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引自《正觀雜誌》57期,2011年6月25日出版,37-117頁。
五十卷本《雜阿含經》字句斠勘(2)
二、抄寫訛誤
今本《雜阿含經》部分經文的句意不明確,或者文句有疑義,經過文本校勘之後,可以判讀為出自早期的輾轉抄寫訛誤,這樣的抄寫訛誤,不僅發生在漢譯佛教經典,也可在漢語文獻看到類似的例證。例如,《史記》〈范睢蔡澤列傳〉「謂其御者曰:『吾持粱刺齒肥』」,《史記集解》:「持粱,作飯也;『刺齒』二字當作『齧』。」此為抄寫時將一字誤為兩字。《史記》〈魏世家〉「汾水可以灌安邑,絳水可以灌平陽」,原文應作「汾水可以灌平陽,絳水可以灌安邑」,這是抄錄時前後顛倒的例子,與本文的<例三>類似。《漢書》〈平帝紀〉「諭說江湖賊成重等二百餘人皆自出」,〈蕭望之傳〉「(由)平江賊成重等有功」,兩處記同一事,一處稱「江湖賊」,一處記為「江賊」,馬斗金指出,應以前者為是,此是抄寫時脫漏一字。《三國志、魏志》〈三少帝、高貴鄉公髦紀〉記載的太后詔:「夫有功不隱,《周易》大義。」吳金華指出《周易》〈繫辭〉(謙卦)「子曰:『勞而不伐,有功而不德,厚之至也。』」所以應為「有功不德」,「隱」字為抄寫訛誤。《三國志、蜀志》〈黃權傳〉「及吳將軍陸議乘流斷圍」,「軍」字為抄寫衍文。[1]
漢譯佛典當然也無法避免類似現象,例如竺佛念翻譯的《出曜經》,《大正藏》作「蓋屋不密,天雨則漏,人自惟行,無婬怒癡。」[2] 而「《大正藏》用以校對的宋、元、明版藏經」(以下簡稱為「宋、元、明版藏經」,如僅為「《大正藏》用以校對的元、明版藏經」則簡稱為「元、明版藏經」)前兩句則作「蓋屋緻密,天雨不漏」,因為後續的經文解釋確實是譯為「猶如至密之人,造作宮殿屋舍緻密,天雨不漏,人自惟行,去婬怒癡不漏諸患盡。應為偈略說其要,愚癡亦爾、瞋恚亦爾、慳嫉亦爾、憍慢亦爾、愛結亦爾」,[3]應該是《大正藏》(及其所依據的《高麗藏》)的抄寫訛誤。在此偈之前,另有一偈為「蓋屋不密,天雨則漏,人不惟行,漏婬怒癡。」因此,應該是抄寫的人誤將前一偈的前兩句又抄在此處。[4]
諾曼指出即使是出土的阿育王石刻敕文,也可發現類似的例子:同一敕文在一版本為va,而另一版本作ca。[5]
由此可知,古今中外的抄寫訛誤屢見不鮮。如方廣錩《中國寫本大藏經研究》所描述,在宋朝開寶藏雕版印行之前,佛經主要是仰賴抄本流傳。[6]由於佛書或由僧侶、儒士,或由抄經生所抄寫,抄手或有可能對所抄寫的經典了解不深,此類訛誤更是容易發生了。[7] 潘重規提到他在1980年〈敦煌卷子俗寫文字與俗文字之言就〉的論文中指出,敦煌文字的俗寫習慣可歸納成「字形無定、偏旁無定、繁簡無定、行草無定、通假無定、標點無定」等等條例。[8] 此文雖然指出的是「敦煌寫卷」的現象,應該也是歷代輾轉抄寫的佛經寫本的共同現象,從唐朝玄應的《眾經音義》也可以發現不少類似的例子。不過,本文的意旨不在對通假文字與錯別字提出更正的建議,而是偏重在造成文義訛誤的抄寫錯誤。
以下筆者列舉經例,說明「抄寫訛誤」的判讀狀況。
1,《雜阿含1019經》:已洗諸非「小」
《雜阿含1019經》:「貪欲名非道,壽命日夜遷,女人梵行垢,女則累世間,熾然修梵行,已洗諸非小。」[9]
經文「已洗諸非小」的文意費解,各版藏經此處也無異讀。
檢閱對應的《別譯雜阿含246經》文句為「潔淨勝彼水」,[10]對應的巴利《相應部 1.6.8 經》,相當的文句為 “sinānam anodakan”,依字序直譯即是「沐浴不用水」[11],可以合理地推論原譯者將「anodaka不用水」譯為「非水」,所以應該是「已洗諸非水」,抄經時誤將「水」字抄成「小」字。由各版藏經此處一致作「小」字,可以判斷這應該是屬於比較早期的抄經訛誤。
此處CBETA仍作「小」字,尚未訂正。
2,《雜阿含1291經》:「火」災壞大地
類似的狀況有《大正藏》《雜阿含1291經》的問句:
「何物火不燒?何風不能吹?火災壞大地,何物不流散?」[12]
對應的《別譯雜阿含289經》作:
「何物火不燒,旋嵐不能壞?劫盡大洪水,一切浸爛壞。」[13]
《雜阿含1291經》「火災壞大地」的答句也是「水災壞大地」,所以,此處問偈第三句應作「水災壞大地」。[14]此處《趙城金藏》、《金版高麗大藏經》與《房山石經》都作「水災壞大地」,[15]《大正藏》、《佛光阿含藏》均作「火災壞大地」而未標示任何異讀,[16]《會編》與CBETA則已改正為「水災」。[17]
各版藏經仍然有一些類似的訛誤,再舉一個例子,例如《別譯雜阿含52經》:
「若信外道乾陀者,咸言先與我師乾陀大嚫、後與餘者;若信外道名三水者,言當供養我師三水。」[18]
此經的對應經典為《雜阿含1224經》:
「有事尼乾子道者,有事老弟子者,有事大弟子者,有事佛弟子僧者,咸作是念:『今當令佛面前僧,先作福田。』」[19]
上引《雜阿含1224經》經文「大」字有異讀,「宋、元、明版藏經」作「火」字。
經論中敘述有事火婆羅門信奉三火,如《方廣大莊嚴經》「迦葉及五百弟子,人事三火」[20] ,《雜阿含93經》佛陀善巧開導,即使要是奉三火,應是奉「父母、妻子眷屬、福田」三火。[21] 所以,有可能《別譯雜阿含52經》的「三水」也許是「三火」,而對應的《雜阿含1224經》經文「大」字,應以「火」字的異讀為合適。
再舉一個例子,《別譯雜阿含203經》中敘述佛告訴長爪梵志,經文為「佛復告大姓」,[22] 「宋、元、明版藏經」的異讀作「佛復告火姓」。對應經典《雜阿含969經》作「佛告火種」,[23] 很可能《別譯雜阿含203經》「佛復告大姓」,「大」字為抄寫訛誤。
3,《雜阿含23經》:正無間等、「縛」去諸結
《雜阿含23經》:「是名斷愛欲轉去諸結,正無間等,究竟苦邊。」[24]
《雜阿含24經》:「是名比丘斷除愛欲轉去諸結,正無間等,究竟苦邊。」[25]
《雜阿含》305, 710, 982, 983 各經有類似「是名斷愛縛結,正無間等,究竟苦邊」的經文,似乎是一個定型句,只是有些經典在相當於「正無間等」之處,譯為「慢無間等」或「正慢無間等」而已。這些經文的巴利對應詞句為 ” sammā mānābhisamayā”,僅有在《雜阿含24經》對應的《相應部,22.92經》作「超越諸慢 vidhā samatikkantaṃ」[26] ,請參考<表一>以及含有此「定型句」的下列經文:
《雜阿含305經》「是名比丘斷愛結縛,正無間等,究竟苦邊。」[27]
《雜阿含710經》「是名比丘斷愛縛結,慢無間等,究竟苦邊。」[28]
《雜阿含982經》「是名比丘斷愛縛結,慢無間等,究竟苦邊。」[29]
《雜阿含983經》「是名比丘斷愛縛結,慢無間等,究竟苦邊。」[30]
<表一> 「正(慢)無間等」與其對應巴利經文
SA | SA 經文 | 對應經典 | 巴利經文(sammā abhisamaya, vidhā samatikkantaṃ) | 附註 |
23 | 正無間等 | SN 22.91 | 無 ?? | 未找到 |
