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6日 星期日

法友飛鴻 264:「提婆達多破僧」與「破僧事」



親愛的法友:
其實,各部戒律對出家人禁止吃十種肉,但是,絕對規定「須以棉布(巾、袋)過濾用水」與「禁止耕作種植」。
即使是出家人,如果是醫師開的藥方,也容許接受。 
我並不反對吃素,也不知道魚油是否有治療效果。 
不過,如果有人是以信仰佛教(或遵從佛教指示)而吃素,哪些東西吃、哪些東西不吃,從邏輯面來看,應該回歸戒律條文,而不是自由發揮、詮釋。 
另外,也應該想想,即使是出家人,為何提婆達多五事不符世尊戒律?全部不符?少數幾項不符?為何不符? 
如果有人主張:「五項都符合戒律,只有引起『破僧』是不對的」,這一主張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錯在什麼地方? 
我重述一次,在家人要怎麼定自己的飲食「規矩」,要吃什麼、不吃什麼,那是個人自由,誰也管不著。 
但是,如果自認為是(甚至告訴別人自己是)因「信仰佛教、遵循佛陀教導」而吃素,應該先將「提婆達多五事而破僧」想清楚。 
《四分律》卷4: 提婆達言:「如來常稱說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我今有五法,亦[7]是頭陀勝法,少欲知足、樂出離者: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8]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我今持此五法,教諸比丘足令信樂,當語諸比丘言:『世尊無數方便歎譽頭陀,少欲知足、樂出離者。我等今有五法,亦是頭陀勝法:盡形壽乞食,乃至不食魚及肉,可共行之。』年少比丘必多受教,上座比丘恐不信受,由此方便故得破其僧輪。」(CBETA, T22, no. 1428, p. 594, a28-b9)[7]是=復【聖】。[8]酥=蘇【宋】【元】【宮】*。 
                 Yifertw   2017年11月21日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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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法友:
其實,你決定要吃素,很好。
其實,你決定要吃素,即使吃魚油可能會讓身體健康一點,仍然決定不吃魚油,也很好。
或許,你決定要吃素,因為吃魚油可能會讓身體健康一點,決定吃素、但是吃魚油當藥,也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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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懷疑,諮商理論是要求諮商師為對方好,可以不說全部實情。
還是,要求諮商師即使為對方好,也不可以隱瞞部份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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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我個人的立場來看這件事,當然,我不是學者,我的看法很有可能會犯錯。
1. 《雜阿含1357經》提到「不食肉」,巴利《經集2.2經》認為「禁絕葷腥」是搞錯重點。《雜阿含1357經》沒有巴利對應經典,巴利《經集2.2經》沒有漢譯對應經典,兩者算是平手。
2. 「不應食肉」或「鼓勵吃素」是生活規範,不應只出現在「經、修多羅」而未出現在「律、毘奈耶」。由於諸部「律、毘奈耶」並未出現「不應食肉」或「鼓勵吃素」的條文,所以,巴利《經集2.2經》較符合此一原則。
3. 認為「不應食魚、肉」是世尊的教導。等於是說提婆達多五法之中「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的主張是正確的,世尊應制定此戒律而未制定。
4. 我的解讀是,《雜阿含1357經》卷50:
 「若不食肉者,而施彼以肉,
  諸修梵行者,施之以女色,
  不坐高床者,施以高廣床,
  於彼臨行者,施以息止處,
  如是等施與,於財不損減,
  是則[11]有名譽,而不捨一錢,」(CBETA, T02, no. 99, p. 372, b25-c2)
[11]有名=名有【宋】【元】【明】。
這是說「對不食肉的人,而施彼以肉」,這樣的施捨對他沒用處;
同樣地,「對梵行者,施之以女色」,這樣的施捨對他沒用處;
「對不坐高床者,施以高廣床」,這樣的施捨對他沒用處;
這樣的布施「不捨一錢而有名譽」,似乎是說:「應布施『受者所需的東西』」。而不是說「不食肉者、修梵行者、不坐高床者」有功德。
這樣的理解可以從下一句得到證實:「於彼臨行者,施以息止處」,對於臨要出發遠行的人,布施他在出發地點的休息處、坐臥處、睡眠處,對受者沒有幫助。 經文並不主張「臨行者、臨要出發遠行的人」有功德,而鼓勵佛教徒拼命「臨行」。
                  Yifertw   2017年11月22日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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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利《毘奈耶》僧殘第十戒(破僧戒)《經分別(第1卷-第4卷)》卷2:
「任何比丘,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諸比丘應對彼比丘作如是言:『尊者!勿企圖破和合僧或取導致破僧之事件揭示〔於公眾〕而住立。尊者!應與僧伽和合。僧伽實為歡喜、和合、無諍,同一說戒,安穩而住。』諸比丘對彼比丘作如是言已,〔尚〕固執者,諸比丘為令彼比丘捨其執,應三次諫告。至三次諫告時,若捨則善,若不捨則僧殘。」(CBETA, N01, no. 1, p. 241, a2-6 // PTS. Vin. 3. 172 - PTS. Vin. 3. 173)
英譯:
Whatever monk should go forward with a schism of the Order which is harmonious, 
or 
should persist in taking up some legal question leading to a dissension;
that monk should be spoken to thus by the monks: ‘Do not, venerable one, go forward with a schism of the Order which is harmonious, or persist in taking up some legal question leading to dissension. Let the venerable one be associated with the Order; for the Order is harmonious, on friendly terms, not quarrelsome, it dwells comfortably under a single rule.‘ 
And if that monk, after he has been spoken to thus by the monks, should persist, that monk should be admonished up to three times by the monks together concerning his giving up such a course. Should he give it up after being admonished up to three times, this is good. Should be not give it up, there is an offence entailing a formal meeting of the Order.
任何比丘參與破和合僧
或堅持導致破和合僧的事件;
諸比丘應對該比丘說:「尊者!勿參與破和合僧或堅持導致破和合僧的事件。尊者!應與僧團和合,(因為)僧團為歡喜、和合、無諍、同一說戒、安穩而住。」
而如果,該比丘在被告誡之後,仍然堅持此一行為;諸比丘應譴責、告誡該比丘至三次。
該比丘捨棄此一行為則甚好。如不捨棄,則為犯了「僧殘」。
在巴利《毘奈耶》中,此處「事件 adhikaraṇaṃ」為單數名詞,
意指提婆達多「破僧五事」的任何一事:
《四分律》卷4:「盡形壽乞食、盡形壽著糞掃衣、盡形壽露坐、盡形壽不食酥鹽、盡形壽不食魚及肉。」(CBETA, T22, no. 1428, p. 594, b2-4)

