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6日 星期六

巴利文獻忘失古義

一方面,我非常敬仰阿難及他所代表的代代傳誦經律論的聲聞弟子。另一方面,我也提醒不用太過於神化傳誦過程「一字不漏、絲毫無訛」的神話;傳誦經歷千年,總是或多或少會忘失「文句」和「字義」。
晉朝道安法師稱曇摩難提翻譯《增一阿含》,《出三藏記集》卷9:「佛念譯傳,曇嵩筆受...為四十一卷,分為上下部。上部二十六卷,全無遺忘。下部十五卷,失其錄偈也。」(CBETA, T55, no. 2145, p. 64, b7-13)。
其實,覆核今本《增一阿含經》,可以說是有不少「遺忘、錯漏」。
又如有些部派忘失《增一阿含》的「增十一法」。
《阿毘曇毘婆沙論》卷10〈智品 2〉:「曾聞增一阿含從一法增乃至百法,今唯有一法增乃至十法在,餘悉亡失。又於一法中,亡失者多;乃至十法,亡失亦多。」(CBETA, T28, no. 1546, p. 65, a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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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我提到巴利文獻有忘失字義的地方,這樣的例子還不算少,我此處只舉三個例子來說明這種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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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巴利《法句經》252頌的第四句為:
'kaliṃva kitavā saṭho'
K. R. Norman 翻譯為「藏匿自己的過錯如同狡猾的賭徒藏匿自己(骰子)擲出的小點。 hide one's own fault as a crafty gambler hides a bad throw」。
淨海法師譯作「隱匿自己的過失,如賭徒隱匿作弊的骰子。」
Mahinda 解釋:
kaliṃ: the bad die 作弊的骰子
kitavā: the gambler 賭徒
saṭho: the cheater 騙子,詐欺者
在《相應部1.35經》第一首偈頌的後半段出現與 kitavā 相關的字,意思也相近:
'Nikacca kitavasseva, bhuttaṃ theyyena tassa taṃ'
元亨寺《相應部1.35經》卷1:
「如賭博詐術,其人所受用,皆依於偷盜」(CBETA, N13, no. 6, p. 34, a5-6 // PTS. S. 1. 24)
菩提比丘《相應部英譯》(p.112):
"What one enjoys is obtained by theft
Like the gains of cheating gambler."
(如同狡猾的賭徒,他所享受的都是取自偷盜。)
菩提比丘在註解 77 (p.368)提到他接受 Mahinda 的解釋,而拒絕了覺音論師《顯揚真義》(Spk)的解釋:
"覺音論師的《顯揚真義》(Spk)解釋 kitavā 是「fowler 捕禽者 sākuṇika」隱藏在樹叢或落葉後面再突然捕捉禽鳥。"
Mahinda, Bodhi 和 Brough 都認為註者誤解字義。
(《顯揚真義》(Spk): 'Kitavassevāti kitavo vuccati sākuṇika')
在《法句經註》則解釋作「sākuṇiko saṭho nāma (saṭho 是指捕禽人)」。
Mahinda 因此認為《法句經註》的作者應該不是覺音論師。
但是,這兩篇註解都誤會了字義,將「kitavā 賭徒」或「saṭho 詐騙者」當作「fowler 捕禽者 sākuṇika」解釋。
特別是 Mahinda 指出,波特那《法句經》10.10頌與梵文《優陀那品》27.1頌都無此問題,單純是巴利註釋書忘失古義。
2. hiṃsamano
巴利《法句經》390頌的「hiṃsamano」字義,《法句經註》的詮釋為「hiṃsamanoti kodhamano (hiṃsamano 即瞋恨心、害人害物的心)」。
Na brāhmaṇassetadakiñci seyyo, yadā nisedho manaso piyehi;
Yato yato hiṃsamano nivattati, tato tato sammatimeva dukkhaṃ.(Dhp 390)
布臘夫(John Brough)認為,從「Prakrit俗語」(意指犍陀羅語《法句經》)對應偈頌的「y=asa(ca asya)」與「Tibetan藏文」的「de yi(asya)」可以看出,巴利「hiṃsamano 想加害的心 a wish to hurt」應該是「hi’ssa mano」的訛誤。
實際上對應的犍陀羅語《法句經》1.15頌的用字為 "yasa maṇo",梵文《優陀那品》33.73頌的用字為 "asya mano" ,並無「害 hiṃsa」的字義。
諾曼(K. R. Norman)同意此一見解,而將此處譯作「his mind」(hi assa mano)。
近代的譯者,如淨海法師將第三句譯作「斷除傷害的惡心」,元亨寺《南傳大藏經》譯作「隨時消滅於害心」,了參法師譯作「隨時斷除於害心」,都是遵循「hiṃsa害-mano心」的字面意義作翻譯。
漢譯的對應偈頌如《出曜經》與《法集要頌經》的第三句「如如意所轉」,譯文並未出現與「害」有關的字義,而僅與「mind意」呼應。
元亨寺《法句經》也是遵循「害」的字義作翻譯:
「婆羅門若制其心,此對彼不少利益。
 隨時消滅於害心,亦隨得止於痛苦。」(CBETA, N26, no. 9, p. 53, a3 // PTS. Dhp. 56)
這不只是詮釋錯誤,這是連字都背誦訛誤了。
3. 六清淨
《中部112經,六清淨經》只說到五處清淨:
(1). ...四說
(2). ...五取蘊
(3). ...六界
(4). ...六內入處
(5). ...六外入處
《中阿含187經》則提到六處清淨,符合巴利《六清淨經》的經名:
1. ...五盛陰
2. ...四食
3. ...四說
4. ...六內入處
5. ...六外入處
6. ...六界
(CBETA, T01, no. 26, p. 732, b13-p. 734, a20)
覺音論師《中部註》(《破斥猶豫》),提到「一位住在海邊的長老說,對四食的清淨態度也應算作一項。」(Ps IV 94)
顯然,巴利背誦傳統在經文忘失了「四食」這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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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僧傳》卷2(佛陀耶舍):「耶舍先誦曇無德律。偽司隸校尉姚爽請令出之,興疑其遺謬,乃耶舍令誦羌籍藥方可五萬言,經二日乃執文覆之,不誤一字。眾服其強記,即以弘始十二年譯出《四分律》凡四十四卷,并《長阿含》等,涼州沙門竺佛念譯為秦言。」(CBETA, T50, no. 2059, p. 334, b15-21)。
《高僧傳》卷2(鳩摩羅什):「(鳩摩羅什)『...今於眾前發誠實誓,若所傳無謬者,當使焚身之後舌不燋爛。』(羅什)以偽秦弘始十一年八月二十日卒于長安,是歲晉義熙五年也。即於逍遙園依外國法以火焚屍,薪滅形碎唯舌不灰。」(CBETA, T50, no. 2059, p. 333, a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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