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日 星期日

台灣〈國家語言發展法〉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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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台語文事件的共同聲明 我們要國家語言發展法

以下引自《自由電子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3/today-o9.htm

一、我們主張台灣語文包括台灣原住民族語文、台灣客語文、台灣Holo語文及台灣華語文。我們認為源自東亞洲大陸的客語、Holo語及華語都歷經本土化而表現不同於來源地的特質,也豐富了我們的多元文化。

二、戰前既存的本土三大台語文,在戰後遭受國語政策、文化隔離主義無情摧殘,單一語文霸權導致其無法或難以在當代公共領域、知識生產乃至社會共同生活情意上承載新意義。相對之下,華語文在政策強力支持並介入語文生態下,其文字化及標音系統等語文基礎建設完備而普及,成為獨尊於一之絕對優勢語言,甚至成為一種意識形態。因此,將本土語文長期受踐踏後的萎縮、退化狀態宣判為其本質,以坐實將本土語言次等化、私領域化的論述與主張,實為喪失良知的幫凶。

三、在近代以來市民社會白話語文化的必然潮流下,多族群或多民族社會,必以多語文政策實現多元文國家的正當性,且在實務上已有多數國家證明有利於國家之團結。單一語文霸權以種種藉口及形式尋求復辟,以表面多元寬容的口惠延續甚至深化對本土語文的踐踏,是典型的後殖民現象,應予深入反省並自我批判,消除任何單一語言的霸權化。

四、我們呼籲朝野政黨重新提出並充實過去已討論過的《國家語言發展法》,其原則應包含以下:

一、明訂台灣原住民語、台灣客家話、台灣Holo語、台灣華語都是我國國家語言(國語),並保障一律平等。

二、國民有要求以其使用國家語言接受教育、政府服務及於公共領域使用之權,國家應提供相關之語言服務及轉譯等資源。

三、自治團體得以自治立法規範使用地方通行語,使各國家語言於其聚集區得以永續發展。

四、國家應擔負國家語言之文字化、標準化、標音化等基礎建設及相關推廣之責任。

如此才能根本撤除長期以來自覺或不自覺、制度及非制度面對本土語文之迫害、壓抑環境,並以公共資源支持其平等發展,保障國民之語言權。

發起單位:台灣客家聯盟

聯合聲明團體:台灣客家筆會、台灣客社、台灣客語教學聯盟、台灣客家語教師協會、台語教學聯盟、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台灣北社、台灣南社、台灣東社(花蓮)、台北市鄉土教師協會、台北市彩鳳文化協會、台北市客語愛鄉協會、台北市客家公共事務協會、台北市客家語教師協會、新北市板橋區客家文化傳承協會、桃園縣客家事務發展協會、桃園縣客語薪傳師協會、新竹縣客家事務協會、苗栗縣油桐花文化推廣協會、台中市山海屯客家協會、大印客家語文學堂、高雄市客家海陸協會、高雄市客家教育文化協會、高雄市客家公共事務協會、六堆原鄉讀書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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