24 | 正無間等 | SN 22.92 | vidhā samatikkantaṃ | |
71 | 修無間等 | SN 22.105 | 無 ?? | 未找到 |
123 | 止慢無間等 | SN 23.9-10 | 無 ?? | 未找到 |
198 | 正無間等 | SN 18.21 | 無 ?? | 未找到 |
305 | 正無間等 | MN 149 | 無 ?? | 未找到 |
465 | 正慢無間等 | AN 4.177 | sammā mānābhisamayā | 《麗本》:正 |
468 | 慢無間等 | SN 36.3 | sammā mānābhisamayā | |
710 | 慢無間等 | SN 46.23 | 無 ?? | 未找到 |
982 | 慢無間等 | AN 3.32.2 | 無 ?? | 未找到 |
983 | 慢無間等 | AN 3.32.1 AN 4.41.5 | sammā mānābhisamayā 無 ?? | 未找到 |
1026 | 止慢無間等 | SN 35.75 | 無 ?? | 未找到 |
1027 | 止慢無間等 | --- | 無 ?? | 未找到 |
1214 | 得慢無間等 | SN 8.4 | mānābhisamayā |
其他經典,相當於此句 “sammā mānābhisamayā” 的譯文為:
《中阿含113經》:「是謂比丘斷愛除結,正知正觀諸法已,便得苦邊。」[31]
《本事經》譯為:「如是行者,永斷諸愛及眾結縛,無倒現觀,正盡苦邊。」[32]
《瑜伽師地論》譯為:「由於慢現觀當證苦邊際。」[33]
相對於上述經文,《雜阿含465經》的譯文「正慢無間等 sammā mānābhisamayā」似乎較接近按字直譯,而「元、明版藏經」的異讀「止慢無間等」,就極可能是抄寫訛誤。作為「止慢無間等」的還有《雜阿含123經》、《雜阿含1026經》、《雜阿含1027經》,同樣可能是出自「正慢無間等」的訛寫。
其他在此定型句之下的譯文,或作「正無間等」、或作「慢無間等」當然可以簡單的歸類為同樣的抄寫訛誤,但是,也有可能是最初的譯文就不相同。如果是後者,則會引起「同一譯者對一特殊術語的譯文不同」的議題。[34]
此處的標點符號,《大正藏》《雜阿含468經》作「是名比丘斷除愛欲縛去諸結慢,無間等,究竟苦邊。」以及CBETA與《佛光藏》作「是名比丘斷除愛欲縛、去諸結、慢無間等、究竟苦邊。」[35]
《雜阿含468經》的對應經典為《相應部36.3經》,在《雜阿含468經》「是名比丘斷除愛欲,轉去諸結,慢無間等,究竟苦邊。」的對應巴利經文為 “acchecchi taṇhaṃ vivattayi saṃyojanaṃ” 。筆者認為,相當於《相應部1.3.7經》的偈頌 ” kattha vaṭṭaṃ na vaṭṭati ”,對應的 《雜阿含601經》譯作「於何而不轉」,[36] 《雜阿含468經》的翻譯團隊可能將「vivattayi 根除」作「vaṭṭati 轉」的衍生字而譯作「轉去」。[37]在此「同一定型句」的脈絡之下,又如《雜阿含1026經》與《雜阿含1027經》的經文:
《雜阿含1026經》:「是名比丘斷愛欲、轉諸結,止慢無間等,究竟苦邊。」[38]
《雜阿含1027經》:「是名比丘斷諸愛欲、轉結縛,止慢無間等,究竟苦邊。」[39]
可以見到「轉諸結」、「轉結縛」的譯文。
由於翻譯團隊有可能將vivaṭṭati相當的字譯為「轉」,[40] 對於《大正藏》《雜阿含1026經》的經文「斷愛欲轉諸結」,「宋、元、明版藏經」的「轉」字作「縛」字,可能還是作「轉」字比「縛」字正確。
對於《雜阿含1027經》的經文「轉結縛」,「元、明版藏經」作「縛結縛」,似乎有一些抄本「轉」、「縛」書寫的非常類似,抄經者必須經常猜測究竟是「轉」字還是「縛」字。
又如《雜阿含465經》「是名斷愛縛諸結斷諸愛,正慢無間等、究竟苦邊。」[41]
此處《雜阿含465經》就「斷愛縛諸結」而言,字句結構不常見,筆者認為經文應該是「是名斷愛、轉諸結,正慢無間等,究竟苦邊」,將「縛」字作為「轉」字的訛寫,後面的「斷諸愛」三字,作為「抄寫衍文」而刪去。
另一個例句:《雜阿含123經》「名斷愛、離愛、轉結、止慢無間等,究竟苦邊。」[42]
雖然《雜阿含123經》此段經文並無異讀,我們 也可以依上述的定型句判定經文「離愛」是衍文,「止慢無間等」應作「正慢無間等」,經文應作「名斷愛、轉結、正慢無間等,究竟苦邊。」
而對於《雜阿含1214經》的偈頌「滅除憍慢使,得慢無間等,究竟於苦邊。」[43],《大正藏》「究竟於苦邊」,雖然《大正藏》用以校對的宋版、聖語版藏經作「究竟於苦道」,可以依定型句判定「道」字是「邊」字的抄寫訛誤。
4,《雜阿含1312經》:「多羅揵陀」天子
《雜阿含1312經》天子說偈問佛,天子名為「多羅揵陀天子」。[44]
但是經文最後卻又敘述「『陀摩尼天子』聞佛所說,歡喜隨喜,稽首佛足」[45] ,經文前後不一致。
核對其他經典,《雜阿含1311經》的問法天子為「陀摩尼天子」。[46]《雜阿含1312經》的巴利對應經典《相應部1.1.5經》未提到天子名稱,漢譯對應經典有《雜阿含1002經》、《別譯雜阿含140經》與《別譯雜阿含311經》,其中只有《別譯雜阿含311經》稱此天子為「多羅健陀」,[47] 所以,《雜阿含1312經》與對應的《別譯雜阿含311經》的天子名稱是一致的。依照經文慣例,應該是問法、聞法的「多羅健陀天子」聞佛所說、歡喜隨喜才對。有可能是謄寫之間,誤抄成前一經問法的「陀摩尼天子」。
5,《雜阿含1175經》:使者謂「正觀」
《雜阿含1175經》「四守門者,謂四念處。城主者,謂識受陰。使者,謂正觀。」[48]
〈溫文〉指出對應的《相應部35.204經》作「比丘!守門者,這是念的稱謂。比丘!快捷雙使,這是止觀的稱謂。」[49]
〈溫文〉指出《相應部35.204經》經文中的「門」,指的是六內入處,[50]而《雜阿含1175經》為「四門者,謂四識住」,《瑜伽師地論》與《雜阿含1175經》相同為指「四識住」,[51] 可見兩者在傳承上接近,而與巴利《相應部尼柯耶經》不同。
但是,在「使者」的意涵,《相應部35.204經》為指「止與觀」,《瑜伽師地論》的釋文也是「奢摩他、毘鉢舍那…止觀雙行。」[52] 很有可能《雜阿含1175經》此處經文是「止觀」,而非「正觀」,可能是來自抄寫造成的訛誤。
〈溫文〉指出《雜阿含101經》,《大正藏》經文為「正觀成就」,而「宋、元、明版藏經」都作「止觀成就」,應該是同類的訛誤,而以後者為正確。[53]
《雜阿含305經》的經文也提到「正觀」:「何等法應知、應證?所謂眼、解脫。何等法應知、應修?所謂正觀。」[54]
對應的《中部149經》為:
“Katame ca, bhikkhave, dhammā abhiññā bhāvetabbā? samatho ca vipassanā ca-ime dhammā abhiññā bhāvetabbā.”
