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8日 星期日

法友飛鴻 326:在家居士作了「犯不可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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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ss Ye 問了一個有趣的問題: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在家律要廣集》説居士「犯不可悔」。
比丘犯「不可悔」則失去了僧人的資格,必須逐出僧團。
那麼在家居士犯了「不可悔」該怎麼處理?
是要逐出佛教嗎?以後不可以再當佛教徒了?
在家人持五戒、八戒,沒有半月誦戒、舉發、宣告的制度,那要由誰判定某人犯了不可悔罪、中可悔罪...?
《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令我覺得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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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坤回答:
  討論一個跟經律論有關的問題時,依照老辦法,我們會先查兩件事:
1. 最早登錄此一文獻的目錄是哪一本經錄?
2. 最早收錄此一文獻的大藏經是哪一部大藏經?
  在此之前,我們曾查索了《八識規矩頌》, 發現沒有任何記載提到玄奘曾翻譯或著作此《八識規矩頌》,歷代大藏經也未收錄此頌。
  最早的紀錄是【新纂卍續藏】No.892《八識規矩頌解》,這是明朝釋真可所作的註解。
  這就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從來沒出現過的《八識規矩頌》,歷代大藏經所未收錄,卻在明代出現「註解」。
  再仔細檢閱《八識規矩頌》的內容與譯筆,發現行文粗糙,不是文筆極佳的玄奘大師的文采,內容根本不符「唯識學」,所以,斬釘截鐵地判定《八識規矩頌》不是玄奘的作品,此頌可能是到了明朝才出現。
  Yuan Chuan Su ,說不定我們來談一堂「疑偽經典的辨識」。
  剛剛去閱讀林光明老師在 Youtube 的《梵漢咒語大講堂》(我對咒語的態度是遵循印順導師的教導,而與林光明老師不同。)他提到兩個有趣的佛經翻譯現象;他說,玄奘翻譯的藥師經是沒咒語的(玄奘譯《藥師琉璃光如來本願功德經》(CBETA, T14, no. 450, p. 404, c14),咒語是義淨法師的翻譯《藥師琉璃光七佛本願功德經》(CBETA, T14, no. 451, p. 409, a7)。現在台灣寺院的通用本,是將後者的咒語加到前者的經文的「混編本」。
  林光明老師提到的第二件趣事是,他認為「慧命須菩提、慧命舍利弗」是菩提流支的譯筆,今本《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的「慧命須菩提」一整段是將菩提流支的譯文挪過去的。
  鳩摩羅什譯《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爾時,慧命須菩提白佛言:「世尊!頗有眾生,於未來世,聞說是法,生信心不?」佛言:「須菩提!彼非眾生,非不眾生。何以故?須菩提!眾生、眾生者,如來說非眾生,是名眾生。」」(CBETA, T08, no. 235, p. 751, c16-19)
(這可能不是定論,尚待探討。《妙法蓮華經》:「爾時慧命須菩提、摩訶迦旃延、摩訶迦葉、摩訶目犍連,從佛所聞未曾有法,世尊授舍利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記,發希有心,歡喜踊躍,」(CBETA, T09, no. 262, p. 16, b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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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題來,求那跋摩翻譯的本名不叫《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而是稱作《優婆塞五戒略論》或《優婆塞五戒相》,這是沒有《經》或《律》的地位。
戒可以分四個層次來談:
1. 不管是否有人制戒,因果定律會產生作用。有作則有業。例如說喝生水,對身體會產生好的、不良的、不好不壞的影響,跟你是否發誓「不喝生水」無關。
2. 國家法律,犯規則有罰。有些是不好的行為,但是法律沒制定罰則,就不能罰。
3. 團體規範:家規、幫規、校規、師規;原則上,罰則只能是逐出團體。民法上規定,登記有案的民間團體如果不遵循某一套程序而將其會員廢除資格,依法可以撤銷「家規、幫規、校規、師規」的處罰。
4. 最狹義來說,戒是佛教《毘奈耶》,它有兩個特色:
4.1 佛是有犯才制,不能「預防性」立戒規,無犯而預先為未來制戒。
4.2 佛已制不廢,佛未制不得另制。
以佛教《毘奈耶》的最大處罰是,波羅夷:僧殘,喪失僧侶資格,不共住、不能參加半月半月誦戒,不得參加僧事僧決時的提案、討論、投票。
所以,我們反觀「阿含、尼柯耶」與各部《毘奈耶》(《四分律》、《五分律》、《十誦律》、《僧祇律》、《說一切有部律》等等),《毘奈耶》是以比丘、比丘尼、沙彌、沙彌女為對象,《毘奈耶》從來就不是為居士「制戒」。這從「阿含、尼柯耶」的經文可以得到驗證,除了《增一阿含》我不是完全有把握以外(漢譯《增一阿含》的翻譯也有諸多問題),都是只有三歸依,而未提及五戒。
《雜阿含1323經》卷49:「我從今日,盡壽命,歸佛、歸法、歸比丘僧。」(CBETA, T02, no. 99, p. 363, b27-28)
《別譯雜阿含322經》卷15:「我盡形壽歸依三寶,成就不殺」(CBETA, T02, no. 100, p. 481, c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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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能遵守五戒比不遵守更接近正業、正命、正語,這是好事。
我的敘述只是說,《雜阿含1073經》:「阿難!有善男子、善女人,在所城邑、聚落,成就真實法,盡形壽不殺生、不偷盜、不邪婬、不妄語、不飲酒。如是善男子、善女人,八方上下,崇善士夫,無不稱歎言:『某方某聚落善男子、善女人,持戒清淨,成真實法,盡形壽不殺,乃至不飲酒。』」(CBETA, T02, no. 99, p. 278, c20-26)。
但是,從不稱這五項為「戒」,也不造成違犯了就會被逐出佛教或喪失佛教徒資格。
在「戒的制定」方面來說,違反了「佛已制不廢,佛未制不得另制」的原則,而稱之為「佛教戒律」,這是令人有遺憾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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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優婆塞五戒相經》卷1:「宋元嘉年求那跋摩譯」(CBETA, T24, no. 1476, p. 939, c16)
[19]〔元嘉年〕-【明】。[20](天竺三藏)+求【宋】【元】【明】【宮】。
《出三藏記集》卷2:「
菩薩善戒十卷(或云菩薩地十卷)
優婆塞五戒略論一卷(一名優婆塞五戒相)
三歸及優婆塞二十二戒一卷(或云優婆塞戒)
曇無德羯磨一卷(或云雜羯磨)
右四部。凡十三卷。宋文帝時。罽賓三藏法師求那跋摩。於京都譯出。」(CBETA, T55, no. 2145, p. 12, b14-19)

2 則留言:

百不知 提到...

蘇老師:

因在留言處不能貼上圖片,故在我的blog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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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 Hung

台語與佛典 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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