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4日 星期五

法友飛鴻 373:「除俗數法」 -- 佛學問答 35-2


Jiss Ye 提問
致力於弘揚原始佛法的朱教授,曾經談到《雜阿含335》經,他説:   【《雜阿含335》中所提到的,「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然而,在南北傳阿含/尼柯耶當中,這是絕無僅有的「經文」,也正是部派佛教添入的內容。   這篇「根本說一切有部」所流傳的文字,在其它所有的部派所傳的經文版本,都沒有相同的說法。   
  另外,這篇「經文」所使用的術語和解說法,像是「第一義」、「俗數法」,或像是把「十二緣起」歸類為「俗數法」,或像是關注現象生滅的推展方式,在在都顯示這是部派時期才新增加的教義,與其它原始經典格格不入。】  請問蘇老師及法友們,是否認同朱教授的看法?《雜阿含335經》是部派時期才新增加的教義嗎? *** *** *** 朱教授的原文如下(非 我 – 原始佛法~林居禪園):
https://4ariyasacc2.wordpress.com/2016/10/31/%E9%9D%9E%E6%88%91%E4%B8%8B/?fbclid=IwAR1av_S9VNd868XjvVOklx1qJlf67UmZt_zBMm_sQgLii2QT386SVLMIl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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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坤 回答:
上一篇〈佛學問答 34-1:「有業報而無作者受者」〉已經回答了前半段:
  「有業報而無作者受者」為《雜阿含58經》與對應經典《相應部22.82經》以及《清淨道論》所指攝,所以說巴利傳承也有此類的主張。
  由《成實論》與《大智度論》可知這個教義為部派佛教與大乘佛教所共許,類似的教義也見於《瑜伽師地論》與《大毘婆沙論》。所以不能說這是「部派時期才新增加的教義」,也不能說這是「根本說一切有部所流傳的文字,在其它所有的部派所傳的經文版本,都沒有相同的說法」。
  《雜阿含335》中所提到的「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
  我們接下來談「除俗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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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柔含教授此篇論文作了相關的解釋:
〈《淨明句論》第十三品「行」(saṃskāra)的考察---行.緣起.空.真性(tattva)〉
http://www.chibs.edu.tw/ch_html/chbs/06/chbs0603.htm
周柔含教授說:
  1. 『此中所言「俗數法」(dharmasaṃketa)是不同於本頌之「假名」──受假(upādāyaprajñapti)。因為《阿含經》的「俗數法」(dharmasaṃketa,《俱舍論》譯為「法假」),主要是用「約定俗成」。』
  2. 10.《阿含經》的「俗數法」(dharmasaṃketa),重在「名言概念」;有部主張「假必依實」,即「法有」,此對中觀者而言,即是「法假」;而龍樹菩薩所言的「受假」,主要是了為強調依因待緣而生起的法,但名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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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俗數法」的詮釋和周柔含教授不同。
  從《俱舍論》可以發現這兩個字是「 anyatra dharmasaṃketa」,我們最擔心的是(如同 KR Norman 在 A Philological Approach to Buddhism 所指出的),我們現在看到的版本是「訛寫」(背誦走音、抄寫錯誤、理解錯誤、將摩竭陀語、犍陀羅語的拼寫當巴利用字、梵語解釋而誤抄、誤寫)。最後一步是「猜測」:漢譯為何把這一「印度語系詞語 Indic word」翻譯成此一漢字詞彙?
  我舉一翻譯詞彙「法數」為例:《雜阿含345經》:

「如我所說,[7]波羅延耶阿逸多所問:

『[8]若得諸法教,  若復種種學,

 具威儀及行,  為我分別說。』」(CBETA, T02, no. 99, p. 95, b11-14),[7]Pārāyana, Ajitapañha.,[Sn. V. 2.].。[8]偈文Sn. 1038.。

  從《佛光大辭典》與丁福保《佛學大辭典》查不到有助益的解釋。但是經中說「波羅延耶阿逸多所問」,可以看出「波羅延耶」應該是「波羅延那 pārāyana」。
對應的巴利經文為:
Ye ca saṅkhātadhammāse, ye ca sekhā puthū idha;
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 pabrūhi mārisa.(《經集》1038頌)
「那些已經了知諸法的人,與多種有學, 他們的行為是怎樣呢?
審慎的智者,朋友,請你解答我的問題。」
  兩相比較,可以指出「了知諸法的人 saṅkhātadhammāse」,在《雜阿含345經》被譯作「法數」,有可能是《雜阿含經》的譯者將「saṅkhāta 已了悟」誤解為「計數」,在巴利《小義釋》明白地解釋此字意指「阿羅漢」。《瑜伽師地論》將第一句譯作「若諸善說法」,似乎是將「saṅkhāta 」譯作「善說」,不過,《瑜伽師地論》清晰地指出這是指人(阿羅漢),而不是指法(法數)。
  《雜阿含335經》「除俗數法」的「俗數法」有可能是「dharmasaṃketa」,此字被類比作「saṅkhātadhammāse 得諸法數者」翻譯,只不過《雜阿含經》的譯者「知道」《雜阿含335經》此處的這個字是指「緣起法、有為法 saskrta」,所以譯作「俗數法」。「俗數法」用來和「saṅkhātadhammāse 得諸法數者」對比。
  《雜阿含345經》:「俗數法者,謂『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無明緣行,行緣識……廣說乃至純大苦聚集起』。」(CBETA, T02, no. 99, p. 92, c20-22)
  那麼「俗數法」的「除」字,是「anyatra 」的對譯,應解釋作「唯有、唯一」。
  「有業報而無作者,此陰滅已,異陰相續,除俗數法。」應譯作「只有業力而沒有『作者』與『受者』,此一五蘊和合身滅已,另一五蘊和合身生起,只有因緣有為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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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無明緣行,行緣識……廣說乃至純大苦聚集起」為「俗數法」,這恐怕是「不見於巴利文獻」、「巴利文獻所無」。
但是,不能說「巴利文獻不說『此有故彼有,此起故彼起,如無明緣行,行緣識……廣說乃至純大苦聚集起』」,所以不能說這是「部派時期才新增加的教義」,也不能說這是「根本說一切有部所流傳的文字,在其它所有的部派所傳的經文版本,都沒有相同的說法」。
結論:我不贊成朱倍賢先生的此一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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