“Katame ca, bhikkhave, dhammā abhiññā sacchikātabbā? vijjā ca vimutti ca-ime dhammā abhiññā sacchikātabbā.” [55]
此段巴利經文,筆者試譯為:「應依智慧修習何法?止與觀,此法應依智慧修習。應依智慧證得何法?明與解脫,此法應依智慧體證。」儘管《雜阿含305經》在「正觀」並無異讀,但是《中部149經》緊鄰「眼、解脫」的正是「止觀」,而不是正觀。(順帶一提,《大正藏》《雜阿含305經》經文「眼、解脫」,「宋、元、明版藏經」的「眼」字作「明」字,應以後者為是。)
《瑜伽師地論》也是在對應的註釋提到「奢摩他(止)、毘鉢舍那(觀)」:「於所依明淨智及能依解脫煩惱斷,正證已證。於所依奢摩他及能依毘鉢舍那,正修已修。」[56]
6,《雜阿含20經》:「深」經
《雜阿含20經》「深經亦如是說」。[57]
各版藏經此處經文相當一致,沒有其他「異讀」。《會編》指出:「『染』原本作『深』。依《論》:『二、愛結所染諸有漏事』,知深乃染字形似之誤,今改。「染經」與上「結所繫」經,與『相應部』(二二)『蘊相應』七0經相當。」[58] 。此經未包含在此段攝頌之內。[59]
所以,「深」字應為「染」字的抄寫訛誤。
7,《雜阿含854經》:「繁耆迦」精舍
《雜阿含854經》「繁耆迦精舍」。[60]
對應的巴利《相應部 55.10 經》,相當的文句與為「Giñjakāvasatha,磚屋(giñjakā磚,āvasatha房子,住所)」,[61] 因此,「繁」字可能是「緊」字的訛寫,「緊耆迦精舍」才會與原文的讀音相近。
類似的字形相近而抄寫訛誤也發生在《別譯雜阿含經》,例如《別譯雜阿含207經》經文「時有梵志名曰聞陀」[62],對應的《雜阿含973經》此位梵志是稱為「旃陀」[63] ,此經的巴利對應經典《增支部,3.71經》是 “Channa”,此一人名,其他漢譯經典譯作「闡陀」,所以《別譯雜阿含207經》的「聞陀」,可能是「闡陀」的訛寫。
8,《雜阿含276經》:「告難舍」瞿曇彌比丘尼
《雜阿含276經》「比丘尼眾其名曰:純陀比丘尼、民陀比丘尼、摩羅婆比丘尼、波羅遮羅比丘尼、陀羅毘迦比丘尼、差摩比丘尼、難摩比丘尼、告難舍瞿曇彌比丘尼、優鉢羅色比丘尼、摩訶波闍波提比丘尼。」[64]
由巴利《相應部尼柯耶》〈比丘尼相應〉(《相應部5.1-10經》)與其對應的漢譯《雜阿含經》、《別譯雜阿含經》,可以整理成<表二>。
《大正藏》《雜阿含276經》「陀羅毘迦比丘尼」,「宋、元、明版藏經」作「阿羅毘迦比丘尼」,此比丘尼應該是<表二>的阿臈毘(《雜阿含1198經》、《相應部 5.1 經》),因此《大正藏》此處作「陀」字應該是抄寫訛誤,以「阿」字為較合理。[65]
《雜阿含276經》「告難舍瞿曇彌比丘尼」,參考《相應部 5.3 經》的 ” Kisāgotamī”,應該是《雜阿含1200經》的 「吉離舍瞿曇彌比丘尼」,此處顯然是出自抄寫訛誤。
<表二> 漢、巴對應經典各部經的比丘尼名稱
《雜阿含經》 | 《別譯雜阿含經》 | 《相應部尼柯耶》〈比丘尼相應〉 |
1198阿臈毘 | 214 曠野 | 5.1 Āḷavikā |
1199 蘇摩 | 215 蘇摩 | 5.2 Somā |
1200 吉離舍瞿曇彌 | 216 翅舍憍曇彌 | 5.3 Kisāgotamī |
1201 優鉢羅色 | 217 蓮華色 | 5.5 Uppalavaṇṇā |
1202 尸羅(=Selā) | 218 石室 | 5.10 Vajirā |
1203 毘羅(=Vīrā) | 219 鼻(口*梨) | 5.9 Selā |
1204毘闍耶 | 220 毘闍耶 | 5.4 Vijayā |
1205 遮羅 | 221 折羅 | 5.6 Cālā |
1206優波遮羅 | 222 優波折羅 | 5.7 Upacālā |
1207 尸利沙遮羅 | 223 動頭 | 5.8 Sīsupacālā |
9,《雜阿含288經》:然彼名色緣識生,而今復言「名色緣識」
《雜阿含288經》:「答言: 『尊者舍利弗!名色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非非自他作無因作,然彼名色緣識生。』
復問:『彼識為自作、為他作、為自他作、為非自非他無因作?』
答言:『尊者舍利弗!彼識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非非自他作無因作,然彼識增名色生。』
尊者舍利弗復問:『尊者摩訶拘絺羅!先言名色非自作、非他作、非自他作、非非自他作無因作,然彼名色緣識生,而今復言名色緣識,此義云何?』」[66]
《會編》、《佛光藏》與〈林文〉均指出「然彼識增名色生」應為「然彼識緣名色生」。[67] 但是只有〈林文〉指出「然彼名色緣識生,而今復言名色緣識,此義云何?」應為「然彼名色緣識生,而今復言識緣名色,此義云何?」。[68] 《佛光藏》雖指出此經文的意義應為「然彼名色緣識而生,而今復言依名色為緣而有識」,[69] 仍然未變動此經的經文。
其實,《會編》所附的《瑜伽師地論》即明確敘述[70] :
「名色緣識,識緣名色。譬如束蘆展轉相依而得住立,於其中間諸緣生法,皆非自作,亦非他作,非自他作,非無因生。」[71]
參考巴利對應經典《相應部12.67經》也可以見到「名色緣識、識緣名色」的敘述。[72]
10,《雜阿含1177經》:灰河「南岸」極熱
《雜阿含1177經》:「譬如灰河,南岸極熱,多諸利刺,在於闇處。」[73]
〈林文〉指出:《瑜伽師地論、攝事分》此處的解說為「見彼內、外六處,三毒火難,住於兩岸」,[74] 因此「南岸」應是「兩岸」之誤。
筆者贊同此意見,此 「灰河兩岸極熱」,「兩岸」可能意指《雜阿含1174經》「此岸者,謂六入處。彼岸者,謂六外入處」。[75]
11,《雜阿含484經》:如其所「問」
《雜阿含484經》:「如其所觀,次第盡諸漏,是為見第一。如其所問,次第盡諸漏,是名聞第一。如所生樂,次第盡諸漏者,是名樂第一。如其所想,次第盡諸漏者,是名想第一。如實觀察,次第盡諸漏,是名有第一。」[76]
〈溫文〉指出「如其所問」,[77] 「問」字應作「聞」字。對照經文「諸有聞彼聲者,是名聞第一。」[78]並未談及「問」,而且巴利對應經文《增支部5.170經》也是只提到「聞」,因此,此處「問」字可能是傳抄訛誤,應作「聞」字才是。
