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順導師在《華雨集》第一冊356頁提到:「優波提舍──為十二部之一,為順經義解釋之論。印度論有二種:一者、同 於中國之註疏,逐句解釋文義,謂之釋經論;一者、為宗經論,依經義為宗,予以發揮,不重文句。(講於1963年)」。
導師更早在1953年已經提到此一詮釋,結集在《教制、教典與教學》書中。
依漢譯佛教文獻而言,「宗經論」如「發智論」、《集異門足論》、《法蘊足論》等「一身六足」之論;「釋經論」如《分別功德論》、《出曜論》、《大智度論》。
從巴利文獻看來,南傳上座部似乎並無「宗經論」與「釋經論」的名目。巴利文獻以《尼柯耶》、《毘奈耶》與《阿毘達磨》為主體,其餘稱為「藏外文獻 Anya」;巴利五部《尼柯耶》除了《小部》體例駁雜之外(《小部》含有「經」、「註釋書」、「佛法導論」、「本生」、「偈頌集」以及後期如《彌蘭陀王問》的問答記錄),其餘四部與漢譯四阿含相當,可以稱之為《經》。巴利《毘奈耶》相當於漢譯的《律》,只不過巴利《毘奈耶》僅是單一部派的律,漢譯的律則存有不同部派的律達17 種(有幾種譯典是同一部派的律)。巴利《阿毘達磨》也是含有七部論,不過與漢譯的「一身六足」之七論完全不同。另外則有「註釋書文獻」的「aṭṭhakathā 註」「ṭikā 疏」與「anuṭikā 次疏、隨疏」,分別對《尼柯耶》、《毘奈耶》與《阿毘達磨》作註解。
很顯然易見地,巴利文獻並不將相當於「釋經論」的「註釋書」當作「論」(「阿毘達磨」)混為一談。
在漢語佛學界裡,對註釋書傳統的介紹極少,對「註釋書」的學術研究屈指可數,在 2010年之前應該不超過五篇,這都僅是對某一篇的簡短譯註;如果論及對單一整本「註釋書」的研究,一百年多年來漢語的佛教現代學術研究成果是零。所以,只要論及關於巴利「註釋書」,華人在國際學術界沒有發言權,也沒有「詮釋紀錄」;相對於此,日本學者已經建立了相當的成績,而且仍然師徒相傳,精進不懈。
依據遠藤敬一的論文,西元 428 年,Buddhaghosa 覺音論師在錫蘭 Mahānāma 大名王在位期間(西元 428 年)自印度南部抵達錫蘭 Ceylon (斯里蘭卡 Sri Lanka)。這位大名王的名字(摩訶南)曾出現在中國史書之中。
《宋書》卷97 記載:「師子國:元嘉五年(西元 428 年)國王剎利摩訶南奉表曰:……至十二年(西元 433 年),又復遣使奉獻。」
晉朝的法顯法師於西元 412 年回國,他見不到覺音論師 ,也無緣聽聞到有關覺音論師的註釋書或《清淨道論》。
Endo, Toshiichi, (遠藤敬一), (2014), ‘The Sumaṅgalavilāsinī and the Dīgha-bhāṇakas’ , Research on the Dīrgha-āgama(《長阿含經研究》), pp. 103-134, Dhammadinnā, Bhikkhunī, (ed.) , 法鼓文化,新北市,台灣。
遠藤敬一的論文指出,覺音論師剛一到達錫蘭之後,西元 428 年首先造《清淨道論》,接著造《善見律毘婆沙 Samantapāsādikā》與《波羅提木叉註 Pāṭimokkha-aṭṭhakatha》,其次是巴利《四部》的註解,依作註的次序為:《長部註 Sumaṅgalavilāsinī》(《吉祥悅意》或《吉祥優雅》)、《中部註 Papañcasūdanī》(《破斥猶豫》)、《相應部註 Sāratthappakāsinī》(《顯揚正義》)、《增支部註 Manorathapūraṇī》(《滿足希求》),至於其他註解如《法句經註》等,有待考證其年代與確切註釋者。
日本學者森祖道估計,每一種註釋書約費時一年。 與覺音論師相關的待解決議題有:
1. 覺音論師為何要前往錫蘭?
2. 所謂將古錫蘭文 (Sinhalese 師子(島人)語)改寫成巴利,是什麼意思?為何要這麼作?
3. 這些註解有哪些是覺音論師的註解,有哪些是「古註」?
4. 歷史現場,覺音論師寫了三次《清淨道論》是什麼意思?
5. 覺音論師為何要返回印度?
