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什麼時候起,品管變成一項容易有訴訟纏身、牢獄之災的職業。1979年,我剛開始擔任品管人員時,品管是一項人稱「企業良心」的工作。
當年,有一項產品不符合美國 UL 規定,有一位主管決定放行,品管人員揚言直接上訴到董事長作裁決。
有一次出貨緊急,供應商的 Burn-in 製程來不及做,供應商請求工廠同意將 48 小時的 Burn-in 縮減為 12小時。當時總經理到國外出差,代理總經理下令接受。身為品管經理的我堅決反對,在會議上,我要求代理總經理八小時後再作決定,如果維持原議,我會放行,同時會再找董事長尋求上訴。
有一年,我擔任製造單位的最高主管,電容器大缺貨,有一供應商送來的電容器在進料檢驗時,已經連續退了三批,採購與銷售人員求我通融放行一批。我斟酌再三,終於在驗退單上簽了「放行」兩字。兩小時後,負責進料檢驗的品管人員面有難色地拿著放行單到辦公室來找我,猶豫不決地問:「副總,你真的要放行這一批材料?這批電容有可能在售出、插上電之後的三個月爆炸,雖然不是每顆都會爆炸,但是有可能會有四、五顆會炸開?」
我已經忘掉我取消「放行單」之後,那批出貨如何過關的,事隔三十多年我仍然記得我接受勸諫之後,這位 QC 小姐臉上綻放的笑容,真是慚愧,身為高階的品管人員,我居然放棄了對品管的堅持。
還有一次,新產品驗證測試未通過,客戶要求先出「樣品 sample」給他們評估,工廠要求產品機殼與包裝盒上均需貼上「工程樣品 engineering sample」,銷售人員堅持不貼,工廠堅持不貼就不放行。最後裁決,還是貼上「工程樣品 engineering sample」出貨。
我想說的是,一位品管檢驗人員、一位品管課長能有多少薪水?為什麼要他們負擔刑責?為什麼要他們單獨負擔刑責?
司法人員並不知道,不管在私人企業或股票上市公司,一位品管檢驗人員或一位品管課長能作得了多大的決定?對於一個不是擔任「品管經理」職務的人要他們動輒以去就爭,未免不通人情。
負責的人應該是廠長和品管經理,如果品管人員的最高職銜只是品管課長,不管他是直屬生產經理或廠長,負擔刑責的人應該是生產經理或廠長。
當年品管人員為何能堅持品管原則?因為美國大客戶要求出貨時一定要有品管經理簽名放行,他們要求品管經理要有專業素養,而且也要贏得他們的尊敬。
這些美國知名的電子公司開會時,要求品管經理在場;曾有一位品管經理被客戶要求不准參加會議,公司只好解除他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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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上下游 News & Market》記者潘子祁
http://www.newsmarket.com.tw/blog/73257/
前年5月義美食品公司爆發使用過期原料製造「小泡芙」,桃園地檢署以涉嫌偽造文書起訴龍潭廠翁仁慶、黃凱亭、魏建佳、黃昱良等4名品管人員,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確定4人將依偽造文書罪處2到6個月不等刑期,但均獲緩刑2年。
2013年桃園地檢署接獲檢舉,並搜索龍潭義美場,發現品管人員黃凱亭使用過期原料,擔心影響公司申請ISO9001、ISO22000驗證,於是和翁仁慶、生產組長黃昱良抽換巧克力生產投料紀錄表,並刪除部分逾期原料的批號、重製表,再交由作業員魏建佳簽署。
面對司法審判結果,義美公關趙繼堯僅說「尊重司法」,沒有其他回應;事發屬員工的個人問題,已進行內部檢查,相信不會再出現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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