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2日 星期四

書房夜話 50:肯定句與否定句


溫宗堃、蘇錦坤,(2011),〈《雜阿含經》字句斠勘〉,《正觀》57期,37-117頁,南投縣,台灣。
https://www.academia.edu/7158224/An_approach_to_collate_the_ambiguous_words_of_Chinese_Za-ahan_jing_T99_Sa%E1%B9%83yukta_%C4%81gama_2011_%E9%9B%9C%E9%98%BF%E5%90%AB%E7%B6%93_%E5%AD%97%E5%8F%A5%E6%96%A0%E5%8B%98
文中曾探討將「肯定句」理解成或翻譯成「否定句」,或將「否定句」理解成或翻譯成「肯定句」的情況,這樣的情況是否會導致對佛陀教導的誤解呢?如果不會,為什麼不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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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雜阿含743經》:「不」斷五蓋
《雜阿含743經》,《會編》及《佛光大藏經,雜阿含經》的標點作:「諸外道出家言:『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如是法:『不斷五蓋,惱心、慧力羸、為障礙分、不趣涅槃,盡攝其心,住四念處;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充滿。』」
溫宗堃老師指出此段引文的「不斷五蓋」應為「斷五蓋」,對應的《相應部46.54》經的經文:「諸比丘!你們應斷除令心染污、令慧羸弱的五蓋」 。
此一引文,CBETA版則作:
「諸外道出家言:『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如是法不:「斷五蓋惱心,慧力羸、為障礙分、不趣涅槃,盡攝其心,住四念處。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充滿;四方、四維、上、下一切世間,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習充滿,如是修習。」悲、喜、捨心俱亦如是說。我等亦復為諸弟子作如是說,我等與彼沙門瞿曇有何等異?所謂俱能說法。』」
似乎CBETA版標註上「適當」的標點符號,問題即可解決,其實不然。因為CBETA《雜阿含713經》的標點為:
「諸外道問比丘言:『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法,斷五蓋覆心,慧力羸,為障礙分,不轉趣涅槃,住四念處,修七覺意。我等亦復為諸弟子說斷五蓋覆心,慧力羸,善住四念處,修七覺分。我等與彼沙門瞿曇有何等異?俱能說法。』」
此文為「斷五蓋覆心」,前面的句子為「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法」而不是「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法不」。同時,從行文脈絡來看,「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法…我亦為諸弟子說法」比較順暢,如CBETA標點作「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如是法不?…我等亦復為諸弟子作如是說」,文意則不順暢。
我認為應該以「不」字為「衍文」較合理。
附帶說明,《大正藏》版《雜阿含743經》「盡攝其心」, 宋、元、明版作「善攝其心」,似乎以後者為合適,前者為抄寫訛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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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雜阿含81經》:若色非一向是苦
《雜阿含81經》:「摩訶男!若色非一向是苦、非樂、非隨樂、非樂長養、離樂者,眾生不應因此而生樂著。摩訶男!以色非一向是苦、非樂,隨樂,樂所長養,不離樂,是故眾生於色染著;染著故繫,繫故有惱。摩訶男!若受、想、行、識,非一向是苦、非樂、非隨樂、非樂長養、離樂者,眾生不應因此而生樂著。摩訶男!以識非一向是苦、非樂,隨樂、樂所長養、不離樂,是故眾生於識染著…。」
此處第一次出現的「(若色)非一向是苦」,應為「(若色)一向是苦」,第二次出現的「(以色)非一向是苦」語意相符,但是緊接著的「非樂」,應該為「是樂」。第三次出現的「(若受、想、行、識,)非一向是苦」,同樣應為「(若受、想、行、識,)一向是苦」,第四次出現的「(以受、想、行、識,)非一向是苦」語意相符,但是緊接著的「非樂」,也應該為「是樂」。參考下一段經文,可以看出下一段經文與上一段引文是結構對稱而語意相對的說法,由於下一段引文完全無誤,因此,此一狀況與其說是譯者的失誤,倒不如說是抄經者的抄寫訛誤。
《雜阿含81經》「摩訶男!若色一向是樂、非苦、非隨苦、非憂苦長養、離苦者,眾生不應因色而生厭離。摩訶男!以色非一向樂、是苦、隨苦、憂苦長養、不離苦,是故眾生厭離於色;厭故不樂,不樂故解脫。摩訶男!若受、想、行、識,一向是樂、非苦、非隨苦、非憂苦長養、離苦者,眾生不應因識而生厭離。摩訶男!以受、想、行、識,非一向樂、是苦、隨苦、憂苦長養、不離苦,是故眾生厭離於識…。」