〈溫文〉也指出「如實觀察」,巴利對應經文《增支部5.170經》作「yathā bhūtassa怎樣有時,怎樣存在時」,[79] 應該是譯為「如實」,因傳抄訛誤而成為「如實觀察」。
〈溫文〉稱此為「衍文」的問題,也就是《雜阿含278經》「不生欲覺結」,多了一個「不」字。《相應部 35.96經》對應的經文為「比丘生起惡不善法」,似乎可以支持此一建議,詳見本文<例16>。
三、一字之差:「肯定」誤譯為「否定」或「否定」誤譯為「肯定」
如同無著比丘指出的,巴利或漢譯經文因為傳誦時對連音的接首詞(-a)判讀不正確,或者因傳誦、傳抄的疏漏而誤增、遺漏「否定詞 na」,導致句意將「肯定」誤譯為「否定」,或是將「否定」誤譯為「肯定」;[80] 這樣的一字之差,[81] 造成句意完全相反。
雖然絕大多數的此類訛誤,可以歸咎於對「否定接首詞 ”a-“ 」的誤判(或對 na 的傳誦失誤),但是從漢語文獻看來,這樣的訛誤也有可能是抄寫訛誤所造成的。在談錫永、沈衛榮、邵頌雄合著的書中提到藏譯經典也有類似的問題。現存《聖入無分別總持經》有梵文本、漢譯本與藏譯本,[82] 在「德格版」、「北京版」、「朵宮版」三種藏譯經文對勘之下,發現「北京版」頁二上(頁231)第二行的經文「能遍除遣一切無分別之相」,「德格版」、「朵宮版」作「能遍除遣一切分別之相」,與「北京版」相比少了一個否定字 “mi”,因為此三版本為同一譯本的三個不同抄本,顯然不是譯者誤解否定字 “mi”的有無,而是「北京版」經文抄寫誤增一個冗字“mi” ,而讓經文成為意思相反的「能遍除遣一切無分別之相」。[83]
于亭《玄應「一切經音義」研究》提到《說文》二徐本的誤植「不」字的例子。[84] 在「漢京文化」出版的《說文解字注》,98頁上,「訾」字,引《二徐本》作「不思稱意也」。又引《禮記,少儀注》「訾,思也」。兩種註釋意思正好相反,所以《段注》說「凡二見,此別一義」。于亭指出,《一切經音義》「訾量(…訾亦量也。《說文》:『思稱意也』)」[85] ,「不訾(訾,量也。《說文》:『思稱意也』)」[86] ,「《說文》:『訾,量也』」[87] ,于亭認為今本《說文》可能在抄寫時誤增一「不」字。
更早的書例是呂友仁指出的《禮記》〈曲禮〉下:「男女相答拜也」。唐、陸德明的《經典釋文》提到:「男女相答拜也,一本作『不相答拜』。皇侃云:後人加『不』字耳。」對於注重禮教的儒家,男女是否應該互相答拜,應該是耳熟能詳,卻出現了兩種完全相反的敘述,令人十分疑惑。鄭玄在此處注曰:「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將此處抄錄成「男女不相答拜也」的學者,是將鄭注理解為:「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而忽略了古本此處沒有「不」字,與未細讀孔穎達的疏:「男女相答拜也者,男女宜別,或嫌其不相答,故明雖別必宜答也。俗本云『男女不相答拜』。禮,男女拜,悉相答拜,則有『不』字為非。故鄭云:『嫌遠別不相答拜,以明之』。」[88]
反觀初期佛教經典所顯示的這「一字之差」(誤增一「不」字,或遺漏一「不」字),既可能是背誦或翻譯時,對「否定接首詞 -a」或「否定詞 na」的有無作了誤判,也有可能是來自抄手的訛誤。後者的錯誤,在出自儒生親自抄寫的書都發生了訛誤,更何況佛經的抄寫可能是出自對佛法一知半解的抄手,這樣的錯誤必然是無法迴避了。
以下為筆者所列舉的例子。
12,《雜阿含81經》:若色「非一向是苦」
〈林文〉的論文指出《雜阿含81經》有此「誤譯」。[89]
《雜阿含81經》:「摩訶男!若色非一向是苦、非樂、非隨樂、非樂長養、離樂者,眾生不應因此而生樂著。摩訶男!以色非一向是苦、非樂,隨樂,樂所長養,不離樂,是故眾生於色染著;染著故繫,繫故有惱。摩訶男!若受、想、行、識,非一向是苦、非樂、非隨樂、非樂長養、離樂者,眾生不應因此而生樂著。摩訶男!以識非一向是苦、非樂,隨樂、樂所長養、不離樂,是故眾生於識染著…。」[90]
此處第一次出現的「(若色)非一向是苦」,應為「(若色)一向是苦」,第二次出現的「(以色)非一向是苦」語意相符,但是緊接著的「非樂」,應該為「是樂」。第三次出現的「(若受、想、行、識,)非一向是苦」,同樣應為「(若受、想、行、識,)一向是苦」,第四次出現的「(以受、想、行、識,)非一向是苦」語意相符,但是緊接著的「非樂」,也應該為「是樂」。參考下一段經文,可以看出下一段經文與上一段引文是結構對稱而語意相對的說法,由於下一段引文完全無誤,因此,此一狀況與其說是譯者的失誤,倒不如說是抄經者的抄寫訛誤。
《雜阿含81經》「摩訶男!若色一向是樂、非苦、非隨苦、非憂苦長養、離苦者,眾生不應因色而生厭離。摩訶男!以色非一向樂、是苦、隨苦、憂苦長養、不離苦,是故眾生厭離於色;厭故不樂,不樂故解脫。摩訶男!若受、想、行、識,一向是樂、非苦、非隨苦、非憂苦長養、離苦者,眾生不應因識而生厭離。摩訶男!以受、想、行、識,非一向樂、是苦、隨苦、憂苦長養、不離苦,是故眾生厭離於識…。」[91]
這樣的論證可以從此經的巴利對應經典《相應部22.60經》得到支持。相當於此經「摩訶男!若色非一向是苦」的經文,巴利經文為「摩訶利,若色一向是苦 (Mahali, if this form were exclusively suffering)」。[92]
《會編》與《佛光阿含藏》都只將兩次「非一向是苦」改為「一向是苦」,與〈林文〉的建議不同。[93]
13,《雜阿含259經》:「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
《雜阿含259經》「舍利弗言:『摩訶拘絺羅!阿羅漢亦復思惟:此五受陰法為病、為癰、為刺、為殺、無常、苦、空、非我。所以者何?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見法樂住故。」[94]
〈林文〉指出「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見法樂住故」應為「無得未得故、證未證故,但為見法樂住故」。[95]此一建議增加了「無」字與「但為」兩字。他引《瑜伽師地論》「若已證得阿羅漢果。更無未得為得,乃至未證為證故,正勤修習,但為現法樂住」[96] 來支持這個論點,文中也指出《相應部22.122-123經》的經文也是相同的意涵。[97]
筆者建議改為「『非』為得未得故,證未證故,『但為』見法樂住故」,以達到最少修訂的原則。