6 則留言:

台語與佛典 提到...

這兩天閱讀到曾銀湖的文章,他主張「佛教僧侶堅持素食是『戒禁取』,鼓吹素食主義是違犯巴利《毘奈耶》僧殘第十條與第十一條;也戒是說所犯的戒律是『僧殘』等級的過錯。」
如果認為只有素食才能長養慈悲。那是控訴「未進行素食的佛陀與其直接第子」、「南傳、藏傳、日傳出家人」無慈悲心,這樣也是不通。

匿名 提到...

提婆達多的五法包含頭陀行。「頭陀行」是佛陀的教導,那麼說依據佛法,所以實行頭陀行呢?

Unknown 提到...

按照曾銀湖的說法,印順導師也是「戒禁取」了,在能吃素的條件下,何必為了口腹之欲而傷害物命呢?南傳佛教認同吃素的看法,請参考:https://oba.org.tw/viewtopic.php?t=2986

台語與佛典 提到...

Dear JJ Lin:
這是一個複雜的問題,
AN 8.12 (《增支部8.12經》)「大德!請世尊與比丘僧團一起同意明天我的飲食[供養]。」
  世尊以沈默同意了。
  那時,獅子將軍知道世尊同意後,起座向世尊問訊,然後作右繞,接著離開。
  那時,獅子將軍召喚某位男子:
  「喂!男子!請你去找些處理好的肉。」
  那時,那夜過後,獅子將軍在自己的住處準備勝妙的硬食與軟食後,時候到時通知世尊:
  「大德!時候已到,飲食已[準備]完成。」
  那時,世尊在午前時穿好衣服後,取鉢與僧衣,去獅子將軍的住處。抵達後,與比丘僧團一起在設置好的座位坐下。
  當時,眾多尼乾陀在毘舍離從街道到街道;從十字路口到十字路口揮舞手臂號泣:
  「今天,大隻家畜被獅子將軍殺了後,作沙門喬達摩的食物,那位沙門喬達摩知道關於製作肉的事,緣於業而食用。」
  那時,某位男子去見獅子將軍。抵達後,在耳邊告知獅子將軍:
  「真的,大德!你應該知道:那些眾多尼乾陀在毘舍離從街道到街道;從十字路口到十字路口揮舞手臂號泣:『今天,大隻家畜被獅子將軍殺了後,作沙門喬達摩的食物,那位沙門喬達摩知道關於製作肉的事,緣於業而食用。』」
  「夠了!紳士!長久以來,那些尊者欲不稱讚佛陀,欲不稱讚法,欲不稱讚僧團,那些尊者從不停止以不存在、虛偽、虛妄、不實歪曲那位世尊,我們不會因為活命而故意奪取生類的生命。」
  那時,獅子將軍親手以勝妙的硬食與軟食款待與滿足以佛陀為上首的比丘僧團。
  那時,世尊食用完畢手離鉢時,獅子將軍在一旁坐下。在一旁坐好後,世尊以法說開示、勸導、鼓勵獅子將軍,使之歡喜,然後起座離開。
  [那時,世尊就這個因由、這個機會作如法的談論後,召喚比丘們:「比丘們!不應該吃那種作了指定的肉,如果吃了,犯惡作(突吉羅)。比丘們!我允許三點清淨的魚、肉:未見、未聞、不懷疑。」

aacdsee 提到...

Dear JJ Lin:
不管讚不贊同曾先生的意見,似乎不需要把第三者給拉進來,例如導師?

Kevin 提到...



雜阿含1357經,把

若不食肉者
諸修梵行者
不坐高床者
於彼臨行者

並列。

這應當有其意義。修梵行、不坐高床都是頭陀行,於彼臨行或許也該解讀為雲遊四處,不常住於一處(佛陀不鼓勵久久待在一處,見增支部5集223經--過於久住經)。

事實上,提婆達多所列的天授五法,受乞食、一食、露地坐、著衲衣都是明確的頭陀行。只是佛陀不認為頭陀行該採取「盡形壽的強制規定」,而是鼓勵頭陀行。

佛陀要求盡形壽奉行的是三皈依、五戒、僧律。

不管是提婆達多的天授五法,或是雜阿含1357經都把不食肉和頭陀行並列,這可見不食肉或許和頭陀行或(不限於佛教)沙門的行止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