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 星期一

漢譯經典與巴利佛典的「肯定句與否定句的混淆」


Anālayo, Bhikkhu, (2022), Early Buddhist Oral Tradition – Textual Formation and Transmission, Wisdom Publication, Boston, USA.
此書在「註 1」訂正下一書的十多個失誤:
Anālayo, Bhikkhu, (2011), A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Majjhima-nikāya, Vol. 1 & 2, Dharma Drum Buddhist College, New Taipei City, Taiwan. 法鼓文理學院出版。
其中例如257頁第三行,原書作 "A need not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Chinese versions 一個未被幾個漢譯版本考量的需要",作者訂正為: "A need also taken into account in the Chinese versions 一個也被幾個漢譯版本考量的需要"。
即使是現代的書籍,也會出現應該作肯定句而誤作否定句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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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漢譯《雜阿含經》在「肯定句、否定句」混淆的例子,「一般讀者不應僅單純倚賴漢字表面字義閱讀《雜阿含經》」,這些例子是眾多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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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雜阿含743經》,《會編》及《佛光大藏經,雜阿含經》的標點作:「諸外道出家言:『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如是法:『不斷五蓋,惱心、慧力羸、為障礙分、不趣涅槃,盡攝其心,住四念處;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充滿。』」

〈溫文〉提到此段引文的「不斷五蓋」應為「斷五蓋」,對應的《相應部46.54》經的經文:「諸比丘!你們應斷除令心染污、令慧羸弱的五蓋」,〈溫文〉認為「不」字應該是「衍文」。此一引文,CBETA版則作:
「諸外道出家言:『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如是法不:「斷五蓋惱心,慧力羸、為障礙分、不趣涅槃,盡攝其心,住四念處。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充滿;四方、四維、上、下一切世間,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習充滿,如是修習。」悲、喜、捨心俱亦如是說。我等亦復為諸弟子作如是說,我等與彼沙門瞿曇有何等異?所謂俱能說法。』」
似乎CBETA版標註上「適當」的標點符號,問題即可解決,其實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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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正藏,雜阿含714經》經文:「如是,比丘!掉心猶豫,修擇法覺分、精進、喜,則非時,修猗、定、捨覺分,自此則非時。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
《佛光藏,雜阿含714經》指出上述引文後段的「自此則非時」應該作「自此則是時」。
〈林文〉指出,此段引文應於「掉心猶豫」之前增補「掉心生」,於「自此則是時」之後,將經文「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增補為「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此處《佛光藏》的標點「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應依《大正藏》改正。
依照〈林文〉,此句應為「如是,比丘!『掉心生、』掉心猶豫,修擇法覺分、精進、喜,則非時,修猗、定、捨覺分,自此則『是』時。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
同一經文中,如《雜阿含714經》「掉心生、掉心猶豫,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譬如燃火,欲令其滅,足其樵炭,彼火則滅。」
經文「足其燋炭」,「宋、元、明版」作「足其樵炭」。依常理來說,增加「樵炭(樵木與木炭)」,想要讓火熄滅,應該反而會讓火燃燒得更久。此經的巴利對應經典用的字是「濕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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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雜阿含278經》「云何名不退法?眼識色緣,不生欲覺結,彼比丘不喜、不讚歎、不執取、不繫著。於彼法不隨順迴轉,當知是比丘不退轉諸善法,世尊說是不退法,耳、鼻、舌、身、意亦復如是。」
在對應經典《相應部35.96經》,經文為「諸比丘!如何是不退法?諸比丘!在此,眼見色已,比丘生起惡不善法,以及會引生結縛的憶念與思惟。如果比丘不容忍它,並且捨棄、驅逐、滅盡、令其消失。諸比丘!比丘應當這樣了知:『我未從善法退墮。』因此,世尊稱此為『不退』。」
從文意來看,「不生欲覺結」似乎不需「不喜、不讚嘆、不執取、不繫著」,而是應該如《相應部》經文,對「惡不善法(欲)」,以及會引生「結縛(結)」的「憶念及思惟(覺)」生起「不喜、不讚嘆、不執取、不繫著」。〈溫文〉指出此處為「衍文」的問題,也就是《雜阿含278經》「不生欲覺結」,多了一個「不」字。《相應部 35.96經》對應的經文為「比丘生起惡不善法」,似乎是較「文從字順」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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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雜阿含259經》「舍利弗言:『摩訶拘絺羅!阿羅漢亦復思惟:此五受陰法為病、為癰、為刺、為殺、無常、苦、空、非我。所以者何?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見法樂住故。』」
問題是,在「阿含、尼柯耶」的語境裡,阿羅漢是「無學」,說阿羅漢如此思惟,其目的是「得未得、證未證」,與「無學」的稱謂不符。
所以,林崇安老師和我都指出此處「不妥」,最後三句「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見法樂住故」應改作「『非』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但為』見法樂住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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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有如下的類似經文: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色非是我。若色是我者,不應於色病、苦生,亦不應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以色無我故,於色有病、有苦生,亦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雜阿含33經》)
「爾時,世尊告餘五比丘:『色非有我。若色有我者,於色不應病、苦生,亦不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以色無我故,於色有病、有苦生,亦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雜阿含34經》)
檢閱對應的《相應部 22.59 經》,經文為:「色為無我。諸比丘,若色有我,則色不應導致苦惱,就能『令色如是、令色不如是』。以色無我故,於色有苦惱生,無法『令色如是、令色不如是』。受、想、行、識亦復如是。」
〈林文〉指出《雜阿含34經》的引文,依照巴利【S59】經文,「亦不應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應作「亦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亦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應作「不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
蔡奇林(2007)基本上是贊同〈林文〉(2003)的建議,而提出更多的例證,如(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2)《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3)《四分律》。(4)巴利《律藏、大品》。(5)《佛說五蘊皆空經》。(6)《雜阿含316-318經》。(7)梵本《四部眾經》。(8)《佛本行經》。(9)梵本《大事》。如果稱《相應部22.59經》這一類的經文為甲,而稱原來《大正藏》《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這一類的經文為乙,蔡奇林指出甲與乙的數量為 10:1,「十」指的是上述九項加上《相應部22.59經》,「一」指的是《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
但是關則富(2009)檢視世尊所駁斥的「我見」,從另一個觀點提出不同的意見。在檢討對應經典《中部35經》、《雜阿含110經》與《增一阿含37.10經》之後,他認為經文中薩遮尼犍子「色是我」的主張,比較接近邪命外道(Ājīvika),而不是耆那教(Jainism)的主張。
關則富認為從義理的角度看來,經文中世尊所駁斥的我見,《相應部 22.59 經》比較接近是談「我所attaniya」(所以敘述「如果色是我,就能『令色如是、令色不如是』」),而《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比較接近是「我見的常義」(因我是常,不受變化,所以敘述「如果色是我,就不得『於色令如是、令不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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