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佛教術語 (4):十方---詞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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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ar HC,

 讀了胡適的<吳敬梓傳>,溜過去看<儒林外史>,裡頭有很多詞條,

 例如作「針黹 tsiam1-tsi2」,小時侯,作裁縫是縫衣服的,作針黹,是在衣服、鞋面、被套、繡荷包(如今的LV名牌包)上的刺繡的。

第二回一起頭:

「村口一個觀音庵,殿宇三間之外,另還有十幾間空房子,

   後門臨著水次。這庵是十方的香火,只得一個和尚住。」

後面的敘述,是書中人物把這觀音庵的和尚當傭人使喚,又泡茶、又照顧牲口,還把觀音庵當村里辦公室,在這裡開會討論元宵的里鄰康樂活動。

以前,寺院有「子孫廟」與「十方廟」。

子孫廟多半是自己蓋的,或是大戶人家捐的,他的住持,是師父傳徒弟,一代一代傳的,

或者是附屬大戶人家的寺院,則是主人出外聘任 (有時家中有人出家,就由此人當住持)。「十方 sip-hoong1」

十方寺院有兩種:一種是大都會的名山名剎,(如杭州淨慈寺,浙江奉化雪竇寺,上海靜安寺),

這是地方官親自遴選禮聘的,寺眾不得自作主張推舉住持。

一種是鄉村寺院,大家為了祈福保平安,湊錢蓋了個「觀音殿、佛寺」的,再去找人來當住持;住持的和尚就像是被這村莊聘用的伙計,所以活像個僕役,而不像個出家人。

第二回「觀音庵的和尚」就是此一情況。

台灣還有這樣的情況,五六年前,台灣一座著名寺廟鬧了鄉民奪產的事件,

其實不是奪產,從佛法上看來,寺院本是出家人的,

從民法看來,那間寺院,本來就是他們籌錢蓋的。

此處「十方」是一個特殊的用法(佛經中不是這個意義),意指此間寺院不得自作主張而由現任住持指派下任繼承人,而是應由「外護」(寺院的護持者)選任的。

今日的宗教寺廟管理條例,規定佛寺的「住持」應由信徒大會選任,這其實是一種「宗教歧視」;

因為,一則與佛教師徒相傳的習慣不同,二則其他宗教可以自行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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