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退場宣言
「人民議會意見書」全文:
台灣的代議政治已經完全失靈了。政府黑箱決策阻斷人民的參與,國會依循黨意踐踏人民的意見。人民佔領立法院的行動,不但要捍衛民主,奪回人民參與決策的權力,也要為台灣民主開創活力和生機。我們要向世人展現,台灣人民可以透過國會看不到的多元對話和民主審議,匯集集體的智慧,提出我們對重大政策的共同主張。
政府國會蔑視民意,我們人民召開議會直接發聲。這份「人民議會意見書」,便是人民集體智慧的結晶。2014年4月5日這天,我們在青島東路,立法院議場內和濟南路,進行「人民議會,接力審條例」的民主審議。每一場審議,先由2位專家介紹比較行政院版和民間版的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然後進行分組討論;參與的人民,大約20人一組,在主持人帶領下,比較兩個監督條例版本的優劣差異,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最關心的議題和期待,最後形成小組結論,提出報告。3場審議總共有51個小組,超過1000位人民直接參與討論。1000位人民在街頭、在國會裡,進行集體審議,提出政策主張,這在全球的民主實踐中,是罕見的經驗。這顯示我們台灣人民追求民主的草根活力!
每一個小組的結論報告,都仔細地記錄。我們從51個小組的結論報告,歸納一些共同的主張,形成這份「人民議會意見書」。總結來說,人民議會的審議,對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有以下六大主張:
第一,公民要有廣泛的機會,實質、細緻與平等地參與兩岸協議處理與監督;對於涉及主權、關乎人民重大福祉的兩岸協議,人民有權透過公投的直接民主方式來參與決定。
第二,資訊要公開透明,充分保障人民知情的權利。
第三,兩岸協議內容,必須要維護國家安全、民主自由、文化認同、環境生態,和分配正義等人權價值。這些價值,必須優先於經濟發展。
第四,兩岸協議的衝擊評估必須全面,長期,確實,客觀;除了政府評估之外,應納入民間的獨立評估;產業評估必須重視對弱勢產業與勞工的衝擊。
第五,國會對於兩岸協議必須有實質的審查和監督權力,但也要有相關的制度改革,避免具有審議和監督權力的立委,只聽黨意不聽民意。
第六,兩岸協議,必須依據對等談判,維護主權的原則進行;台灣主權國家的地位不得矮化,民主自由的國家體制不容犧牲。
在這六大共同主張之下,有些是部分小組的個別意見。人民提出非常豐富多元的意見,我們也會公布每個小組討論結果的摘要。
最後,人民議會擔心朝野有可能在政治計較與盤算中,通過一個無法落實監督的鳥籠監督條例。請朝野務必正視公民們的主張與擔憂,在立法中審辯相關精神與原則是否入法。人民,才是偉大的立法者!總統、行政院長和立法委員,你們的權力來自人民。請傾聽人民的聲音,請接受人民的領導!
以下是「人民議會」六大共同主張的內容。
一、公民參與要擴大:實質、細緻與平等的公民參與
兩岸協議深深影響人民權益和國家安全,為落實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人民對於兩岸協議簽署前後的各個階段,都應該有實質參與的權利。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必須對公民參與程序作明確的規範。如果是採取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形式,參與者必須廣納具有利害關係的各方代表、社會團體、學者專家以及一般公民;產業界的代表不能只有資方,也必須有勞工代表。參與層面必須確保弱勢群體的意見能夠呈現。政府有責任提供翔實易懂的資料,讓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參與者了解協議內容和影響評估,避免政府和民間代表資訊不對等。舉辦公聽會或聽證會的次數要足夠,時間要充裕,代表要多元,以讓各界的意見能夠充分表達,政府必須在會議中確實回應專家和人民的提問,不能流於單向的政令宣導。公聽會或聽證會的發言意見必須廣為公布,納入政府評估、決策和國會實質審查的民意依據;政府如果不採納公聽會或聽證會的意見,必須說明理由。
此外,公聽會或聽證會的形式經常是單向的意見表達,一般人民也缺乏參與這類會議的機會,因此,應該採取審議民主的形式,提供更直接、更細緻與更平等的廣泛參與機會,讓各地不同階層的人民都能平等參與,在資訊充分的情境下,一起進行有品質的討論,經過對話溝通來表達集體的意見。
