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30日 星期二

漢語佛教文獻的貢獻



古佛教文獻可以分為四大系統:
1. 梵語(含犍陀羅語、粟特語、吐火羅語等中亞語言)
2. 巴利
3. 漢語
4. 藏語
因為到目前為止,存世的梵語文獻零碎而不成套,所以在此略過不談,藏語文獻絕大多數翻譯於西元十世紀之後,所以也不是「古代佛教文獻的主軸」;相提並論的常是巴利佛教文獻與漢語佛教文獻。
當歐美深入「佛教學」研究,並且成功地將「佛教學研究」轉化成一門學校體制下的「學科」。老實說,漢語佛教文獻被歐美「佛教學研究界」當作是「二級」或「三級」材料,不管在「權威度 authenticity」或「信賴度」(1970 年以前的歐美佛教學者認為,漢譯佛教文獻是「失真、失誤、不可信任的」翻譯)都不足以當作研究素材。
1970 年以後的少數歐美佛教學者與台日漢語佛教學者,透過佛教文獻研究與跨語言版本的文獻比較研究,重新認證漢語佛教文獻的價值。漢語佛教文獻有下列三種特性:
1. 顯現多種佛教部派的經、律或論的風貌,與隨著年代變化的歷史痕跡。
2. 保留佚失的佛教文獻,如《毘婆沙論》解釋的對象《發智論》,其原本已經佚失,只留下漢譯文本。又如巴利論書《解脫道論》,覺音論師《清淨道論》可能參考了此書的結構;原書佚失,僅留下漢譯本。T1《長阿含經》是法藏部的《長阿含》,存世尚有南傳上座部的巴利《長部》與梵文版說一切有部的《長阿含經》。
3. 互相訂正彼此的失誤或補充細節。

在此,我舉一個例子說明漢譯經典訂正巴利傳統的經典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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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漢傳佛教學員的一份子,希望佛教大家庭能夠理解,漢譯佛典保存了佚失的經典、保存了多個部派的經、律、論,還保留了一些古義。舉例來說,巴利《法句經》有一首偈頌的用字解釋不清。
巴利《法句經》266頌:
Na tena bhikkhu s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
巴利《法句經註》(Dhp-a, III 393, 2-4)如此解釋:「Vissanti visamaṃ dhammaṃ, vissagandhaṃ vā kāyakammādik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caranto bhikkhu nāma na hoti.」
註釋師對「Vissaṃ」一字有兩種解釋:
(1). 「vissagandhaṃ(vissa 腥、生肉 - gandhaṃ 氣味、味道)」(A smell like raw meat 像生肉的臭味)。(將 vissa 當作 visama 而解釋為「惡臭」)。
(2). 「kāyakamma 身行 - ādikaṃ 等等」而被解釋為「一切法」(將 vissa 當作 viśva 而解釋為「一切」)。
元亨寺版《法句經》採取第二種解釋,翻譯為:
「唯向他行乞,非即是比丘,奉行諸法儀,亦非為比丘。」。
黃寶生《巴漢對勘法句經》翻譯為「全面奉行正法」(133頁),也是採取第二種解釋。
下述三種古代翻譯,類似採取「奉行正法」的詮釋而翻譯作「捨貪思道」。
《法句經》卷2〈沙門品 34〉:「息心非剔,慢訑無戒,捨貪思道,乃應息心。」(CBETA, T04, no. 210, p. 572, b16-17)。
《出曜經》卷29〈沙門品 33〉:「比丘非剃,慢誕無戒,捨貪思道,乃應比丘。」(CBETA, T04, no. 212, p. 766, a8-9)。
《法集要頌經》卷4〈苾芻品 32〉:「苾芻非剃髮,慢誕無戒律,捨貪思惟道,乃應真苾芻。」(CBETA, T04, no. 213, p. 796, c10-12)。
我們看近代其他翻譯:
黃寶生:「單憑向他人乞食,並不能成為比丘;要全面奉行正法,他才能成為比丘。」(133頁)
了參法師:「僅向他行乞,不即是比丘。行宗教法儀,亦不為比丘。」
淨海法師:「向他人托缽,不就是比丘。僅因奉行有毒的事理,不是比丘。」西元2000年改譯為「不因向他人托缽,就稱為比丘。若奉行錯誤的教法,不是真正的比丘。」
廖文燦西元2006年翻譯:「直到乞求其他諸人為止,他不因它變成比丘;完全拿起整部的法後,他不因此變成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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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曼博士在書中引述布臘夫(John Brough)的意見,布臘夫比較了犍陀羅語和梵語對應偈頌之後,認為這兩個字應該是「veśmaṃ dhammaṃ」而作「居家法、在家人的生活」解釋。
因此整首偈頌應該翻譯作:「不是只因為他向人托缽乞食就成為比丘,行在家人的生活方式,這樣的人不成為比丘。」
在「佛學數位圖書館」網站就採取這一翻譯方式(http://buddhism.lib.ntu.edu.tw/DLMBS/lesson/pali/reading/gatha266.htm):
"One is not a monk because one begs almsfood from others. If one follows the life of a householder, one is not a monk because of that."
古譯正確地反映此一詮釋:
《雜阿含97經》卷4:
「所謂比丘者,非但以乞食,
受持在家法,是何名比丘。」(CBETA, T02, no. 99, p. 27, a4-5)
《別譯雜阿含263經》卷13:
「不必從他乞,得名為比丘。
雖具在家法,正修於梵行。」(CBETA, T02, no. 100, p. 466, b13-15)
《相應部7.20經》:
‘Na tena bhikkhak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
莊春江翻譯為:
「不因只向他人乞食,而成為乞食者,
只要受持在家法後,就不成比丘。」
元亨寺版《相應部7.20經》:
「唯作乞他食,並非是比丘;
執持惡臭法[41],並非是比丘。
」(CBETA, N13, no. 6, p. 304, a1-3 // PTS. S. 1. 182)
[41]底本之 visaṁ dhammaṅ 讀作 vissamd。註為 duggandhaṁ akusaladhammaṁ(惡臭不善法)。
元亨寺版《法句經》翻譯為:
「唯向他行乞,非即是比丘,
奉行諸法儀,亦非為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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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同一首偈頌,元亨寺版《法句經》和元亨寺版《相應部7.20經》有不同的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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