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 星期一

《雜阿含經》與《波羅延耶》 3/4


如同《雜阿含345經》所說,這是出自「《波羅延耶》〈阿逸多所問〉」(CBETA, T02, no. 99, p. 95, b12)。
《波羅延耶》就是《大智度論》所指的「《波羅延經》」(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2-13)。這在巴利文獻,是《小部》第五經《經集》Suttanipāta,第五品為〈彼岸道品〉Pārāyanavaggo,所以,《雜阿含345經》的「《波羅延耶》」應作「《波羅延那》」,古代寫本,「耶、那」常混淆而抄錯。
〈彼岸道品〉的故事背景是一位婆羅門派他的十六位學生去跟世尊問一個問題,回答此一問題之後,世尊容許這十六位學生各自再跟他提問。所以,〈彼岸道品〉的主軸即是這十六組問題。
第一位提問的學生(māṇa 學童、青年、小孩)即是阿逸多Ajita。這首偈頌的編號為《經集》的1038頌。
Ye ca saṅkhātadhammāse, ye ca sekhā puthū idha;
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 pabrūhi mārisa. (1038)
Kāmesu nābhigijjheyya, manasānāvilo siyā;
Kusalo sabbadhammānaṃ, sato bhikkhu paribbaje’’ti. (1039)

「阿羅漢與種種有學,他們的行為是怎樣呢?審慎的智者,朋友,請你解答我的問題。」 (1038)
《瑜伽師地論》卷19 完整地翻譯了〈阿逸多所問〉的全部八首偈頌。我們先只看1038頌。
《瑜伽師地論》卷19:「若諸善說法,及有學異類;彼常委能趣,請大仙為說。」(CBETA, T30, no. 1579, p. 386, c2-4)

兩相比較,可以指出「了知諸法的人 saṅkhātadhammāse」(莊春江老師翻譯作「法的察悟者」),在《雜阿含345經》被譯作「法數」,有可能是《雜阿含經》的譯者將「saṅkhāta 已了悟」誤解為「計數」,在巴利《小義釋》明白地解釋此字意指「阿羅漢」。(請參考〈莊春江工作站〉:http://agama.buddhason.org/Ni/Ni18.htm)《瑜伽師地論》將第一句譯作「若諸善說法」,似乎是將「saṅkhāta 」譯作「善說」,不過,《大智度論》清晰地指出這是指人(阿羅漢),而不是指法(法數)。【《大智度論》卷3〈序品 1〉:「以智慧得無生法故,名數法人」(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9-20)】。
《雜阿含345經》所譯的「種種學」與巴利「種種有學 sekhā puthū」相當,有幾位現代歐美學者或台灣學者將「puthū」當作「puthujjana 」而譯為「凡夫」,或者譯為「一般」,可以算是「誤譯」。
例如,達和法師譯作「凡夫」,元亨寺版《經集》1038頌譯為「凡夫」,元亨寺版《小義釋》則譯為「一般」(「及茲一般之有學」)。

有學為「初果向、初果得、二果向、二果得、三果向、三果得、四果向」七種有學,故稱「種種有學 sekhā puthū」。《小義釋》解釋為「朝向『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學習的人」。

接受此一詮釋之後,《雜阿含345經》的譯詞「法數」都應解釋作「法數者」,即「阿羅漢」的意指,如:
「何等為學?何等為法[9]數」(CBETA, T02, no. 99, p. 95, b15)[9]數=故【元】【明】。應作「法數」。
《經集》1038頌的第三、第四句為:「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 pabrūhi mārisa」,「mārisa」為「老師、我尊敬的人」,此句的結構為「mārisa pabrūhi」(老師請告訴我),及「tesaṃ me nipako iriyaṃ puṭṭho」(被我問及他們行為的賢明者),「nipaka 賢明者、智者」,被當作是「paṇḍita 博學者、智者、賢者」的同義字,此處是「mārisa 老師、我尊敬的人」的同位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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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集》1038頌的近代漢譯
莊春江老師:
「凡法的察悟者,以及這裡凡個個有學,
 賢明者被我詢問他們的舉止時,親愛的先生!請你講述。」
元亨寺版《經集》:
「一切諸法察悟者,及此凡夫諸有學;
 彼等之動作行道,我問智者請語我。」(CBETA, N27, no. 12, p. 286, a6-7 // PTS. Sn. 198)
帖主的翻譯為:
「阿羅漢與種種有學,
 被問及他們行為的智者,老師!請解答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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