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志遠〈"合本子注"再檢討〉101-117頁
張德偉〈湮滅之人與其不朽之業,《趙城藏》〉118-153頁
紀贇譯,Hartmann and Wille 〈《長阿含》的寫本與弗吉尼亞的私人收藏〉275-310頁
紀贇譯,Hartmann 〈(根本)說一切有部《長阿含》的內容與結構〉311-328頁
剛拿到書,正閱讀你在《漢語佛學評論》發表的〈"合本子注"再檢討〉,其實台灣佛教文獻學者高明道於2016年五月發表了一篇〈從"會譯"談起"合本"〉,我兩篇對照閱讀後,再告訴你此中如何。
《出三藏記集》卷11:「鉢破綴齊五更未得新鉢故者當歸眾僧。」(CBETA, T55, no. 2145, p. 81, a8-9),這是說「鉢(的)破綴齊五,更未得新鉢,故者當歸眾僧」。僧律,破鉢的裂縫達五綴,才可以求新鉢,違犯者,為「波逸提」。
《摩訶僧祇律》卷10:「減五綴者,若有一綴量,減五是名減;若有二綴乃至有五綴量,減五是[18]名減。滿五綴者,已有五綴量亦滿,是名滿。若四、三、二、一綴,若無綴量,滿五是名滿。五綴量者,破處綴間相去足一大指。」(CBETA, T22, no. 1425, p. 315, b29-c4)。
五綴,是指破的寬度達一手指寬,才許求新缽。所以原引文「未」字,應為「求」字形近而訛。今改訂為「鉢,破綴齊五,更求得新鉢,故者當歸眾僧。」
意為:「鉢破的寬度達到"五綴",另外去求到新鉢,舊鉢應當歸眾僧處理、分派」。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