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按語:
2011年11月10日,台灣外交官劉珊珊遭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
自己國家的外交人員被捕,總是臉上無光。除了營救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以外,整個事件報導,有些「失焦」之處。
一是在國外,我國「經濟文化辦事處」並未被授予「外交人員的豁免權」,這只要看入境時對方給你的簽證就可知曉。版主曾聽我方「大使」宣稱,墨西哥外交部不允許我方「經濟文化辦事處」人員進入外交部洽談公務,在不少國家,我方被要求不可在室外懸掛國旗。身為台灣人,處境堪憐。所以,依「國際貨幣基金(IMF)主席卡恩,在美國因為性侵指控而遭逮捕」的事例,美方司法人員恐怕是「依法行事」。
二是「基本法律常識」,「對方自願,並不代表你未觸犯法律」,這是我在海外工作多年,長久以來建立的法律知識(我不是司法專業人員)。
依據報導,此位菲籍雇傭以書面自願將薪水從美金1240元降為590元,以換取健保與住宿。相關的法律有「美國基本工資法」,目前是每小時7.25美元,如果此名菲傭每週工作40小時未因加班而領取加班費,每月至少應領 7.25 x 40 x 4.2(每月 4.2 週)=1218元,可見原先簽約的 1240元是考慮到美國勞工法令的基本薪資。當自己員工以書面要求僅支領 590元時,如果少掉的 650美元是用來抵付健保費用及房租。第一,員工應填「健保意願書」,「薪資單」應該顯示健保抵扣額,員工應該領有健保卡及相關文件。如果員工居住在雇主提供的住宿場所,應有法律人員審訂過的租約,員工應簽訂住宿意願書,載明租賃契約的有效性,經公證(Notarization)後,員工可以搬進宿舍。人事人員應注意租金要維持市面租金行情的百分之八十以下(其實,慣例是只收象徵性管理費用)。
所以「薪資單」上(不管是月薪或週薪),都會明列,每月(或每週)的薪資,加班時數與加班費,醫療保險扣除額,不能扣除伙食費用(如果雇主提供收費之伙食,員工應自行購買飯票,或以現金購買,不要在新資上直接扣除),以及住宿費用,以符合駐在國的勞工法令。所以,在此項目上,一、住外單位是否給聘雇人員「薪資單」?二、聘用約雇人員,為何是駐外單位的最高負責人處理?理應是人事部門或是辦事處秘書代理人事功能去處理相關法令。
另外,牽涉到是否「超時工作未給付加班費」(勞工法令),「非法留置員工的個人身分證件及護照(這則是聯邦罪)」,仍然有待調查。
如果這是台灣駐外單位的普遍情況:「未給新資單,直接扣除雇員的住宿、伙食及健保費用,未留下超時加班記錄、留置員工的個人身分證件及護照」,駐外單位必須全面稽查、督導、矯正,這些事項,即使駐在國給我方外交豁免權也應遵守,而不是僅僅針對劉姍姍一人而已。
大部分國家的主管機關,為了保障勞工以及避免逃稅,雇主提供的私人交通工具、私人住宿設施,都必須列入薪資申報,當作所得扣繳所得稅。同時也必須查證,雇主提供保險、住宿、伙食、交通等等,費用合理而且員工有合理自由度的選擇權,以免「勞工」成為「雇主的奴隸」。
=================
以下引自《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6/today-o1.htm
護照簽證車牌 談劉姍姍案
◎ 李白
最近我國駐美國堪薩斯市辦事處處長劉姍姍處長,因為涉嫌虐待菲藉雇傭以及苛扣菲籍傭薪資的詐欺行為,於11月10日遭到美國聯邦調查局拘補,目前仍在美國當地檢方羈押之中。這是台美雙方依據台灣關係法於1980年代互設代表機構以來,首次發生高階外交官員受到拘捕的事件。
我國與美國係於1979年底斷交,斷交之後依據台灣關係法於1980年互設「非官方代表機構」,事實上,我國派駐在美國的外交單位,僅是更換官方名銜,大使館改稱「代表處」,大使改稱「代表」;而大使館之下,分駐美國各大都市的總領事館則改稱「辦事處」,總領事改稱「處長」,也就是說,劉姍姍處長正式的外交官位階,其實是總領事。
外交官在駐在國享有外交轄免權,是最基本的外交禮遇,而一位外國的總領事竟然被駐在國的司法單位拘捕並羈押,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都是一件嚴重違反國際法的外交事件。然而,美國官方竟冒此不諱,可見事情的本質並非我方一廂情願想像中地單純。
劉姍姍處長被捕事件發生之後,外交部長楊進添立即向美方表達抗議,並強調劉姍姍享有外交人員豁免權,美方應立即放人。但隨後美國國務院回應,台美之間外交人員的豁免協定是屬於功能性豁免權,僅有執行公務始可享有豁免權。對此,楊部長隨後表示,是否執行公務應由我方認定,而非美方。
觀諸楊部長嗣後發言,強調所謂是否屬於公務應由我方認定時,顯然已經自知我駐美外交人員所享有的,不是一般主權國家的絕對豁免權,而是美國給予一般國際組織的公務豁免權;所以才會主張駐堪薩斯辦事處對於外傭的聘用,係屬公務行為,應享有豁免權。但是,事情果如楊部長想得這麼簡單嗎?
