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代漢譯佛經,是否有「缺譯」(少翻譯了一字、一句、一段)、「誤譯」(翻譯時,誤解某字、某詞的字義、詞義)的現象,是否有抄寫訛誤的現象。
2. 能否依據巴利經典來訂正漢譯佛經的失誤?能否依據漢譯佛經來訂正巴利經典的訛誤?
3. 現存巴利經典的訛誤與古代漢譯佛經的失誤,代表什麼意涵?可以糾正今日佛教的那些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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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們要談第二點:「能否依據巴利經典來訂正漢譯佛經的失誤?能否依據漢譯佛經來訂正巴利經典的訛誤?」
也就是說,應舉出例子來陳述這些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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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據巴利經典來訂正漢譯佛經的失誤
a. 《中阿含163經》:「[18]三十六刀當知內」(CBETA, T01, no. 26, p. 692, c1),[18]三十六刀~Chattiṃsa sattapādā.。
依巴利上座部解釋為「三十六種眾生狀態」(chattiṃsa sattapadā),智髻比丘、菩提比丘的「巴利《中部》英譯」為「三十六種眾生狀態」(The thirty-six positions of beings)。(padā)有一種字義為「狀態」。
b. 《中阿含8經》:「無上士、道法御、天人師,號佛、眾祐」(CBETA, T01, no. 26, p. 429, c20-21)。其他古代漢譯經典則在相當於「道法御」的地方,出現了「調御丈夫」的尊號。例如:
《雜阿含53經》:「無上士、調御丈夫、天人師、佛世尊」(CBETA, T02, no. 99, p. 12, c12-13)。
巴利經文此處的用字是 anuttaro purisadammasārathi satthā devamanussānaṃ, 其中的 'damma' 不是 '法 dhamma',而是 '能被調御的、可被教化的',如果 purisa 劃歸前字,就成為「無上士(無上的人)、可被教化者的調御者(車夫)」(無上士、調御丈夫)。
《大智度論》卷2〈序品 1〉:「復名富樓沙曇藐婆羅提:「富樓沙」秦言「丈夫」,「曇藐」言「可化」,「婆羅提」言「調御師」,是名「可化丈夫調御師」。」(CBETA, T25, no. 1509, p. 72, b9-11)。
c. 《中阿含211經》:「比丘入滅盡定時,先滅身行,次滅口行,後滅意行。」(CBETA, T01, no. 26, p. 792, a8-10),此一敘述的次序是有問題的。
在「阿含、尼柯耶」領域裡,應注意「身行、口行、意行」在念處修習、定學修習有另一組意涵。
身行:呼吸。
口行:尋伺(有些經典翻譯作「有覺有觀」)。
意行:想、受。
《雜阿含568經》:「入滅正受者,先滅口行,次身行、次意行。」(CBETA, T02, no. 99, p. 150, b20-21)
《相應部41.6經》:「居士!逮達想受滅之比丘,第一滅語行,然後是身行,再次滅心行。」(CBETA, N16, no. 6, p. 372, a1 // PTS. S. 4. 294)
這和《清淨道論》的敘述是相符合的。反觀《中阿含211經》的出滅盡定和入滅盡定的次序則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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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依據漢譯佛經來訂正巴利經典的訛誤
a. 《相應部41.8經》提到質多居士起身離開而未詢問尼乾子關於「一問、一答、一解說」乃至「十問、十答、十解說」的議題,但是,巴利經文顯示,他已經提了這類問題,這是前後敘述不一致。
元亨寺版《相應部41.8經》:「於此,質多居士對尼乾陀若提子未提出此等十種之詢問,即從座起而離去。」(CBETA, N16, no. 6, p. 379, a6 // PTS. S. 4. 300)。
莊春江老師翻譯為「那時,屋主質多沒詢問尼乾陀若提子這十如法的問題後,從座位起來後離開。」
但是,這一敘述仍然有其瑕疵,因為經文裡,屋主質多已經對尼乾陀若提子說了這十如法的問題。
《雜阿含574經》卷21:「於是尼犍若提子息閉掉頭,[1]反拱而出,不復還顧。」(CBETA, T02, no. 99, p. 152, c29-p. 153, a2),[1]反=乃【宋】【元】【明】。