14,《雜阿含714經》:自此則「非」時
《大正藏,雜阿含714經》經文:「如是,比丘!掉心猶豫,修擇法覺分、精進、喜,則非時,修猗、定、捨覺分,自此則非時。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98]
《佛光藏,雜阿含714經》指出上述引文後段的「自此則非時」應該作「自此則是時」。[99]
〈林文〉指出,此段引文應於「掉心猶豫」之前增補「掉心生」,於「自此則是時」之後,將經文「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增補為「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100] 此處《佛光藏》的標點「此等諸法,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應依《大正藏》改正。
依照〈林文〉,此句應為「如是,比丘!『掉心生、』掉心猶豫,修擇法覺分、精進、喜,則非時,修猗、定、捨覺分,自此則『是』時。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念覺分者,一切兼助。」[101]
同一經文中,如《雜阿含714經》「掉心生、掉心猶豫,此等諸法,能令內住一心攝持。譬如燃火,欲令其滅,足其樵炭,彼火則滅。」[102]
經文「足其燋炭」,「宋、元、明版」作「足其樵炭」。依常理來說,增加「樵炭(樵木與木炭)」,想要讓火熄滅,應該反而會讓火燃燒得更久。此經的巴利對應經典用的字是「濕木」。[103]
但是《大正藏》與《高麗藏》的「燋炭」也無法作「燒盡的炭燼」解釋。《說文》:「燋:所引然持火也。從火,焦聲。《周禮》曰:『明火爇燋也。』炭:燒木未灰也。」[104]所以,增加「燭、火炬、未燒盡的炭」也不足以滅火。
《一切經音義》就「焦」與「燋」兩字的區別作解釋:「焦炷(上即姚反,鄭注《禮記》云:『焦,臭也。』《廣雅》云:『焦,黑也。』《說文》從隹、從火。經文中多作『燋』,音『即藥反』。案:燋者,灼龜之木也,非經義。」[105]
因此,不管是「樵炭」或「燋炭」都無法滅火,而與「滅火」的文章脈絡不符。這可能是譯經時選字不慎,筆者以為,「燋炭」兩字似乎是可用「燼灰」或「灰燼」代替。[106]
15,《雜阿含278經》:「不」生欲覺結
《雜阿含278經》「云何名不退法?眼識色緣,不生欲覺結,彼比丘不喜、不讚歎、不執取、不繫著。於彼法不隨順迴轉,當知是比丘不退轉諸善法,世尊說是不退法,耳、鼻、舌、身、意亦復如是。」[107]
在對應經典《相應部35.96經》,經文為「諸比丘!如何是不退法?諸比丘!在此,眼見色已,比丘生起惡不善法,以及會引生結縛的憶念與思惟。如果比丘不容忍它,並且捨棄、驅逐、滅盡、令其消失。諸比丘!比丘應當這樣了知:『我未從善法退墮。』因此,世尊稱此為『不退』。」[108]
從文意來看,「不生欲覺結」似乎不需「不喜、不讚嘆、不執取、不繫著」,而是應該如《相應部》經文,對「惡不善法(欲)」,以及會引生「結縛(結)」的「憶念及思惟(覺)」生起「不喜、不讚嘆、不執取、不繫著」。〈溫文〉指出此處為「衍文」的問題,也就是《雜阿含278經》「不生欲覺結」,多了一個「不」字。《相應部 35.96經》對應的經文為「比丘生起惡不善法」,似乎是較「文從字順」的說法。
16,《雜阿含743經》:「不」斷五蓋
《雜阿含743經》,《會編》及《佛光大藏經,雜阿含經》的標點作:「諸外道出家言:『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如是法:『不斷五蓋,惱心、慧力羸、為障礙分、不趣涅槃,盡攝其心,住四念處;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充滿。』」[109]
〈溫文〉提到此段引文的「不斷五蓋」應為「斷五蓋」,對應的《相應部46.54》經的經文:「諸比丘!你們應斷除令心染污、令慧羸弱的五蓋」[110] ,〈溫文〉認為「不」字應該是「衍文」。此一引文,CBETA版則作:
「諸外道出家言:『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如是法不:「斷五蓋惱心,慧力羸、為障礙分、不趣涅槃,盡攝其心,住四念處。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充滿;四方、四維、上、下一切世間,心與慈俱,無怨無嫉,亦無瞋恚,廣大無量,善修習充滿,如是修習。」悲、喜、捨心俱亦如是說。我等亦復為諸弟子作如是說,我等與彼沙門瞿曇有何等異?所謂俱能說法。』」[111]
似乎CBETA版標註上「適當」的標點符號,問題即可解決,其實不然。因為CBETA《雜阿含713經》的標點為:
「諸外道問比丘言:『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法,斷五蓋覆心,慧力羸,為障礙分,不轉趣涅槃,住四念處,修七覺意。我等亦復為諸弟子說斷五蓋覆心,慧力羸,善住四念處,修七覺分。我等與彼沙門瞿曇有何等異?俱能說法。』」[112]
此文為「斷五蓋覆心」,前面的句子為「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法」而不是「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法不」。同時,從行文脈絡來看,「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法…我亦為諸弟子說法」比較順暢,如CBETA標點作「沙門瞿曇為諸弟子說如是法不?…我等亦復為諸弟子作如是說」,文意則不順暢。筆者以為應該以「不」字為「衍文」較合理。
附帶說明,《大正藏》版《雜阿含743經》「盡攝其心」,[113] 宋、元、明版作「善攝其心」,似乎以後者為合適,前者為抄寫訛誤。
四、經文缺漏
部分《雜阿含經》為脫漏經文,有些可以依據文意補足,有些則參考對應經典,將遺漏的字句補回。
請參考下列經例。
17,《雜阿含1174經》:「沉沒」、「洲渚」、洄澓
《雜阿含1174經》中,譯文似乎是遺漏了對「沉沒、洲渚」的解說:
「比丘白佛:『云何此岸?云何彼岸?云何沈沒?云何洲渚?云何洄澓?云何人取?云何非人取?云何腐敗?善哉世尊!為我廣說,…乃至自知不受後有。』」[114]
