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6日 星期六

抄襲與引述



一般而言,抄襲與引述有差別。
抄襲是該文的主要論述與被引述者相同或只在枝節處不同,這就成為「推薦文」或「簡介文」,並不成為一篇論文,但是,仍然可以用介紹、推薦的形式出現於學術期刊。
引述有引述的規範,以下為常見的引述狀況:
1. 忠實引述:在每一處都標示引自某書某文的第幾頁。
2. 不光彩的引述:國內偶爾有些書籍如此標示:「本書基本上大量參酌某某某的某某書,僅此聲明,不一一標示」。嚴格來說,這叫明目張膽的「偷」。
3. 小引大抄:只在兩三處標示引自某某某的某某書、論文,其實引用而未標示的地方更多。這像是到超級市場買了十幾樣東西,卻只在櫃檯拿出兩樣來結帳,其餘物品則夾帶出門。
4. 將引述的來源抄錯:這是台灣碩士論文常見的現象,將自己引述來源的作者、書名、期刊名、頁次抄錯。這像是跟張先生借一頂帽子戴在頭上,卻聲稱是從李先生借來的。

台灣最近對論文抄襲出現熱烈的討論。我認為,只對某一個人或某幾個人的論文檢討,這是膚淺。全面地審核論文評審制度才是要點。
這當中,苛責碩士生或博士生論文抄襲是完全沒道理的事。應該審核碩士導師及博士導師為何容許此篇論文發表,碩士學位及博士學位審核委員對該篇論文是否作了恰當的評斷。
如果涉及嚴重違背學術規範,該懲處的是碩士導師及博士導師,而不是碩士論文及博士論文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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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g-Sung Kuo
 最近學術倫理抄襲議題在台灣成為熱門話題,台大因此要重新檢討學位輪文繳交程序,要求學位論文繳交前必須進行論文原創性比對。台大該怎麼做我沒有意見,對此問題,各國各校甚至各系所都有不同的作法,無法一概而論,以下僅以我曾經擔任系上 Director of Academic Practice 的經驗,簡單分享 Warwick Law School 的作法。
基本上英國大學對於學生考試、報告、論文的抄襲相關學術倫理問題嚴肅對待,也因此相當注重事前防弊。在 Warwick,除了現場考試之外,其他報告、學位論文,甚至限時上傳的考試(take-home exam)最後版本的繳交都必須透過學校統一的網路作業系統上傳給評分老師(Warwick 許多課程是由多位教授共同授課,所以評分老師不見得是學生小班課課堂上的授課教師)。網路系統收到學生繳交的文件之後,立刻會透過軟體自動進行相似性(similarity)的比對,換句話說,小至三頁的課堂報告(summative and formative),大至碩士論文、以及博士論文,一旦上傳系統繳交之後,都一定得經過相似度掃描,於是教師在收到學生正式繳交報告、論文的同時,也一定會看到系統的相似度掃描結果。(在Warwick,即使是一般考試,評分教師打過分數之後,都必須再由第二位教師進行複審(second marker),所以單一評分教師無法一手遮天,除非是教師們共謀集團犯罪….)此外,要強調的是,在博士論文的部份,指導老師雖然也可以看到相似性比對的結果,但因為指導老師不是論文口試成員,也不是第一年博士班結束時 upgrade (from M Phil to PhD) 的評鑑成員,所以,論文口試委員(或第一年結束時的評鑑成員)才是博士論文是否符合學術寫作規範最後的把關者。
要注意的是,經過相似度 (similarity) 比對之後,即使掃描結果顯示相似度過高,並不當然構成抄襲 (plagiarism/ cheating),這牽涉到「抄襲」與「違反學術引註規範」(bad/ poor academic practice) 的區別。根據 Warwick 的規定,抄襲的關鍵是主觀意圖 (intention),當相似度過高,評分教師或其他負責把關責任的教授應做出第一層次的判斷,區分以下三種狀況:
(一)相似性過高是出在高度全文引用,但具體出處頁數都完整呈現,這種狀況沒有任何學術倫理問題,至於這樣論文或報告的品質或原創性(originality)則是另一個問題。
(二)相似性過高出在高度全文引用,但引註不明(如出處頁數欠缺),這種狀況是屬於所謂的違反學術引註規範 (bad/ poor academic practice),此時評分教師無需進一步調查,應繼續評分,但所有不符引註規範的論文或報告內容,不得列入評分的考量,不論學生是否是故意的,通常這種情況學生得分會大幅降低、甚至不及格,但這不會列入學生畢業時的個人獎懲記錄。
(三)經評分老師初步判定,不僅相似性過高,且有其他情況證據(如選擇性引註,但對於大量全文引用部份的出處完全隱瞞)顯示學生有主觀欺瞞意圖時,這就構成初步的抄襲 (prima facie plagiarism),此時移送給系上專責的教授,由該位教授考量評分教師移送的資料以及約談學生當事人,做成是否進一步移送校級懲戒委員會進行抄襲的懲戒,一旦校方判定成立,該報告或論文作廢(以零分計),並列入學生個人記錄(法律系學生將喪失從事律師行業的資格)。
要強調的是,前述規範的重點在預防,這一切都是在教師打報告成績或是學生進行論文口試之前發生的事情,目的在於防弊而非亡羊補牢。如果是要亡羊補牢進行事後追懲,是否應與前述以防弊為目的所設計的規範標準有所不同,則是另外一回事。
附帶一提,系統軟體比對結果高度相似性 (similarity) 的作品,不見得原創度 (originality) 就低。舉例而言,某論文透過深度分析德沃金的某篇文章,得出一個完全不同於德沃金本人或其他法理學家對於同樣問題的論證,這樣的論文應該算得上具有高度原創性。但因為論證的模式是透過對於德沃金文章字句的深入分析,大量原文引用的結果,相似度比對結果自然也會相當高。這個假設的例子說明相似度只能處理學術規範(含抄襲)的問題,並不適合作為判斷原創性的 proxy。原創性是所有學者開始博士之路時就被要求的學術標準,但對於很多人而言可能終其一生都無法在其著作達到此一目標。

