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9日 星期四

CBETA 元亨寺版《南傳大藏經》解題:「阿育王法敕」

日本學者在《國譯一切經》(日文翻譯漢語《大藏經》)或《南傳大藏經》(日文翻譯巴利《三藏》),在每一部類的經典之前都有專家學者所寫的〈解題〉,這些文章雖然都已年代久遠,在當代的專家學者看來有一點像是過時的知識;但是,在新的〈解題〉未出現之前,這些〈解題〉仍是難能可貴的、提綱挈領的「綜述」,對初學者有很大的幫助。
為了讓貼文不致過度冗長,此處並未引出〈解題〉的全部內容,請讀者自行前往閱讀全文。
由於體例的關係,此類〈解題〉的內容,不在 CBETA Cbeta Taiwan 搜尋內容之內。也就是說,在 CBETA 雖然讀得到此一內容,但是在 CBETA 之內搜尋不到這些文字。
我曾經想到過對這些「舊的」〈解題〉作一番評述,但是我書讀得不多,不敢冒然提筆來唐突前賢。
本篇貼文我來介紹《南傳大藏經》的「阿育王法敕〈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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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育王法敕」大略分為四種:
  1. 摩崖法勅
  2. 小摩崖法勅
  3. 石柱法勅
  4. 小石柱法勅
「摩崖法勅」之中以「十四章法勅」為最引人注目。這不是散布在十四處的「法勅」,而是在六、七處遺址發現的「成套」的「阿育王法敕」。很有可能不只這些地方存在這樣的成套「阿育王法敕」。
雖說是「成套」的十四章「阿育王法敕」,但是有些地方的此類「法勅」略有增減,其真正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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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義如那如(Girnār.略稱 G)文。
此在印度河口及碰培伊市之間刻在迦提阿瓦如半島中之義如那如山麓一大岩石之東北面。一八二二年所發見,不少破損之部分,全部有十四章。
二、迦如西(Kālsī.略稱 K)文。
此禮普如之西方,提利市之北方,近喜馬拉耶山麓,沿耶牟那河之上流,近於迦如西鎮刻在岩石之東南面。一八六〇年所發見,全部有十四章,而近於完全程度少有破損。此岩石之北面有巧妙之象的像刻,其脚間有gajatame(最上象)之文字。
三、捨婆茲加利(Shāhbāzgaṛhī.略稱 Sh)文。
此在印度河之上流,西北印度比培拾瓦如市,存於較西北方刻在捨婆茲加利村岩石之東西面。全部有十四章,唯第十二章刻在傍面之別石。一八三六年所發見,破損之部分極少。
四、曼勢羅(Mānsehrā.略稱M)文。
此隔捨婆茲加利不遠之東南方,存在於達加尸羅市之北方,曼耶羅村之北部,刻在橫倒之三個岩石。三個之中,由第一章至第八章所有一個及由第九章至第十二章止有一個甚古,由康仁哈無所發見,第十三章、第十四章有一個是在一八八九年發見的。由此,從來為不完全者,此有曼勢羅文,全部有十四章是很明白的。然,破損部分不少。
右之中,第三及第四之書體用加魯修提(Kharosṭḥī)文字所刻,由右而左以讀之,猶,小摩崖法勅三之最後之一字lipikareṇa(由刻者)亦是此書體。此書體由紀元前四世紀頃至紀元四世紀頃止流行於西北印度,並中央亞細亞地方稱為引用波斯之系統。其他之刻文皆用普羅夫米(Brāhmī)文字所刻的,普羅夫米文字為現今是瓦那加利(Devanāgārī)文字之來源,讀法是左而右。
五、達宇利(Dhauli.略稱Dh)文。
此面孟加拉灣近於海岸有在摩訶那提伊河口之邊側,刻在近達宇利村丘上之岩石。一八三七年所發見,十四章之中缺吧!。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有其代替別刻法勅二章,全體破損之部分亦不少。刻文之上方有象之前半身的善巧彫刻。此岩石之全體亦稱為阿須互須達磨,此恐怕是如依彼文字之誤讀
六、奢宇加達(Jaugaḍa.略稱J)文。