所以,漢譯《雜阿含574經》敘述,屋主質多已經對尼乾陀若提子說了這十如法的問題,尼乾陀若提子無法回答,匆匆離開這一問答之處。
看來,漢譯《雜阿含574經》的敘述較為入情入理。
b. 《中部49經》提到,世尊對梵天說「我這樣知道你的趣處與知道光輝(榮耀) Evaṃ kho te ahaṃ, brahme, gatiñca pajānāmi jutiñca pajānāmi」,覺得此一敘述有些突兀。
無著比丘指出,對應的《中阿含78經》為:「梵天!我知汝所從來處、所往至處」(CBETA, T01, no. 26, p. 548, a8-9)。
其他巴利版本在此處均讀為「死亡 cuti」而不是「榮耀 juti 」,而與《中阿含78經》的文意相符。
c. 巴利《法句經》266頌:
Na tena bhikkhu s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
巴利《法句經註》(Dhp-a, III 393, 2-4)如此解釋:「Vissanti visamaṃ dhammaṃ, vissagandhaṃ vā kāyakammādik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caranto bhikkhu nāma na hoti.」
註釋師對「Vissaṃ」一字有兩種解釋:
「vissagandhaṃ(vissa 腥、生肉 - gandhaṃ 氣味、味道)」(A smell like raw meat 像生肉的臭味)。(將 vissa 當作 visama 而解釋為「惡臭」)。
因此,有些漢譯如此翻譯此首巴利偈頌:
了參法師:「僅向他行乞,不即是比丘。行宗教法儀,亦不為比丘。」
淨海法師:「向他人托缽,不就是比丘。僅因奉行有毒的事理,不是比丘。」西元2000年改譯為「不因向他人托缽,就稱為比丘。若奉行錯誤的教法,不是真正的比丘。」
布臘夫(John Brough)比較了犍陀羅語和梵語對應偈頌之後,認為這兩個字應該是「veśmaṃ dhammaṃ」而作「居家法、在家人的生活」解釋。
此一解說可以從漢譯經典得到佐證:
《雜阿含97經》卷4:
「所謂比丘者,非但以乞食,
受持在家法,是何名比丘。」(CBETA, T02, no. 99, p. 27, a4-5)
《別譯雜阿含263經》卷13:
「不必從他乞,得名為比丘。
雖具在家法,正修於梵行。」(CBETA, T02, no. 100, p. 466, b13-15)
《相應部7.20經》:
‘Na tena bhikkhak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
元亨寺版《相應部7.20經》:
「唯作乞他食,並非是比丘;
執持惡臭法[41],並非是比丘。」(CBETA, N13, no. 6, p. 304, a1-3 // PTS. S. 1. 182)。[41]底本之 visaṁ dhammaṅ 讀作 vissamd。註為 duggandhaṁ akusaladhammaṁ(惡臭不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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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坤,(2018),〈漢、巴《法句經》對應偈頌的相互詮釋〉,《福嚴佛學研究》13期,25-63頁,新竹市,台灣。(https://www.academia.edu/37620276/Mutual_Interpretation_Between_P%C4%81li_Dhammap%C4%81da_and_Its_Chinese_Parallels_%E6%BC%A2_%E5%B7%B4_%E6%B3%95%E5%8F%A5%E7%B6%93_%E7%9A%84%E7%9B%B8%E4%BA%92%E8%A9%AE%E9%87%8B_2018_)
蘇錦坤,(2024),〈詮釋的鑰匙:利用對應詞彙解析巴利、漢譯經文〉,《學思》第二期,27-39頁,玄奘大學,新竹市,台灣。(https://www.academia.edu/114403217/%E5%AD%B8%E6%80%9D_%E8%A9%AE%E9%87%8B%E7%9A%84%E9%91%B0%E5%8C%99_%E5%88%A9%E7%94%A8%E5%B0%8D%E6%87%89%E8%A9%9E%E5%BD%99%E8%A7%A3%E6%9E%90%E6%BC%A2%E5%B7%B4%E7%B6%93%E6%96%87_2024_in_Chinese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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