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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則的校勘錯綜複雜,我先講結論,後面才娓娓道來。
「無[9]罪獨住」(CBETA, T02, no. 99, p. 73, b9)[9]聞=間【宋】*【元】*【明】*
註釋:「楊郁文《阿含辭典》詞條 7746 『聞獨』,主張『無罪獨住』為抄寫訛誤,應為『無罪觸住』。
蘇錦坤則主張作『無罪樂住』。」
蘇錦坤則主張作『無罪樂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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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參與討論的同學,從此則的教訓,我終於理解為什麼我們必須遵循「校勘學準則」:「慎選『底本』與『校本』,『底本』與『校本』有差異時,出『校勘註記』;『底本』與『校本』無差異,校勘者仍然認為『應改某字』時,只能用『註釋』,而不能去改字。」
陳垣指出校書四法為對校、本校、他校、理校,他說:「最高妙者為理校,最危險者也為理校」。但是,胡適說:「理校只能算是猜測,根本不應該使用理校法。」
胡適於此處固然過於保守,但是,也有他的道理存在。我還是會使用「理校法」,不過每使用一次,都要聽胡老先生叮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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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張此處「無聞獨住」應該用『無罪觸住』的人,有三組:
1. 楊郁文《阿含辭典》詞條 7746 『聞獨』,主張『無罪獨住』為抄寫訛誤,應為『無罪觸住』。(中華佛學學報第16期 (p67-108): (2003年)
2. 邱大剛(台大獅子吼佛學網站):
「罪觸」,大正藏原為「聞獨」,宋、元、明三本作「間獨」,今依據卷二十一第564經及《瑜伽師地論》改作「罪觸」。(2015/12/13)
3. 王建偉、金暉《雜阿含經校釋》380頁,主張『無罪獨住』為抄寫訛誤,應為『無罪觸住』。(2014)
版主相信,這三組人分別從各自依據的經論,達到同樣的主張。(我不確定邱大剛那組是否受到楊郁文老師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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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巴利《增支部8.9經》與《增支部4.159經》,清楚地知道這是一段關於「飲食知量」的定型句:「anavajjatā ca phāsuhvihāro」,這在菩提比丘、明法比丘與莊春江老師的解釋是十分確定、清晰:「blameless and dwell at ease 無過失而且生活安樂」。
王建偉、金暉《雜阿含經校釋》380頁指出梵文是作「anavadyatā sparśavihāratā」,問題是「sparśa」有「觸」跟「安樂」兩個意思。王建偉、金暉主張作「觸」,我們應該跟隨玄奘等漢譯作「觸」呢?還是應該依據巴利文獻作「樂」呢?
首先,比較簡單的是,不管是梵文還是巴利「sparśa」、「phāsu」是跟「vihāra」在一起的,所以,凡是解釋作「無罪觸」的人,他的理解都應該是有問題的、不貼切的。
我們看漢譯文獻所呈現的風貌:
《雜阿含564經》卷21:「若無罪觸安隱住」(CBETA, T02, no. 99, p. 148, b11)
譯者採取保險策略,將「sparśa」譯作「觸安隱」,但是如未參考梵文與巴利經文,任何人都會讀作「若無罪觸(而)安隱住」,這是與梵、巴經文不符的。
《瑜伽師地論》卷21:「為當存養、力樂,無罪安隱而住。如是名為於食知量」(CBETA, T30, no. 1579, p. 397, b6-7)
《瑜伽師地論》卷23:「為當存養、力樂,無罪安隱而住」(CBETA, T30, no. 1579, p. 410, b2-3)
《瑜伽師地論》卷23:「若以正法追求飲食,不染不愛,乃至廣說而受用之,是名無罪。若受食已,身無沈重,有所堪能堪任修斷,如前廣說,如是名為安隱而住。」(CBETA, T30, no. 1579, p. 410, c9-12)。
所以,即使經文翻譯作「觸」,這個字的本義仍然應作「樂、安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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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主張此處「無聞獨住」應該用『無罪觸住』的人,有三組:
1. 楊郁文《阿含辭典》詞條 7746 『聞獨』,主張『無罪獨住』為抄寫訛誤,應為『無罪觸住』。(中華佛學學報第16期 (p67-108): (2003年)
2. 邱大剛(台大獅子吼佛學網站):
「罪觸」,大正藏原為「聞獨」,宋、元、明三本作「間獨」,今依據卷二十一第564經及《瑜伽師地論》改作「罪觸」。(2015/12/13)
3. 王建偉、金暉《雜阿含經校釋》380頁,主張『無罪獨住』為抄寫訛誤,應為『無罪觸住』。(2014)
版主相信,這三組人分別從各自依據的經論,達到同樣的主張。(我不確定邱大剛那組是否受到楊郁文老師的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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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巴利《增支部8.9經》與《增支部4.159經》,清楚地知道這是一段關於「飲食知量」的定型句:「anavajjatā ca phāsuhvihāro」,這在菩提比丘、明法比丘與莊春江老師的解釋是十分確定、清晰:「blameless and dwell at ease 無過失而且生活安樂」。
王建偉、金暉《雜阿含經校釋》380頁指出梵文是作「anavadyatā sparśavihāratā」,問題是「sparśa」有「觸」跟「安樂」兩個意思。王建偉、金暉主張作「觸」,我們應該跟隨玄奘等漢譯作「觸」呢?還是應該依據巴利文獻作「樂」呢?
