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7日 星期一

《雜阿含經》與《波羅延耶》 2/4


有時候,我閒下來發呆,會問自己:「如果我能生活在西元三到五世紀的漢地,知書達理,生活富裕,那時的我能為今日的想學佛的我作的最大貢獻是什麼?」
我的答案是:
1. 翻譯《雜阿含經》的註解。
2. 完整地翻譯《增一阿含經》

巴利文獻有覺音論師在西元五世紀初整理下來的四《尼柯耶》註解:《顯揚真義》、《破斥猶豫》、《滿足希求》與《吉祥悅意》,這四部註裡面有時還引用了更古老的《大註》(古僧伽羅語註解)。
相對於此,漢譯佛教文獻僅保留了零星而微不足道的偈頌解說。碩果僅存的是T212《出曜經》的完整的偈頌註解,與《瑜伽師地論》保存的《雜阿含經》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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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回到上文,《雜阿含345經》引述《彼岸道品》的偈頌:
『若得諸法數,若復種種學,
 具威儀及行,為我分別說。』
此首偈頌在漢譯還有兩個翻譯版本:
鳩摩羅什翻譯《大智度論》卷3〈序品 1〉:
「種種諸學人,及諸數法人,
 是人所行法,願為如實說!」(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4-15)
鳩摩羅什於西元403年翻譯《大智度論》(依據僧叡序,原名似為《大品般若波羅蜜經釋論》),求那跋陀羅則於於西元435年翻譯《雜阿含經》。
玄奘則於西元649年翻譯《瑜伽師地論》。
我們參考以下的《大智度論》同一偈頌的翻譯及相關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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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度論》卷3〈序品 1〉:
如佛問舍利弗:「如《波羅延經》阿耆陀難中偈說:
 『種種諸學人,及諸數法人,
 是人所行法,願為如實說!』
是中,云何學人?云何數法人?」
爾時,舍利弗默然。如是三問,三默。
佛示義端,告舍利弗:「有生不?」
舍利弗答:「世尊!有生。有生者,欲為滅有為生法故,名學人;以智慧得無生法故,名數法人。」(CBETA, T25, no. 1509, p. 82, c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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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雜阿含345經》中,此一偈頌問的不是「法數」和「種種學」的意義或內容,而是問:怎樣才夠資格被稱為「學人」?怎樣才夠資格被稱為「數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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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卷19:
「若諸善說法,及有學異類;
 彼常委能趣,請大仙為說。」(CBETA, T30, no. 1579, p. 386, c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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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偈頌為《經集》的1038頌,我們在下一次貼文將由此頌的「問偈」和「答偈」來回顧《雜阿含345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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