4 則留言:

aacdsee 提到...

確實不用苛責。
不過有無抄襲本是事實問題。
蔡總統所說的的{願意選擇相信}指示要黨員全力支持,此事便有信仰與忠誠問題。
我不禁聯想到,大乘中某些重信仰、祖師,不信學者的行者。

台語與佛典 提到...

Dear aacdsee,
這是兩回事,一碼規一碼,不可混為一談。
如果你是碩士生,碩士導師要你把你的論文數據交給你的學長,
這位學長在六年碩士年限將滿,再寫不出論文會被退學。
在六年年限的最後一學期,繳交的論文題目與書寫計畫再次被退,
眼看著學長會被退學。
於是接受碩士導師的建議,讓學長運用自己的資料,
在碩士導師的修改之下,學長過關畢業了。
隔年,自己用自己的資料寫完論文,
在碩士導師的修改之下,也畢業了。
這兩篇論文都經同一位碩士導師修改,
也各經過兩位不同的校外教授評審合格,
幾年後,說資料提供別人使用的學弟是抄襲?
 其實,碩士論文由一套資料分由三四位同學撰寫,不算罕見。
 即使是佛學大師之間,共用同一件寫本,各自發表論文也是常態。
 此例一開,就不會有人將自己的資料跟別人分享。
 如同中國某些寫本,只有他自己有資料,
 別人就無法借助此一資料更進一步研究。
 這其實是對學術研究有害。
 

aacdsee 提到...

在下看臺大的分析抄襲好像不只是這樣......
不過既然蔡總統都說了,看過兩份論文的黨員,一定願意去相信智堅沒有抄襲,黨公職要全力支持。那便不深究,因信稱義,唯信能入。

aacdsee 提到...

總之,先來看完兩份論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