「佛告比丘:『此岸者,謂六入處。彼岸者,謂六外入處。人取者,猶如有一習近俗人及出家者,若喜、若憂、若苦、若樂,彼彼所作,悉與共同,始終相隨,是名人取。非人取者,猶如有人願修梵行,我今持戒、苦行、修諸梵行,當生在處,在處天上,是非人取。洄澓者,猶如有一還戒退轉。腐敗者,犯戒行惡不善法,腐敗寡聞,猶莠稗、吹貝之聲,非沙門為沙門像,非梵行為梵行像。如是,比丘!是名不著此彼岸,乃至浚輸涅槃。』」[115]
此經的對應經典為《增壹阿含43.3經》與《相應部35.200經》[116]。《增壹阿含43.3經》的解說為「中沒者欲愛也,在岸上者五欲也」。[117] 巴利經文解說為:「沉沒為貪喜,洲渚為我慢」。[118] 兩種解說有差距。
《成實論》有一段類似的解說:
「如經中說,不斷三法則不能度老病死。不著者,不著此岸、不著彼岸,不沒中流,不出陸地,不為人取及非人取,不入洄澓,不自腐爛。此岸謂內六入,彼岸謂外六入。中流謂貪喜,陸地謂我慢。人取謂與在家出家和合,非人取謂持戒為生天上。洄澓謂返戒,腐爛謂破重禁。」[119]
因此,依據《成實論》與《相應部35.200經》,應以「沉沒為貪喜,洲渚為我慢」的解說較為恰當,而且《增壹阿含43.3經》「中沒者欲愛也,在岸上者五欲也」,兩者也有重複之嫌。
在此將對應經文依照《相應部35.200經》次序排列,請參考<表三>,可以發現經文是以四個對等狀況來教導,也就是「不著此岸、不著彼岸」,「不於中流沈沒、不擱淺在沙洲」,「不被人取、不被非人取」,「不捲入漩渦、內部不腐爛」。從佛陀的教導經文也可以察覺,《雜阿含1174經》經文遺漏了第二個對等狀況的解說,而問句的次序應該是「人亦不取,非人不取;不入洄澓,又不腐敗」。
<表三> 《雜阿含1174經》與對應經文的次序
經典 | 相應部35.200經 | 增一阿含 43.3 經 | 雜阿含1174經(解釋) |
不著此岸 | 1 | 1 | 1 (1) |
不著彼岸 | 2 | 2 | 2 (2) |
不於中流沈沒 | 3 | 3 | 3 |
不擱淺在沙洲 | 4 | 4 | 4 |
不被人取 | 5 | 5 | 6 (3) |
不被非人取 | 6 | 6 | 7 (4) |
不捲入漩渦 | 7 | 7 | 5 (5) |
內部不腐爛 | 8 | 8 | 8 (6) |
18,《雜阿含254經》:「解脫」六處
《雜阿含64經》:「法無有吾我,亦復無我所;我既非當有,我所何由生? 比丘解脫此,則斷下分結。」[120]
《雜阿含254經》:
「世尊!於世尊法中得阿羅漢,盡諸有漏,所作已作,捨離重擔,逮得己利,盡諸有結,正智心解脫,當於爾時解脫六處。云何為六?離欲解脫、離恚解脫、遠離解脫、愛盡解脫、諸取解脫、心不忘念解脫。」[121]
〈溫文〉指出上引的兩經,對應的《尼柯耶》經文均為 “adhimuccamāno” [122],應是「確定」、「確信」之意,相當於古漢譯經典的「勝解」或「信解」。此一解釋可以得到《瑜伽師地論》與《阿毘達磨順正理論》譯文的支持:
《瑜伽師地論》:「於諸行中,用無我見以為依止,發其『勝解』,願於未來無三苦我,我無三苦。…如前復生如是『勝解』:『當無彼我,我當無彼』。如是,行者於其苦苦究竟解脫,亦永超越順下分結,即於此道次第進修,乃至能得阿羅漢果。」[123]
「云何名為六處勝解。一出離勝解。二無惱勝解。三遠離勝解。四愛盡勝解。五取盡勝解。六心無忘失勝解。」[124]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世尊有時為諸苾芻無問自說,或有一類作是思惟,謂『我不有、我所亦不有。我當不有,我所當不有』。如是勝解時,便斷下分結。」[125]
因此,此兩經的「解脫」很可能是「勝解」的誤譯。[126]
《雜阿含254經》經文:「世尊!若有依少信心而言離欲解脫,此非所應,貪、恚、癡盡,是名真實離欲解脫。
若復有人依少持戒而言我得離恚解脫,此亦不應,貪、恚、癡盡,是名真實解脫。
若復有人依於修習利養遠離而言遠離解脫,是亦不應,貪、恚、癡盡,是真實遠離解脫。」[127]
經文第一段為「真實離欲解脫」,第二段應為「真實『離恚』解脫」,第三段應為「真實『遠離利養』解脫」,此為「脫漏經文」。
19,《雜阿含563經》:「三種」離熾然
《雜阿含563經》「尊者阿難語離車言:『如來、應、等正覺所知所見,說三種離熾然清淨超出道,以一乘道淨眾生、離憂悲、越苦惱,得真如法。何等為三?
如是,聖弟子住於淨戒,受波羅提木叉,威儀具足,信於諸罪過,生怖畏想。受持如是具足淨戒,宿業漸吐,得現法離熾然,不待時節,能得正法,通達現見觀察,智慧自覺。離車長者!是名如來、應、等正覺說所知所見說離熾然,清淨超出,以一乘道淨眾生、滅苦惱、越憂悲,得真如法。
復次,離車!如是淨戒具足,離欲、惡不善法,乃至第四禪具足住,是名如來、應、等正覺說離熾然,乃至得如實法。
復有三昧正受,於此苦聖諦如實知,此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跡聖諦如實知。具足如是智慧心,業更不造,宿業漸已斷,得現正法,離諸熾然,不待時節,通達現見,生自覺智。離車!是名如來、應、等正覺所知所見,說第三離熾然,清淨超出,以一乘道淨眾生、離苦惱、滅憂悲,得如實法。』」[128]
經中提及「戒、定、慧」為世尊教導的三種離熾然的方法與《雜阿含934經》相同。但是,由於部分字句的脫落,造成文意及段落不清晰,以下為參考《雜阿含934經》所作的字詞增訂,此一建議所增加的字詞以小括弧()標示,刪減的字詞以中括弧[]標示:
《雜阿含934經》卷「尊者阿難語摩訶男:『此聖弟子住於戒波羅提木叉律儀,威儀行處,受持學戒,受持學戒具足已;離欲、惡不善法,乃至第四禪具足住;如是三昧具足已,此苦聖諦如實知,此苦集如實知,此苦滅如實知,此苦滅道跡如實知。』」[129]
《雜阿含563經》「如是,聖弟子住於淨戒,受波羅提木叉,威儀具足,信於諸罪過,生怖畏想。受持如是具足淨戒,宿業漸吐,得現法離熾然,不待時節,能得正法,通達現見觀察,智慧自覺。離車長者!是名如來、應、等正覺[說]所知所見,說(第一)離熾然,清淨超出,以一乘道淨眾生、滅苦惱、越憂悲,得[真]如(實)法。
復次,離車!如是淨戒具足(已),離欲、惡不善法,乃至第四禪具足住,(具足如是三昧正受,宿業漸吐,得現法離熾然,不待時節,能得正法,通達現見觀察,智慧自覺。離車長者!)是名如來、應、等正覺(所知所見,)說(第二)離熾然,乃至得如實法。