這樣的論證可以從此經的巴利對應經典《相應部22.60經》得到支持。相當於此經「摩訶男!若色非一向是苦」的經文,巴利經文為「摩訶利,若色一向是苦 (Mahali, if this form were exclusively suffering)」。
《會編》與《佛光阿含藏》都只將兩次「非一向是苦」改為「一向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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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雜阿含259經》:「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
《雜阿含259經》「舍利弗言:『摩訶拘絺羅!阿羅漢亦復思惟:此五受陰法為病、為癰、為刺、為殺、無常、苦、空、非我。所以者何?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見法樂住故。」
林崇安老師指出「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見法樂住故」應為「無得未得故、證未證故,但為見法樂住故」。
此一建議增加了「無」字與「但為」兩字。他引《瑜伽師地論》「若已證得阿羅漢果。更無未得為得,乃至未證為證故,正勤修習,但為現法樂住」 來支持這個論點,文中也指出《相應部22.122-123經》的經文也是相同的意涵。
我建議改為「『非』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但為』見法樂住故」,以達到最少修訂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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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雜阿含714經》:自此則「非」時
《大正藏,雜阿含714經》經文:「如是,比丘!掉心猶豫,修擇法覺分、精進、喜,則非時,修猗、定、捨覺分,自此則非時。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
《佛光藏,雜阿含714經》指出上述引文後段的「自此則非時」應該作「自此則是時」。
林崇安老師指出,此段引文應於「掉心猶豫」之前增補「掉心生」,於「自此則是時」之後,將經文「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增補為「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
此處《佛光藏》的標點「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應依《大正藏》改正。
依照林崇安老師的解釋,此句應為「如是,比丘!『掉心生、』掉心猶豫,修擇法覺分、精進、喜,則非時,修猗、定、捨覺分,自此則『是』時。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
同一經文中,如《雜阿含714經》「掉心生、掉心猶豫,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譬如燃火,欲令其滅,足其樵炭,彼火則滅。」
經文「足其燋炭」,「宋、元、明版」作「足其樵炭」。依常理來說,增加「樵炭(樵木與木炭)」,想要讓火熄滅,應該反而會讓火燃燒得更久。此經的巴利對應經典用的字是「濕木」。
但是《大正藏》與《高麗藏》的「燋炭」也無法作「燒盡的炭燼」解釋。《說文》:「燋:所引然持火也。從火,焦聲。《周禮》曰:『明火爇燋也。』炭:燒木未灰也。」 所以,增加「燭、火炬、未燒盡的炭」也不足以滅火。
《一切經音義》就「焦」與「燋」兩字的區別作解釋:「焦炷(上即姚反,鄭注《禮記》云:『焦,臭也。』《廣雅》云:『焦,黑也。』《說文》從隹、從火。經文中多作『燋』,音『即藥反』。案:燋者,灼龜之木也,非經義。」
因此,不管是「樵炭」或「燋炭」都無法滅火,而與「滅火」的文章脈絡不符。這可能是譯經時選字不慎,筆者以為,「燋炭」兩字似乎是可用「燼灰」或「灰燼」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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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雜阿含278經》:「不」生欲覺結
《雜阿含278經》「云何名不退法?眼識色緣,不生欲覺結,彼比丘不喜、不讚歎、不執取、不繫著。於彼法不隨順迴轉,當知是比丘不退轉諸善法,世尊說是不退法,耳、鼻、舌、身、意亦復如是。」
在對應經典《相應部35.96經》,經文為「諸比丘!如何是不退法?諸比丘!在此,眼見色已,比丘生起惡不善法,以及會引生結縛的憶念與思惟。如果比丘不容忍它,並且捨棄、驅逐、滅盡、令其消失。諸比丘!比丘應當這樣了知:『我未從善法退墮。』因此,世尊稱此為『不退』。」
從文意來看,「不生欲覺結」似乎不需「不喜、不讚嘆、不執取、不繫著」,而是應該如《相應部》經文,對「惡不善法(欲)」,以及會引生「結縛(結)」的「憶念及思惟(覺)」生起「不喜、不讚嘆、不執取、不繫著」。溫宗堃老師指出此處為「衍文」的問題,也就是《雜阿含278經》「不生欲覺結」,多了一個「不」字。《相應部 35.96經》對應的經文為「比丘生起惡不善法」,似乎是較「文從字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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