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30日 星期六

書房夜話 38:唱歌與跳舞(《增支部3.107經》)

  幾年前有一位法友好意要借給我一片 CD,說其中為特選的音樂,在此音樂聲中有利於進入初禪,所以稱之為「協助初禪的音樂」。
  「可是,你沒讀過『初禪以聲為刺』嗎?」
《中阿含84經》:「入初禪者以聲為刺,」(CBETA, T01, no. 26, p. 561, a7-8)
《成實論》:「佛說聲等是初禪刺」(CBETA, T32, no. 1646, p. 285, b19)
《解脫道論》:「入初禪聲是其刺」(CBETA, T32, no. 1648, p. 421, a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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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支部3.107經》

諸比丘!在聖(法)律之中,凡是歌唱即是「嚎啕大哭」;

諸比丘!在聖(法)律之中,凡是跳舞即是「瘋狂」;

諸比丘!在聖(法)律之中,凡是露齒大笑即是「稚氣」。

因此,諸比丘!在這裡,對於歌唱與跳舞,讓導致此情況的橋破壞掉,當足以對法喜悅時,你們只需微笑。」

‘Ruṇṇamidaṃ , bhikkhave, ariyassa vinaye yadidaṃ gītaṃ. Ummattakamidaṃ, bhikkhave, ariyassa vinaye yadidaṃ naccaṃ. Komārakamidaṃ, bhikkhave, ariyassa vinaye yadidaṃ ativelaṃ dantavidaṃsakahasitaṃ. Tasmātiha, bhikkhave, setughāto gīte, setughāto nacce, alaṃ vo dhammappamoditānaṃ sataṃ sitaṃ sitamattāyā’’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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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支部3集108經/哭泣經(莊春江譯)
  「比丘們!在聖者之律中,這是哭泣,即:歌唱;比丘們!在聖者之律中,這是瘋狂,即:跳舞;比丘們!在聖者之律中,這是兒童,即:過長的露齒笑。
  比丘們!因此,在這裡,對歌唱之橋的破壞、對跳舞之橋的破壞、當足以對法喜悅時,你們具念地適度微笑。」
此處,莊春江老師將最後一句的解釋為「具念地」,菩提比丘不如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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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印法師補充說明:
巴利注解:在這裡的「法」(dhamma)指原因或事物(kāraṇaṃ),sataṃ是santāna相續,可能是sant =sat, 'atthi' 的ppr.動詞現在分詞(當~時),即 sati 的 pl. gen.。matta 是「適度」。

如果參考巴利注釋的解說,或可譯作:「當你們對某事物/原因〔感到〕喜悅時的微笑,只是/適度地微笑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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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亨寺版《增支部經典(第1卷-第3卷)》卷3:「諸比丘!於聖者之律,歌詠是號泣。諸比丘!於聖者之律,舞踊是狂氣之所作[5]。諸比丘!於聖者之律,越度露齒而哄笑是兒戲。諸比丘!是故,於世間斷歌詠之緣,斷舞踊之緣,善士於某種原因而歡時,唯笑而笑即足矣。」(CBETA, N19, no. 7, p. 372, a14-p. 373, a2 // PTS. A. 1. 261)
[5]「狂氣之所作」底本之 ummatikam 是根據暹本應讀為 ummattakam。

「唯笑而笑即足矣」的「唯笑」可能是「微笑」之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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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則富,(2016),《巴利語佛經譯注:增支部(一)》,聯經出版社,台北市,台灣。
  此經可以參考關則富老師的註解,因為考慮版權問題,在此我僅引翻譯的經文,註解請參考該書的 431頁,註888, 889.
「比丘們!在賢聖律中,唱歌是哭號。在賢聖律中,舞蹈是瘋狂。在賢聖律中,露出牙齒過度的笑是幼稚。因此,對於唱歌要截斷橋梁;對於舞蹈要截斷橋梁;你們對某事歡喜時微笑,適度微笑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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