復(次,離車!)[有](如是)三昧正受(具足已),於此苦聖諦如實知,此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跡聖諦如實知。具足如是智慧心,業更不造,宿業漸已斷,得現[正]法離[諸]熾然,不待時節,(能得正法,)通達現見(觀察),(智慧)[生]自覺[智]。離車!是名如來、應、等正覺所知所見,說第三離熾然,清淨超出,以一乘道淨眾生、離苦惱、滅憂悲,得如實法。」
五,對其他校勘論文的商議
〈林文〉列舉了21個經例,這些經例就對應經典有出入、有疑義的地方予以剖析、抉擇,釐清經文的脫漏、錯字、不當的標點,訂正誤譯,協助初學者選擇各版本之間的「異讀」。
筆者之一在〈溫文〉也提供了18個經例作為經文校勘的嘗試。[130] 以身為《雜阿含經》的讀者而言,這總共39個經例可以協助讀者覺察到有未妥當的文句,而避免囫圇吞棗讀過一通;它們也引導讀者在讀經過程去體會經義、覺察疑意,進而嘗試去思惟、抉擇法義。
但是,〈林文〉有幾處經例,筆者有些不同的意見,謹在此向林崇安教授執經請益,也借此機會將〈溫文〉補正。
20,《雜阿含67經》:色集,「受想行識集」
〈林文〉指出《雜阿含67經》有缺漏的經文:
「云何色集,受、想、行、識集?愚癡無聞凡夫不如實知色集、色滅、色味、色患、色離。…如是純大苦聚生,是名色集,受、想、行、識集。」[131]
「云何色滅,受、想、行、識滅?多聞聖弟子如實知色集、色滅、色味、色患、色離。…如是純大苦聚滅。云何多聞聖弟子如實知受、想、行、識?識集、識滅、識味、識患、識離如實知?…如是純大苦聚滅,皆悉得滅。比丘!是名色滅,受、想、行、識滅。」[132]
前段經文並未解說「受、想、行、識集」。〈林文〉建議,在此可以依照後段經文補足成:
「云何色集,受、想、行、識集?愚癡無聞凡夫不如實知色集、色滅、色味、色患、色離。不如實知故,樂著彼色,讚歎於色;樂著於色,讚歎色故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憂、悲、惱、苦。如是純大苦聚生。『愚癡無聞凡夫不如實知受、想、行、識集、識滅、識味、識患、識離。不如實知故,樂著彼識,讚歎於識;樂著於識,讚歎識故取;取緣有,有緣生,生緣老、死、憂、悲、惱、苦。如是純大苦聚生』。是名色集,受、想、行、識集。」
如此增補之後,前後兩段的經文才顯得結構相同。
但是,這或許不能算是缺漏,而是從背誦傳統轉寫為文字記載時,對於結構相同的段落,蓄意的簡省。因此,在此經的理解上,必須遵循〈林文〉的建議;但是在校勘上,或許沒有必要作此增補。
21,《雜阿含736, 740經》:修習七覺分,當得七種果
〈林文〉分別將《雜阿含736經》與《雜阿含740經》編列如下:[133]
(1) 若比丘修習七覺分,多修習已,當得七種果、七種福利。何等為七?
(2a) 是比丘得現法智證樂。
(2b) 若命終時,若不得現法智證樂。
(2c) 及命終時,而得五下分結盡,中般涅槃。
(2d) 若不得中般涅槃,而得生般涅槃。
(2e) 若不得生般涅槃,而得無行般涅槃。
(2f) 若不得無行般涅槃,而得有行般涅槃。
(2g) 若不得有行般涅槃,而得上流般涅槃」[134] (以上為《雜阿含736經》)
(1) 若比丘修習此七覺分,多修習已,當得七果。何等為七?
(2a) 謂現法智有餘涅槃。
(2b) 及命終時。
(2c) 若不爾者,五下分結盡,得中般涅槃。
(2d) 若不爾者,得生般涅槃。
(2e) 若不爾者,得無行般涅槃。
(2f) 若不爾者,得有行般涅槃。
(2g) 若不爾者,得上流般涅槃」[135] (以上為《雜阿含740經》)
〈林文〉建議上述兩經的(2b)可以統一釐正為「若命終時,得智證樂」或「及命終時,得智證樂」。
在經典中類似「七果」的經文有《長阿含17經》:
「此樂當有七果功德。云何為七?於現法中,得成道證。正使不成,臨命終時,當成道證。若臨命終復不成者,當盡五下結。…中間般涅槃。…生彼般涅槃。…行般涅槃。…無行般涅槃。…上流阿迦尼吒般涅槃。」[136]
巴利對應經典《相應部46.3經》的經文為:
「諸比丘,當如是七覺支已修習滿足,可得七果、七福,那些七果、七福呢?可以現法得究竟智(aññā)。如果未能現法得究竟智,臨命終時,可得究竟智。如果既未能現法得究竟智,臨命終時也未得究竟智,則能五下分結盡,得中涅槃(antarāparinibbāyī)。…」[137]
依此文脈絡,(2b) 應為「若不爾者,及命終時,得現法智證樂。(《雜阿含736經》」或「若不爾者,及命終時,得現法智有餘涅槃。(《雜阿含740經》)」以下(2c)到(2g),都應該是「若不爾者,及命終時,得…」的句型。
22,《雜阿含54經》:溺水能救,獲「彼」能救,暗「慧」明燈
《大正藏》《雜阿含54經》「譬如有人溺水能救獲,彼能救迷方示路,闇慧明燈。」[138]
《大正藏》此處附註經文有異讀:「彼」字,「宋、元版藏經」作「囚」字,「明版藏經」作「泅」字。「慧」字,「宋、元、明版藏經」作「惠」字。
〈林文〉認為《雜阿含280經》經文「溺者能救,閉者能開,迷者示路,闇處然燈」[139] ﹔與上一段引文「只是譯文不同而已」以及「標點不明確、意義不清楚」,並且依據 《雜阿含280經》將《雜阿含54經》引文「釐正」成:
「譬如有人,溺水能救,獲囚能救,迷方示路,闇處明燈」。[140]
此項「釐正」的建議主要為將「彼」字訂正為「囚」字與將「慧」字訂正為「處」字。
筆者認為,就《雜阿含280經》的引文而言,在其對應經典《中部 150 經》有相當的經文:「如同將翻覆的扶正,將隱藏的顯示,對迷路的示以方向,在黑暗中燃燈讓能視者見色」。[141]
《中阿含12經》與《中阿含18經》的對應經文可以說是與《中部 150 經》完全相當:
《中阿含12經》:「瞿曇猶明目人,覆者仰之,覆者發之,迷者示道,暗中施明,若有眼者便見於色。」[142]
《中阿含18經》:「覆者仰之,覆者發之,迷者示道,闇中施明,若有眼者便見於色。」[143]
這些經文與《雜阿含280經》的差別是沒有「溺者能救」的描述,三部經文的「將翻覆的扶正,將隱藏的顯示」與《雜阿含280經》的「閉者能開」相當,但是不清楚是譯者將兩句譯成一句,還是原來文本只有一句。[144]