在第三項,漢譯四阿含可以提供一部分「諍言」,漢譯阿含常有一些巴利對應經文所無的內容,而這些內容卻出現在覺音論師的註釋書之中,這一類額外的漢譯經文代表著南北傳共有的「古註」,北傳將註釋誦入經文,而南傳則出現在覺音論師的註釋書中。
在第四項,漢譯《解脫道論》「阿羅漢優波底沙(梁言大光造)」(CBETA, T32, no. 1648, p. 399, c11),的結構與《清淨道論》大致相同而早於《清淨道論》,因此,覺音論師有可能是仿照《解脫道論》的全書結構去編製他的《清淨道論》。 《解脫道論》的作者「阿羅漢優波底沙」也有問題,作者應該是「大光」,而《解脫道論》應該是被歸類作十二分教的「優波提舍 Upadesa」(優波底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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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 Yifertw 提到...
印順導師在《華雨集》第一冊356頁提到:「優波提舍──為十二部之一,為順經義解釋之論。印度論有二種:一者、同 於中國之註疏,逐句解釋文義,謂之釋經論;一者、為宗經論,依經義為宗,予以發揮,不重文句。(講於1963年)」。
巴利文獻九分教中並未包含十二分教的「優波提舍 Upadesa」、「尼陀那 Nidāna」與「譬喻 avadāna」。很顯然易見地,巴利文獻並不認為「優波提舍 Upadesa」是一種「論」。
《雜阿含1138經》卷41:「修多羅、祇夜、受記、伽陀、優陀那、尼陀那、阿波陀那、伊帝[12]目多伽、闍多伽、毘富羅、阿浮多達[13]摩、優波提舍」(CBETA, T02, no. 99, p. 300, c5-8)
巴利九分教:
修多羅(sutta契經)、祇夜(geyya)、受記(veyyākaraṇa記別)、伽陀(gāthā偈誦)、優陀那(udāna因緣)、伊帝目多迦(itivuttaka(梵itivrttaka)如是語)、闍陀伽(jātaka本生)、毗佛略(vedalla(梵vaipulya)方廣)、阿浮陀達磨(abbhutadhamma希法)等為九部(見《善見律毗婆沙注》及《長部經注》)。
巴利文獻九分教中並未包含十二分教的「優波提舍 Upadesa」、「尼陀那 Nidāna」與「譬喻 avadāna」。很顯然易見地,巴利文獻並不認為「優波提舍 Upadesa」是一種「論」。
《雜阿含1138經》卷41:「修多羅、祇夜、受記、伽陀、優陀那、尼陀那、阿波陀那、伊帝[12]目多伽、闍多伽、毘富羅、阿浮多達[13]摩、優波提舍」(CBETA, T02, no. 99, p. 300, c5-8)
巴利九分教:
修多羅(sutta契經)、祇夜(geyya)、受記(veyyākaraṇa記別)、伽陀(gāthā偈誦)、優陀那(udāna因緣)、伊帝目多迦(itivuttaka(梵itivrttaka)如是語)、闍陀伽(jātaka本生)、毗佛略(vedalla(梵vaipulya)方廣)、阿浮陀達磨(abbhutadhamma希法)等為九部(見《善見律毗婆沙注》及《長部經注》)。
印順導師在《華雨集》第一冊356頁提到:「優波提舍──為十二部之一,為順經義解釋之論。印度論有二種:一者、同 於中國之註疏,逐句解釋文義,謂之釋經論;一者、為宗經論,依經義為宗,予以發揮,不重文句。(講於1963年)」。
回覆刪除巴利文獻九分教中並未包含十二分教的「優波提舍 Upadesa」、「尼陀那 Nidāna」與「譬喻 avadāna」。很顯然易見地,巴利文獻並不認為「優波提舍 Upadesa」是一種「論」。
《雜阿含1138經》卷41:「修多羅、祇夜、受記、伽陀、優陀那、尼陀那、阿波陀那、伊帝[12]目多伽、闍多伽、毘富羅、阿浮多達[13]摩、優波提舍」(CBETA, T02, no. 99, p. 300, c5-8)
巴利九分教:
修多羅(sutta契經)、祇夜(geyya)、受記(veyyākaraṇa記別)、伽陀(gāthā偈誦)、優陀那(udāna因緣)、伊帝目多迦(itivuttaka(梵itivrttaka)如是語)、闍陀伽(jātaka本生)、毗佛略(vedalla(梵vaipulya)方廣)、阿浮陀達磨(abbhutadhamma希法)等為九部(見《善見律毗婆沙注》及《長部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