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歐美學者指出巴利《法句經註》應該不是覺音論師的編著;帖主也指出,《法句經註》提到世尊說某些偈頌的因緣,這是類似漢地《韓詩外傳》的「詩說」,雖然很生動地用故事烘托詩的背景與詩句的意涵,卻不能將那個故事當作「史實」。也就是說,不能咬定孔子在該事件之下說了那首詩頌。
巴利《法句經註》也是如此,那個故事只是「註解」:「用一個故事來說明或襯托該首法句偈頌的情境或意涵,卻不能咬定在《法句經註》之前,真有記載說:『世尊在該一場合,為此因緣而說了此首偈頌』。」既然為註解,其法定效力要低於「經」和「律」。既然是晚於覺音論師的《長部註》、《中部註》、《相應部註》與《增支部註》,其效力很有可能又要低於於上述的四部註。(覺音論師的《長部註》、《中部註》、《相應部註》與《增支部註》,有些內容來自兩部不同的「僧伽羅古註」,有些則不同於「僧伽羅古註」,顯然是出自覺音論師自己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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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我們尊重律典,認為律典的傳誦最為嚴謹詳實,幾乎全無訛誤。但是,我們也逐漸知曉,所謂,
《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4:「我從佛聞:『佛未制,不得輒制;已制,應奉行。』」(CBETA, T22, no. 1421, p. 26, a23-24)。
《四分律》卷41:「佛有如是語:『佛不制者不應制,若已制不應違,隨所制法應學。」」(CBETA, T22, no. 1428, p. 860, a21-22)。
這當中仍有「依、違、增、刪」,雖然數量極少。
封興伯《巴利文獻手冊》第13頁23項,提到 Schlingloff (1964)的〈《波羅提木叉經的解釋》〉主張,有一些《戒經》的故事與該戒律無關,顯然,封興伯贊同此一解釋。
von Hinüber, Oskar, (1996), A Handbook of Pāli Literature, Berlin/New York:de Gruyter.
Schlingloff D., (1964), 'Zue Inyerpretation des Prātimokṣasūtra', ZDMG 113, pp. 56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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