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方一新、王雲路〈敦煌寫卷《出曜經》校讀札記〉閱讀札記

P1170767

方一新、王雲路,(2010),〈敦煌寫卷《出曜經》校讀札記〉,《百年敦煌文獻整理研究國際學術討論會論文集(上册)》,pp. 175-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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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吐魯番出土遺書,有晉、隋唐、五代、宋等各個年代的抄本,其中的佛教文獻絕大多數(如果不是全部)是《開寶藏》(西元985-990年)之前的寫本,有重要的校勘價值,方ㄧ新、王雲路教授此文,以敦煌寫卷的《出曜經》為例,展現此一進路的校勘方法,此篇論文發表於2010年「百年敦煌文獻整理研究國際學術討論會」,版主到上個月才有緣拜讀鴻文,隨手寫下閱讀札記。

176頁,第一節「音譯佛教專有名詞」,首先探討此一譯文,

《出曜經》卷2〈1 無常品〉:「佛在舍衛國祇洹阿那[12]律邠阿藍」(CBETA, T04, no. 212, p. 616, c25-26)[12]律邠=邠邸【宋】【元】【明】。

S. 4325 寫卷作「佛在舍衛國祇洹阿那邠祁阿藍」。

兩位教授在此作了如下的結論:

A. 「《大正藏》、《中華藏》『阿那律邠』有奪文,應從宋元明三本及敦煌寫卷加ㄧ字,作『阿那律邠邸』,邸,或作『坻』、『祁』。」

B. 文中還引了梵文「Anathapindaka」,作為「阿那邠邸」的對譯。

版主認為,兩位教授 A 的論述是「筆誤」,應以 B 作為「阿那邠邸」為他們的主張,因為後文(177頁,12行):「而作『阿那律邠』者,僅此經 1 例而已,其誤顯然。」

但是,論文刊出時未能校出此一筆誤,頗為令人遺憾,因為 A 與 B 是完全不同的主張。

同時,文中於「阿藍」附註為「阿藍,也作『阿羅邏』,仙人名。」此一「註三」不正確。

版主認為《出曜經》

《出曜經》卷5〈3 愛品〉:「舍衛國祇洹精舍」(CBETA, T04, no. 212, p. 635, c20-21)

《出曜經》卷8〈6 念品〉:「是時梵志出舍衛城到祇洹精舍」(CBETA, T04, no. 212, p. 649, c11)

此處譯文「祇洹精舍」,相當於「祇洹阿那邠祁阿藍」,

初期佛教譯文對僧舍、僧人居止之處有三種譯語,

1. vihāra,住所,譯為「精舍」。

2. saṅgha-ārāma,僧舍(梵語:saṃgha-ārāma),譯為「僧伽藍摩」,常簡稱作「僧伽藍」

3. arañña,森林閑靜之處,譯為「阿蘭若、阿練若」,在《中阿含》常譯作「無事處」。

此處譯文「祇洹阿那邠祁阿藍」的「阿藍」正是 arañña 的對譯,與「阿羅邏仙人 Āḷāra-Kālāma」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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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頁,第二節「普通詞語」,

《出曜經》卷2〈1 無常品〉:「比丘問曰:「汝夫入城為何所求?」時鬼報言:「今此城中有大長者患癰積久,今日當潰膿血流溢,夫主[7]將來二人共食以濟其命。」」(CBETA, T04, no. 212, p. 616, c8-11)[7]將=持【宋】【元】【明】。

S. 4325 寫卷,「將來」作「持來」。

兩位教授認為:「當從三本及敦煌殘卷作『持來』為是。」(181頁,1-2行)。

兩位教授並且主張:「大約南北朝以後,『將來』可以指攜帶物品。」(181頁,18行)。「可見,在東晉十六國(姚秦)時期,『將來』還不能用於攜帶物品;至少除了《出曜經》本例外,尚無其他用例。」(181頁,27-28行)。

版主上 CBETA 檢索了一下,發現此一用例《六度集經》是三國吳˙康僧會所譯,因此上述所引敘述,仍然有待進一步商榷

《六度集經》卷4:「道邊作坑,除爾鬚髮著沙門服,於坑中射之。截取其牙,將二[5]牙來。』」(CBETA, T03, no. 152, p. 17, b11-12)
[5]牙=寸【宋】【元】【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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