略有二種。一文二義。文是所依,義是能依』。《十住品》云:「文隨於義,義隨於文。文義相隨,理無舛謬,方為真教。』此敘體竟。
[1]便善那。此云文身。慈恩疏云。文身者為名句依而顯所表。顯有四義。一扇。二相好。三根形。四鹽。如次能顯風涼大人男女味故。故名為顯。即喻此文身能顯於理。若依古譯翻文為味。但是所顯。非能顯也。大乘入楞伽云。文身者。謂由於此能成名句。楞伽云。形身者謂顯示名句是名形身。又形身者謂長短高下。注曰。形身即字也。入楞伽云。字身者。謂聲長短。音韻高下名為字身。今問文與於字為異為同。答若未改轉斯但名字。若已改轉文即是字。是則依類像形為字。形聲相稱曰文。
[2]那摩。此云名。楞伽云。名身者謂依事立名。是名名身。
[3]波陀。秦言句。句謂句逗。逗止也。住也。大論云。天竺語法眾字和合成語。眾語和合成句。如菩為一字提為一字。是二不合則無語。若和合名為菩提。大乘入楞伽云。句身者。謂能顯義決定究竟。成唯識論云。句詮差別如名為眼即詮自性。若言佛眼天眼乃顯句詮差別也。
[4]阿耨窣覩婆。或[5]輪盧迦波。天竺但數字滿三十二。即為一偈。號阿耨窣覩婆偈。
[6]蘊馱南。此云集施頌。謂以少言攝集多義。施他誦持。
[7]跋渠。法華文句云。中阿含翻品。品者義類同者聚在一段。故名品也。或佛自唱品如梵網。或結集所置。如大論(大品一部結集之家本唯三品)或譯人添足如羅什(什師以類加之成九十品)。」(CBETA, T54, no. 2131, p. 1136, c5-p. 1137, b7)
[1]Vyaṁjana.。[2]Nāma.。[3]Pada.。[4]Anuṣṭubha.。[5]輪=輸【明】。[6]Udāna.。[7]Varga.。
KWANGCHING 2011年5月9日下午10:06
提到...根據我的瞭解(有很高的正確性)
名、句、文身,
用現代的概念解釋,
相當於「語音學」、「語意學」和「文法學」,
就是這一個音(這一串音)聲,
我們能夠產生如此的瞭解、如此解讀,
是因為有「名、句、文身」 (三種)實體,
才會讓我們 對這一(串)聲音 做這樣的瞭解。
身是KAYA 是一種聚集,
您提到的『字』在論中的解釋應該是一個音節(Syllable) 。
==========
掃樹葉的於 2011年5月10日上午10:00 提到…
不過,掃樹葉的認為
名身是「字」,Nāmakaya.
句身是 「句」,Padakaya.
2. 《雜阿含經》卷24:「增上方便,利根智慧」(CBETA, T02, no. 99, p. 171, c9)指
3. 補寫:指「大小便利」。
或者如廣老所說,是「語音學」、「語意學」和「文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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