此少為比達宇利靠近南方之海岸近刻在提耶宇加達鎮之岩石。一八五〇年所發見的,因為破損部分多,甚難能獨立而讀之。與達宇利文同缺十四章中之三章,有別刻法勅二章,而刻別刻法勅之上方界線之上有刻卍字及 M 字。此第五及第六之存在處所是加陵加國之中,由此可解缺三章之所以。
七、蘇婆羅(Sopārā.略稱S)文。
此亦稱為碰培伊蘇婆羅斷片。在碰培伊市北方海岸之蘇婆羅港之近傍於一八八二年所發見的,唯有十四章中之第八章。原來十四章雖是全部存在,是散失或末發見。
以上七種稱摩崖法勅,除其中第五、第六二種又共通於五種。十四章今在此,甲,名為十四章法勅,存在第五、第六二章,乙,稱為別刻法勅。甲乙不論何者,互相多少有出入異文,但大體一致。今,此為避其繁各別譯出而對於甲,K 為主,此配於 Sh 而譯出。其他用於參照對於乙以 Dh 為主而參照 J。但,有時亦有取他文,此等皆記於註中。
第二類 石柱法勅
  1. 提利陀普羅(Delli-Toprā)石柱。此石柱原來較提利市約相隔百哩程度雖在陀普羅村,但,一三五六年回教王非魯茲舍(Firooz Shā)移宮庭來提利。此石柱高有四丈以上,此中有刻在一一六四年存有短刻文及巡禮者旅行家等種種之刻字之存在。為阿育王之刻文有所謂石柱法勅七章。其中初六章,他之五種亦存在於石柱,第七章唯存此石柱而已。幾乎全部無破損之箇所近於完全。而此刻文在阿塾王法勅中最初被解讀的。解讀者雅各普仁勢普(James Prinsep),依其苦心得於一八三七年讀破之。
  2. 提利彌羅陀(Delhi-Mīraṭh)石柱。此亦原來在加如西與提利之中間程度的彌羅陀鎮,非魯茲舍王從此移來近提利而重建。在十八世紀既折為五片,其一部分送來加爾各答之亞細亞協會,不久即返還本處,今在近提利再建如舊形。從此石柱多破損之箇所,如第六章僅留二行之斷片。而且此部分存於英國之大英博物館。
  3. 羅宇利耶阿羅羅智(Lauṛiyā-Ararāj)石柱。此在波多利布多(現今之伯陀那)與尼伯爾之中間,古之毘舍離。現今存在波如奇羅地方之羅宇利耶村附近,於阿羅羅智同附近。石柱地上有三丈六尺強,其頂上原來言有金翅鳥(garuda)。此刻文普仁勢普亦既知道。六章全體完全不損。
  4. 羅宇利耶蘭單加利(Lauṛiyā-Nandangaṛh)石柱。在前之同村附近所謂蘭單加利存古城趾。高三丈二尺強,頂上有獅子之像頂有裝飾。照阿育刻王所建,現今亦如存在。刻文亦有後世刻文,法勅六章是完整的。普仁勢普既知道此。
  5. 蘭普如瓦(Rāmpurvā)石柱。與前二石柱大隔不太遠,在蘭普如瓦村,以前埋沒在土中而漸漸被發見,最近存其柱頭之獅子像亦被發見。高四丈四尺強,法勅六章亦完整。現今,由舊處橫倒在少隔之處所。此附近還有二基之石柱存在,大概非阿育王所建之物。
  6. 蘭哈婆多庫賞(Allāhābād-Kosam)石柱。此存在康迦河與耶無那河之合流地,此本存在於阿羅哈婆多市,高度有四丈二尺強。頂上有獅子之像,但,今已失。此石柱之中為阿育王之刻文有石柱法勅六章與關於皇后之法勅及憍賞彌法勅之三種。其外,後世之物所存三種刻。此為後世之刻文至不得解讀王刻文損失存點。一八〇一年既有拓本公表,其以前己知道了。
以上六種名為石柱法勅,共通於其中六種之六章法勅為甲,唯提利多普羅石柱所存的第七章者為乙,阿羅哈婆多橋賞彌石柱所存是關於皇后之法勅為丙之一,憍賞彌法勅稱為丙之二。六章之法勅於六種之石柱幾乎完全一致,異文異字甚少。故皆可得一見,此不要互相區別。此等石柱皆唯在中印度之北部,是應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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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育王刻文,其一是一八三七年初解讀而翻譯以來,雖斯道學者之研究即於現今,尚且,未有其全部完整之解釋,亦有專門學者之意見不同之部分,又突然為大進步有發表新解釋,因此如定譯者之出現全是不可能的。以下所舉譯文是譯者在一九二七年四月十八日譯了,簡直沒完整的。譯者爾來遠離此種之研究,亦因無參照專門學者之業績,實此譯文在舉出有幾次之躊躇,又雖辭退,逐不能止之為試譯而提出。希望新進之學者有更完壁之譯文出現,以替此是為至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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