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6日 星期三
《雜阿含64經》的「優陀那偈」 -- 1/2
------ https://youtu.be/KC0FI6vFjQY ------ 《雜阿含64經》提到世尊歎優陀那偈: 「法無有吾我, 亦復無我所; 我既非當有, 我所何由生? 比丘解脫此, 則斷下分結。」(CBETA, T02, no. 99, p. 16, c8-10)。 此經的巴利對應經典是《相應部22.55經》,此段關於此首優陀那(Udāna)的巴利經文為: 1. Tatra kho bhagavā udānaṃ udānesi – ‘‘ 2. ‘no cassaṃ, no ca me siyā, 3. nābhavissa, na me bhavissatī’ti – 4. evaṃ adhimuccamāno bhikkhu chindeyya orambhāgiyāni saṃyojanānī’’ti. 從第一行的最後一字「udānesi 說優陀那」(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到第四行的最後一字「’’ti」(此處為 iti, 功用如同引號),這中間以新式標點符號表示,代表是世尊所說的話。 第二行和第三行為此首優陀那的內容,第三行的最後一字「’ti」(此處為 iti, 功用如同引號),代表此首優陀那的內容為: no cassaṃ, no ca me siyā, nābhavissa, na me bhavissati 莊春江老師翻譯為: 甲: 我不會存在以及我的不會存在, 如果我不存在,我的將不存在。 乙: 彼不會存在以及我的不會存在的, 彼將不存在以及我的將不存在。 ------- 元亨寺版《相應部22.55經》翻譯為: 「非我非我所[2] 應無我我所[3]」(CBETA, N15, no. 6, p. 82, a11-12 // PTS. S. 3. 55) [2]「非我」,原本 no cassa 由暹羅本 no cassaṁ 改之。 [3]「應無我」,原本 na bhavissati 由暹羅本 na bhavissāmi。 ------ 上述所標示的第四行 evaṃ adhimuccamāno bhikkhu chindeyya orambhāgiyāni saṃyojanāni, 莊春江老師翻譯為「當這樣勝解時,比丘能切斷下分結。」 元亨寺版《相應部22.55經》翻譯為「若如是勝解,則斷下分結。」 所以,帖主重新標點如下: 《雜阿含64經》: 如是我聞,一時佛住舍衛國東園鹿子母講堂。 爾時世尊晡時從禪起,出講堂,於堂陰中大眾前敷座而坐。 爾時世尊歎優陀那偈:「 『法無有吾我,亦復無我所; 我既非當有,我所何由生?』 比丘解脫此,則斷下分結。」(CBETA, T02, no. 99, p. 16, c4-10)。 [6]Udāna.。[7]法…結. Nocassa noca me siyā na bhavissatīti. Evam adhimuccamāno bhikkhu chindeyya orambhāgiyāni saññojanānīti.。 元亨寺版《相應部22.55經》應標點作: 「於此,世尊為唱優陀那曰:「 『非我非我所,應無我我所。』 若如是勝解,則斷下分結。」(CBETA, N15, no. 6, p. 82, a10-14 // PTS. S. 3. 55 - PTS. S. 3. 56)。 「若如是勝解,則斷下分結」十字,可以改作散文,無需以偈頌形式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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