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日 星期四

不公不義的「人力派遣制度」與「十、三、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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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台灣「人力派遣制度」是一個不公不義的制度,其實接近於「奴工」、「奴隸制度」,嚴重地侵害人權與工作權。

「人力派遣制度」是聘僱單位有工作職缺,向人力派遣公司聘用「派遣工」。

這造成幾個問題:

1. 聘僱單位任用「外人」,擔任工作,既未施與必要的工作訓練,也沒有長久的聘雇意願,所有「退休年金」、「勞保」、「前程規畫」、「病假、事假」一律不管,真的是「當外人看待」。

2. 被派遣的「勞工」,在聘僱單位的工作沒有長期保障,即使「派遣公司」有「退休年金」、「勞保」、「前程規畫」、「病假、事假」的承諾,但是這些「派遣公司」規模既小,蠅頭小利,公司多不久長,政府督核又不嚴,這些「長遠的福利」其實是「與虎謀皮」。

3. 從社會面來看,原先雇主因找不到員工,必須支付比最低薪資的薪水高來聘僱員工,並且承擔「職務訓練」、「退休年金」、「勞保」、「前程規畫」、「病假、事假」等等福利制度,現在把這些成本轉嫁給「派遣公司」,合則用、不合則去,被聘雇的人員只能接受最低薪資,甚至又被「派遣公司」再剝削一次,可以說是「現代版的奴隸制度」。

因此,我建議派遣制度應該訂「十、三、六」原則,

十,指聘僱公司不得從「派遣公司」任用多於該公司 10% 的人力。

三,指聘僱公司不得在六年內有三年接受「派遣公司」的人力派遣。

六,指聘僱公司在三年內有六個月接受「派遣公司」的派遣人力(從不同的「派遣公司」任用也算),必須跟「派遣公司」至少聘用30% 的人力。

例如,一家公司有 1000名員工,則最多可聘用 100 名派遣人力,如果這家公司止任用90 名派遣人力,達到滿六個月時(不須連續滿六個月),則必須跟「派遣公司」至少聘用27人。

此一規定的精神是:「人力派遣制度」應該是「應付短暫的人力需求」,任何聘僱單位對其固定職缺不能假藉「人力派遣」而規避聘雇的責任。

而被「人力派遣制度」所派遣的「短期員工」應有合理的「工作保障」。

政府應該主動輔導、稽核,避免讓「人力派遣制度」成為「奴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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