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 星期五

誰被授權可以下令監聽?我認為「特偵組違憲」。

pict 60

我認為台灣最高行政首長不是「行政院長」,因為「行政院長」可以隨時被總統任免,而且他不具有任何民意基礎;所以,台灣最高行政首長是「總統」,「行政院長」只是總統的「執行秘書」。

「立法院長」是台灣最高民意機關的首長,他除了經立法院罷免之外,他不接受任何人的任免。

所以,「立法院長」並未跟「行政院長」具平行地位,「立法院長」應該是與總統同一位階,與總統平起平坐。

立法院現在應該做兩件事:

1. 提起憲法解釋案,要求大法官判定「未經司法程序而監聽立法院長」為「違憲」。

2. 通過「監聽法」,規定監聽任何民眾的必要司法程序。也就是說,在民主體制之下,未經司法審判不得羈押或監禁任何人民,不得侵犯人民的人身自由。

同樣地,未經司法審判不得監聽任何人民,不得侵犯人民的言論自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