公民參與兩岸協議的途徑,不僅是傳達意見給政府和國會,要求他們傾聽人民的聲音;人民也可以透過直接民主的方式,來決定是否同意兩岸協議的簽署。許多小組都認為必須將公民投票納入公民參與機制,主張涉及主權或人民重大福祉的兩岸協議,必須交付公投。民間版的監督條例也引入公投機制。雖然民間版主張立法院所提出的兩岸協議公民複決,可不受公投法投票人數之限制,但有些小組則主張修改「鳥籠公法」,讓人民可以在代議政治失靈時,發動公投來決定攸關人民福祉與國家主權的兩岸協議。
二、資訊要公開透明
有效參與的前提是充分的資訊。人民必須具有充分的資訊,才能明智地判斷兩岸協議內容對人民權益以及對台灣社會整體所帶來的影響,也才能提出合理的意見,進行實質的參與。因此,在簽訂兩岸協議的各個階段,資訊應該公開透明,而且要透過多元管道來公布(如公聽會、聽證會、網站、漫畫、廣告、傳單等)。資訊內容應該淺顯易懂,讓大多數人民都能了解。政府提供的資訊和相關評估報告,內容必須充分、翔實,不得隱匿重要資訊,否則應追究責任。
有的小組認為,政府在對外談判時,有些事項確實有保密的需要,以維護談判籌碼,但「機密」的範圍,不應由行政權恣意認定,應以法律明定其定義與要件,避免動輒以機密為由,不公開資訊而傷害人民知情的權利。
三、國家安全、人權價值與弱勢權益要維護
兩岸協議內容,必須要維護國家安全、民主自由、文化認同和環境生態,也要保護弱勢者的權益。受到衝擊產業的勞工,必須積極維護他們的工作權。為落實社會正義,避免兩岸協議內容造成過度偏袒既得利益者的後果,必須訂定受益產業應有的回饋機制,以保護弱勢群體和產業,防止產業發展不均且惡化貧富差距。這些價值,要優先於經濟發展;不能只以經濟面的考量,而傷害國家安全和人權價值。
四、衝擊評估要全面確實
兩岸協議內容的影響評估,必須全面且長期。除了經濟面向之外,還必須就國家安全、民主自由、社會文化、自然生態、公平正義等各個層面,提出長期的衝擊評估。政府必須在協議簽署前和施行後的各個階段,提出評估報告。除官方評估外,應納入產業界、學術界和公民團體各方的獨立評估。各方評估報告,都應該提出客觀的證據,必須具體說明利弊得失,而非僅有「利大於弊」如此籠統結論。
在產業衝擊方面,政府必須在簽署協議前,做好產業衝擊影響評估,對於受衝擊產業,政府要扮演扶植角色,輔導業者轉型,使傷害降到最低。對弱勢產業的扶植、轉型等配套措施應在協議簽定前事提出配套措施並向公眾說明。
五、國會要有實質審查權
兩岸協議的處理與監督機制應在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原則下進行,行政權主導協商,立法權進行審議與監督。參與「人民議會」討論的各組,都認為行政院版的監督條例,將造成行政權獨大,而使國會無法經由審查與監督加以制衡。根據行政院版本,政府在簽署兩岸協議之前,國會如果對協商結果不滿,也不能要求政府重起談判。簽署協議後,沒有涉及法律修改的協議,送立法院備查;立法院雖然可以將備查改為審查,但如果沒在3個月內完成審查,就自動生效。各組大都認為這些規定剝奪了國會實質審查的權力。
各組都主張必須賦予國會實質審查權,才能使人民的意見透過代議政治來影響兩岸協議的決定。許多組提到監督條例必須賦予國會要求重起談判和修改協議條文的權力。協議生效後,國會仍須持續監督實施情形,定期檢討修正。兩岸協議的實施若有重大缺陷,也應有緊急「煞車」機制。
也有一些組別認為,雖然民間版的監督條例賦予國會較大的實質權力,但這可能帶來決策效率的問題。民間版設立許多關卡,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權益,但是否具有可行性?例如,民間版主張,立法院如果認為政府影響評估報告與民間的評估有重大差異,可決議要求政府重新與對岸協商,這會不會使協議的簽署曠日廢時?國會參與過多,會不會造成政黨相互杯葛的僵局而延誤決策?因此有些組指出,如何在國會實質審查權和決策效率之間取得平衡,需要在兩個版本間權衡利弊。
許多小組也指出,要落實國會的實質審查權,就要讓立法委員能夠確實反映民意,才能使人民的意志影響兩岸協議。只順從黨紀,卻不聽民意的立委,造成代議機制失靈,因此,應該要求立委返回選區徵詢民意並表達立場,同時,也要降低罷免門檻,讓違反民意的立委受到制裁、以利人民監督國會。
六、談判要對等,主權要維護
兩岸協議,必須建立在對等互惠的原則;台灣主權國家的地位不得矮化,民主自由的國家體制不容犧牲。任何協議的簽署,都必須拒絕對岸的政治壓力,而且要做政治影響評估,考量對台灣國家主權和民主自由體制的影響。許多小組主張,兩岸之間的任何協議應基於「國家對國家」的主權對等原則,而非「地區對地區」的協議;因此,有些小組認為監督條例的立法應重新思考兩岸關係的性質,提高兩岸協議的法律位階。也有的小組主張,兩岸協議應納入國際仲裁機制,以解決爭議,維護我方利益。否則若發生損失或危害,即使我方提出訴求,對方也可相應。若對方不接受「國際」仲裁概念,可循國際多邊協定以「會員」方式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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