首先,我們必須理解,自從1979年,美國與我斷交之後,在美國「一個中國」(One China)的政策之下,中華民國在美國政府的定位就已經不是國家了。為了維持實質關係,經雙方磋商的結果,由我國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Representative Office, 簡稱TECO),這樣一個「國際組織」的名義,在美維續半官方的活動。
因為,我國駐美館處在美國的法律地位是「國際組織」,一切禮遇特權亦比照國際組織辦理。比如我國外交官赴美任職,所持用的是加註職銜的普通護照,而非外交護照。至於美國核發的入境簽證,則是E1工作簽證(E代表 Employment),而非A1外交簽證。我駐美館處所使用的車牌,也是屬於國際組織的禮遇車牌,而非使節車牌。
另外,美國國務院會核發我國外交人員二種證件,一張是免稅卡,一張是身分卡。免稅卡是用於購物時作為免稅證明。身分卡則是證明身分,但其背面僅註明,美國執法人員應依照國務院第某某號公文指示,給予當事人適當之禮遇。但實務上,此註記形同具文;美國司法人只以外交護照加上外交簽證作為判斷基準,當事人唯有出示護照簽證,始能主張外交豁免權。拿出一張「國際組織」雇員的身分卡,只會自討沒趣。
我國駐美館處在美國的法律地位既然等同於「國際組織」,外交豁免權的範圍自然僅限於公務;至於具體個案是否屬於執行公務,全憑美國司法機關認定。
今年5月間,「國際貨幣基金」(IMF)主席卡恩,在美國因為性侵指控而遭逮捕時,當時也曾主張外交豁免權,但美國執法單位依然將其逮捕羈押,理由是美國司法單位認定他當時的行程非屬公務。
卡恩除了是IMF主席之外,而且是下屆法國總統呼聲極高的人選,但美國司法單位卻依然展現依法論法的強硬態度,相較之下,劉姍姍虐傭疑案已遭美國國務院認定非屬公務,今後如何交涉,恐怕不是外交部長楊進添所能一廂情願。
這件事情暴露了我國外交部的紀律鬆散,以及缺乏危機處理能力。劉姍姍處長雖然是在11月10日被捕,但在此之前,已有三名館員被美國司法單位約詢,可見調查行動不是一天二天的事,何以外交部未能洞燭機先?有無聘請律師陪同應訊?外館有無知情不報?還是外交部自始漫不經心?
其次,外傭薪資合約載明每月1240美元,劉姍姍支付590美元,短少的650美元到哪裡去了?外交部次長侯平福 11月14日到立法院備詢時說,確有650美元差額,外交部正在查。但當時距離事發已有3天,外交部高層居然連一個簡單的會計帳目都搞不清楚?外交部長迄今仍只是一再強調「外交豁免權」,卻對我國駐美單位的法律地位搞不清楚?按理講,事發之後部裡應立即召集北美司、條約法律司及會計處,釐清來龍去脈,制定因應對策,哪有到了事發第5天,才大夢初醒地表示要聘美國律師研究救援。衡諸事態發展,早已讓外交部騎虎難下,這樣的領導與危機處理,令人不敢恭維。 (作者為前駐美外交官,筆名)
=========================================
以下引自《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17/today-o5.htm
菲傭自願減薪? 虧外交部說得出口!
◎ 許家雋
台灣外交部為了幫助劉姍姍脫罪,於十四日聲明菲籍幫傭曾「主動致函」劉姍姍、表示「自願」被每月扣除七九○美元的各項費用,外交部握有此親筆信函做為證據。這種口吻和每件移工勞力剝削爭議中,無良仲介和雇主一模一樣,總是聲稱移工都是自願被剝削的。
《就業服務法》明文規定,雇主和仲介不得扣留勞工的證件、財物、不得強迫儲蓄,家庭看護的勞動契約上也明載「每週休息一天」;但被資方扣留護照、居留證、手機、強迫儲蓄、全年無休的移工依舊多不勝數,正因為資方都握有一項無敵法寶:「自願」同意書。
台灣仲介和輸出國仲介慣用的聯手操作方式如下:在移工辦妥所有手續準備來台的前一、兩天,叫移工到仲介公司,拿出一大疊、通常厚達一、兩公分的文件要求其簽署,而且不讓移工閱讀內容,不做任何解釋(更過分的是,會要求移工簽下空白同意書,將來要殺要剮就隨資方高興了),仲介會惡狠狠地催促:「還不快點簽!沒簽名就不准去台灣!」移工通常已借了一大筆錢,來支付各種手續費、規費、國外仲介費、國外保險費等,若不能出國工作,就落得傾家蕩產、債務纏身,只好硬著頭皮簽了(更有很多案例是在機場上飛機前,才要求移工簽署大批文件,移工根本沒有反應時間)。於是就產生了無數的「我自願不休假」、「自願請雇主保管證件」和「自願每月自薪水扣除五千元儲蓄款」等「同意書」。
這是典型的民法七十四條「暴利行為」,然而在台灣法庭上,這些手段卻每每讓保障勞工權益的各項法令形同具文,法官總是問:「你說是仲介和老闆逼你簽同意書的,他們有拿刀子逼你嗎?你有證據嗎?」弱勢勞工當然拿不出證據,而他們也不知道怎樣才能讓法官明白,有些手段比明晃晃的刀子還要暴力。
回到劉姍姍案,若菲籍移工幫傭真的是「自願」被剋扣薪資的話,她何必向外求救、還要這麼不堪地從劉姍姍身邊逃走?在權力極度不對等的情況下,任何的「自願」,都是值得懷疑的。只期待美國的司法,不會把「自願」視為那麼理所當然。
(作者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專員)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