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乘:經典與起源》一書已經收到將近一個月了,對斯基林的論文〈印度的方廣、大乘和菩薩:一篇在歷史中理解的論文〉相當不滿意,作者(斯基林)在敘述中,經常將兩份文獻解讀出來的結論,用自己的演繹填補其間的空檔。對眾多讀者而言,或者不懂那些是出自文獻考察、那些是出自他的自由聯想,或者不懂「出自文獻考察得到的推論」怎麼演變成他文中的敘述。
帖主認為,如果他將主題縮小、推演的素材更集中一些,會讓整篇論文的規模小一些,議論會更合理一些。比如說,將題目改作〈從 Vedalla, Vaidalya, Vaitulya, Vaipulya 四字談大乘 Mahāyāna 的起源〉,或〈大乘經典與 Vedalla, Vaidalya, Vaitulya, Vaipulya 四字的關聯〉。------
1. p.24 三乘為「聲聞乘 Śrāvakayāna」、「獨覺乘 Pratyekabuddhayāna」、「菩薩乘 Bodhisatvayāna」。....【這一時期,大乘還尚未步入這幅圖景。所有可見的聲聞部派經文和相當多的大乘經,允許乃至鼓勵所有這三種選項,究竟是否要成為阿羅漢,是否要成為獨覺佛,是否要成為正等正覺佛,是由個人進行選擇,然後去繼續修行相應的道路。】
p.65 【他們的差異是一個目標的問題。聲聞道路的追隨者追求成為阿羅漢,獨覺佛道路的追隨者追求成為獨覺佛,菩薩道路的追隨者追求成為佛陀。】
這一段敘述純粹出自想像,事實上,現存佛教文獻既未勸修「獨覺道」,在世尊言教當中,也未曾教導過「獨覺道」的修行次第。
將「pratyekabuddha」翻譯成「獨覺佛」,是令我嫌棄的翻譯詞彙。
2. p.22 【在南傳上座部的經院佛學中,作為一種原則,諸菩薩先行學習佛陀教誨的三藏,然後才培養內觀。】
這一註解在解釋 Jotipāla(就提波羅,為故事當中的人物,故事中世尊稱此為其前生,所以《中部註》稱此為「菩薩」) 為何未在迦葉佛處證得究竟,不該將此轉作「大乘菩薩」的修行次第。
首先,這是譬喻故事,解釋譬喻故事的某人在迦葉佛座下出家而未證得究竟,如同夢中說夢,沒有意義。
就悉達多此生而言,跟誰去學「佛陀教誨的三藏」,此亦是空談。
3. p.30, 引覺音論師《一切善見律註序》:「有明小經、有明大經、正見、帝釋所問、諸行分散、滿月大經等,從此得一切喜悅或滿足而質問之經,當知是毘陀羅(Vedalla)」(CBETA, N70, no. 36, p. 30, a14-p. 31, a2 // PTS. Sp. 28 - PTS. Sp. 29)
斯基林認為覺音論師《一切善見律註序》此處對 Vedalla 的論述不能讓他信服。斯基林說:【將這個術語(Vedalla)限定在某些特定經目中,這是不是在試圖封閉這一題裁,以此來阻止任何把 Vaidalya 和「大乘」聯名的經文定位為 Vedalla 文類的嘗試呢?把大乘從九大文類中排除,將否定大乘經的佛陀言教(Buddhavacana)地位。】
這一段敘述得特別武斷,也就是說,此文認定編列「九分教、十二分教」時,已有「大乘」此一名目。並且推測覺音論師《一切善見律註序》此處以「經名」解釋九分教之 Vedalla 為「蓄意」將大乘排除在外。
其實,從「有明小經(MN 44)、有明大經(MN43)、正見(MN9)、帝釋所問(DN21)、諸行分散(?)、滿月大經(MN109)」的經文內容得知,都「從問而得喜悅與滿足者」。印順導師在《原始佛教聖典之集成》稱作:「這六部經的內容,都是法義問答集。每一部經,包含多種問題,也就是一再問答。在一問一答間,問者表示領解了對方的意見,歡喜讚歎,然後再提出問題,請求解答。所以這不但是問答集,而在一問一答間,形成一特殊的體裁。」
這和梵文用字的 Vaipulya :「方廣云何?謂諸經中廣說種種甚深法義,如《五三經》、《梵網》、《幻網》、《五蘊》、《六處》、《大因緣》等。」(CBETA, T27, no. 1545, p. 660, a27-28)
此兩字義的師說顯然不同,可以當成不同的傳承,不需要勉強解釋成同一個字。
4. p.30-31, 引《增支部5.77-79經》(未來怖畏經 Anāgatabhaya suttaṃ)認為這就是阿育王摩崖石刻(Nb 3)的第三經。其實,佛教經典當中有經名相同而內容不同的現象,不能太過自信而光憑經名去指認內容。
5. p.35, 此處指出,「大乘經典」經常在經題、經文或「經文中的自稱經題」自稱為「方廣 Vaidalya, Vaitulya, Vaipulya」,似乎是一種「自我身分認同」。
但是,在《大智度論》:「更有佛法中方廣道人言:『一切法不生不滅,空無所有,譬如兔角龜毛常無。』」(CBETA, T25, no. 1509, p. 61, a28-b1)。
方廣道人是被當作此類主張之一而遭譏評:「如是等一切論議師輩,自守其法,不受餘法:『此是實,餘者妄語』。若自受其法,自法供養,自法修行,他法不受、不供養,為作過失。」(CBETA, T25, no. 1509, p. 61, b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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