首先,比較簡單的是,不管是梵文還是巴利「sparśa」、「phāsu」是跟「vihāra」在一起的,所以,凡是解釋作「無罪觸」的人,他的理解都應該是有問題的、不貼切的。
我們看漢譯文獻所呈現的風貌:
《雜阿含564經》卷21:「若無罪觸安隱住」(CBETA, T02, no. 99, p. 148, b11)
譯者採取保險策略,將「sparśa」譯作「觸安隱」,但是如未參考梵文與巴利經文,任何人都會讀作「若無罪觸(而)安隱住」,這是與梵、巴經文不符的。
《瑜伽師地論》卷21:「為當存養、力樂,無罪安隱而住。如是名為於食知量」(CBETA, T30, no. 1579, p. 397, b6-7)
《瑜伽師地論》卷23:「為當存養、力樂,無罪安隱而住」(CBETA, T30, no. 1579, p. 410, b2-3)
《瑜伽師地論》卷23:「若以正法追求飲食,不染不愛,乃至廣說而受用之,是名無罪。若受食已,身無沈重,有所堪能堪任修斷,如前廣說,如是名為安隱而住。」(CBETA, T30, no. 1579, p. 410, c9-12)。
所以,即使經文翻譯作「觸」,這個字的本義仍然應作「樂、安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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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卷2〈二法品 3〉:「如世尊說:『苾芻當知,諸多聞聖弟子能思擇而食,不為勇健、不為傲逸、不為顏貌、不為端嚴而食所食。但為此身暫住存濟、止息飢渴、攝受梵行而食所食,為斷故受、不起新受,無罪存濟、力樂安住而食所食。」(CBETA, T26, no. 1536, p. 373, a5-9)
《阿毘達磨集異門足論》卷7〈四法品 5〉:「應審思擇,如法飲食當受用之;不為勇健、不為傲逸、不為顏貌、不為端嚴,但為此身暫住存濟、止息飢渴,攝受梵行,為斷故受、不起新受,無罪存濟、力樂安住。」(CBETA, T26, no. 1536, p. 394, c17-21)
《敦煌遺書》法國收藏 P.2053,《瑜伽師地論分門記》卷2:「第十明『為存養力樂,無罪安隱而住,受諸飲食』。分二:『一問,二答』。分五:一明存養食義。二明為力食義。三明為樂食義。四明無罪食義。五明安隱食義」(CBETA, T85, no. 2801, p. 858, c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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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88:「問安樂者,謂如有一隨所問『言少病不? 』者。
此問『不為嬰疹惱耶、少惱不?』者。
此問『不為外諸災橫所侵逼耶、起居輕利不?』者。
此問『夜寐得安善耶、所進飲食易消化耶、有歡樂不?』者。
此問『得住無罪觸耶?』
如是等類差別言詞。」(CBETA, T30, no. 1579, p. 798, a11-17)
最後一句仍然是「anavadyatā sparśavihār atā」的譯語,
這也和我的論文「一詞多譯」相關,很難想像同樣兩個字,
玄奘大師為何在卷21, 23 譯作「無罪安隱而住」,在卷88譯作「住無罪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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