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顧野王《玉篇》:「則,法也。」搞不清楚「則」字為何「从貝从刀」。
《說文》:「則,等畫物也。从刀貝。貝,古之物貨也。」
段玉裁《說文解字》:「『等畫物』者,定其差等而各為介畫也。」
台灣教育部「異體字字典」解釋為「依照等級劃分物體」。
http://dict.variants.moe.edu.tw/yitia/fra/fra00358.htm
許慎《說文》解釋得沒錯,段玉裁錯了。
段注說:「籀文以『鼎』為貝。」說得更清晰一點,就是籀文為「鼎」,改為隸書後,簡寫成「貝」,所以「從兩貝」,就是「從兩鼎」。而「等畫物」的意思就是依照一個(標準)鼎的條紋去刻另一個鼎的條紋(就是「電腦把文件 copy 複製過去的意思」)。
但是,《說文》「貝,古之物貨也」的解釋是引申義,意指:「字雖然寫的是『鼎、貝』,但是古時候適用於各種東西」。
段注所說:「『等畫物』者,定其差等而各為介畫也」,這句解釋就成了虛發的子彈,未射中目標。
請參考:台灣國科會補助的部落格《小學堂》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