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4日 星期一
雜阿含372經, 誰觸誰受--2
《阿毘達磨俱舍釋論》「經云:『比丘如此,有業、有果報,作者不可得。』實無有故,是能棄捨此陰,往取彼陰。唯除於法世流布語所立『人』。又於《頗求那經》中說:『我亦不說眾生能取陰,唯諸法相續起。』由此經,是故知,無有一人能取諸陰、能捨諸陰。」(CBETA, T29, no. 1559, p. 306, c27-p. 307, a2)
《雜阿含372經》也是對『有業報而無作者受者』的另一種解說:
佛告頗求那:『我不說有「有」者。我若說有「有」者,汝應問言「為誰有」。(我說「取緣有」,)汝今應問:「何緣故有『有』?」我應答言「緣取故有有,能招當來『有』、『觸』生,是名有。有六入處,六入處緣觸,觸緣受,受緣愛,愛緣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病、死、憂、悲、惱苦,如是純大苦聚集。謂六入處滅則觸滅,觸滅則受滅,受滅則愛滅,愛滅則取滅,取滅則有滅,有滅則生滅,生滅則老、病、死、憂、悲、惱苦滅,如是純大苦聚集滅。」』佛說此經已,諸比丘聞佛所說,歡喜奉行。」(CBETA, T02, no. 99, p. 102, a12-b18)
《清淨道論》602~605頁:
沒有業的作者,沒有異熟的受者,
只是諸法轉起,這是正確的見解。
溫宗堃老師在他的論文:《管窺巴利註釋文獻的特色:文法解析---以《清境道論大疏鈔》第十八十九品為例---》25頁提到此句的解釋:
so neva kaara.nato uddha.m passati,
na vipaakappavattito uddha.m
vipaakapatisamvedakam. (Vism II 237)
除了因以外,他沒有看到作者,
除了果報的生起以外,他沒有看到受果報者。
實際上如此的說法也出現在《雜阿含58經》與《中阿含 62經、頻鞞娑邏王迎佛經》,詳細在『中阿含讀書會』的分類一起研讀。
時摩伽陀國婆羅門居士各作是念,言:『若色非我,識、想、受、行非我。即是誰當成我、人、眾生自體,能作所作、能起所起、能知所知,如上等事則應不生。不有在在處處所作善惡業果,誰當為受?誰捨此陰?誰受後陰?』爾時世尊知摩伽陀國婆羅門居士心中所念,告諸比丘:『有稱我者,皆是凡愚無知,隨從他語。皆無我、無我所,苦生故生,苦滅故滅。行生故生,行滅故滅。依如是等因緣故,生眾生身行。如來知眾生接續及生滅。 』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