筆者以為,依據「宋、元版藏經」將《雜阿含54經》的經文校訂為「獲囚能救」,理由已算是充足,如果接受此一更動,則以「獲囚能救」來稱讚佛陀,在漢譯四阿含中可算是是孤例,無需引用《雜阿含280經》,也與《雜阿含280經》不相干。至於《雜阿含54經》引文「闇慧明燈」,則可依據「宋、元、明版藏經」異讀作「闇惠明燈」,相當於《中阿含12經》與《中阿含18經》的「闇(暗)中施明」,「惠」與「施」為意義相當的動詞。[145]
〈林文〉改為「闇處明燈」的建議有兩項顧慮:一、前三句「溺水能救,獲囚能救,迷方示路」有動詞「救、救、示」,第四句如改作「闇處明燈」則沒有動詞。二、作「闇惠明燈」僅是遵循異讀,如遵循〈林文〉作「闇處明燈」,無直接依據,也與《雜阿含280經》「闇處然燈」不同。[146]
此處筆者的建議是:「譬如有人,溺水能救,獲囚能救,迷方示路,闇惠明燈」。
23,《雜阿含70經》:謂「受」當來有愛
《雜阿含70經》:
「云何有身集邊?謂受當來有愛貪喜俱,彼彼樂著,是名有身集邊。」[147]
此句「元、明版藏經」作:
「云何有身集邊?謂愛當來有貪喜俱,彼彼樂著,是名有身集邊。」
《佛光阿含藏》的新式標點作:
「云何有身集邊?謂愛、當來有愛、貪、喜俱,彼彼樂著,是名有身集邊。」[148]
《會編》作:
「云何有身集邊?謂受當來有愛,貪喜俱,彼彼樂著,是名有身集邊。」[149]
中華電子佛典學會(CBETA)電子檔的新式標點則作:
「云何有身集邊?謂受,當來有愛、貪、喜俱,彼彼樂著,是名有身集邊。」[150]
〈溫文〉指出對應的《相應部22.103經》作:「諸比丘!什麼是有身集邊?那就是導致再生、與喜貪俱行,且處處感到歡樂的渴愛,也就是,欲愛、有愛、無有愛。」[151]
〈溫文〉認為「透過巴利經文的比較,便能確定『貪喜俱,彼彼樂著』其實和『受當來有』一樣,都是用以修飾『愛』的形容詞。」因此,本句應該作為:
「云何有身集邊?謂受當來有愛,貪喜俱,彼彼樂著。」
此是四聖諦中苦集諦的解說,應該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卻可發現此句的譯法,以及表現在斷句及標點符號上的不同解讀。我們可以參考類似的翻譯。例如,《中阿含13經》:
「云何知苦習如真?謂此愛,受當來有,樂欲共俱,求彼彼有,是謂知苦習如真。」[152]
此段經文與上引的巴利經文幾乎完全相同,「謂此愛,當來有、貪喜俱,彼彼樂著」,只是沒有巴利經文的「也就是,欲愛、有愛、無有愛」。
因此,筆者的解讀是以《中阿含13經》為底本,認為原來經文同時有「愛、受」兩字,可能抄手誤認為是冗餘的相同兩字,有些抄手認為是「愛」,而另有抄手認為是受,以至造成各版本的出入。[153]
筆者的建議為:
「云何有身集邊?謂愛,受當來有、貪喜俱、彼彼樂著,是名有身集邊。」
24,《雜阿含105經》:「而」起慢無間等
《雜阿含105經》「我諸弟子聞我所說,不悉解義,而起慢無間等;非無間等故,慢則不斷;慢不斷故,捨此陰已,與陰相續生。」[154]
〈林文〉指出「而起慢無間等」,應為「未起慢無間等」。他所依據的《瑜伽師地論》相當的文句為:
「此中異生,非於一切佛所說義皆能了知,亦非於慢覺察是慢,又未能斷。」[155]
依行文的脈絡,當然以改作「不悉解義,未起慢無間等」為清晰,不會引起誤解。但是原來的經文可以理解成:「不悉『解義而起慢無間等』」,「不」字的文意可以貫穿到「起慢無間等」,也不是「非改不可」的情況,只是此時不能在「不悉解義」之後加一「逗號」。
但是此段《瑜伽師地論》引文似乎指經文有三個層次:
「此中異生非於一切佛所說義,皆能了知,亦非於慢覺察是慢,又未能斷。若諸有學非於我見一切義中,皆不了知,又能於慢覺察是慢,而未能斷。若諸無學能作一切。」[156]
也就是一、異生(異學):不了知佛所說義、未覺察此慢、又未能斷。二、有學:了知佛所說義、覺察此慢、但未能斷。三、無學:了知佛所說義、覺察此慢、又能斷。
《瑜伽師地論》此處的解釋與《雜阿含105經》不同,或者,《瑜伽師地論》於此處作分類較細的解釋。
25,《雜阿含71經》:「十」聖處
《雜阿含71經》:
「又復差別者。是名比丘(1)斷五支,(2)成六支,(3)守護一,(4)依四種,(5)棄捨諸諦,(6)離諸求,(7)淨諸覺,(8)身行息,(9)心善解脫,(10)慧善解脫,純一立梵行,無上士。」[157]
《雜阿含388經》:
「是名比丘斷五支,成六分,守護於一,依倚於四,捨除諸諦,離四衢,證諸覺想,自身所作,心善解脫,慧善解脫,純一清白,名為上士。」[158]
《瑜伽師地論》:
「已斷五支,成就六支,一向守護,四所依止,最極遠離,獨一諦實,棄捨希求,無濁思惟,身行猗息,心善解脫,慧善解脫,獨一無侶正行已立,名已親近無上丈夫。」[159]
《長阿含10經》:
「云何十難解法?謂十賢聖居:一者比丘除滅五枝,二者成就六枝,三者捨一,四者依四,五者滅異諦,六者勝妙求,七者無濁想,八者身行已立,九者心解脫,十者慧解脫。」[160]
〈林文〉引上述四部經論,提及《長部33經》的「十個聖者住處」,而認為應該「保留前十術語,配以剩下三術語為佳」。[161]
漢譯文獻中還有《增一阿含46.2經》與《成實論》明確提及「十聖處」。
《增壹阿含46.2經》:
「聖賢所居之處有十事,三世諸聖常處其中。云何為十?於是,比丘,五事已除,成就六事,恒護一事,將護四部眾,觀諸劣弱,平等親近,正向無漏,依倚身行,心善解脫,智慧解脫。」[162]
《成實論》:
「十聖處者,聖人斷五法,成六法,守一法,依四法,滅偽諦,捨諸求,不濁思惟,離諸身行,善得心解脫,善得慧解脫,所作已辦,獨而無侶。」[163]
筆者以為只是單純的「十聖賢居」,不需要有所謂「保留前十術語,配以剩下三術語為佳」的困擾。
26,《雜阿含215經》:我「有」內眼識色貪
《雜阿含215經》:
「比丘眼見色已,覺知色,不起色貪覺,我有內眼識色貪,不起色貪覺,如實知。」[164]
〈溫文〉指出對應經典《相應部35.70經》為:
「優婆瓦那!在此,比丘以眼見色已,覺知色,但未覺知色貪,他如是了知內無色貪:『我內無有色貪。』」[165]
〈溫文〉認為《雜阿含215經》「我有內眼識色貪」,為漏了一個否定詞,此句應作「我無有內眼識色貪」。此說甚為合理。
不過,〈溫文〉所引的《相應部 35.70經》對應經文譯為「未覺知色貪」,此處可能會帶給讀者「有色貪生起,但未覺知色貪」的印象,可以改譯為「不起色貪」。
六、一個校勘案例的討論:《雜阿含33, 34經》
佛陀說法有可能是在不同的地點、在不同的情境、對不同的聽法者,重述以前說過的偈頌或法義,而使用不同的字詞或強調不同的重點。[166]如此,這些差異有可能沒有誰對誰錯的議題,而僅是存在兩種或多種不同的面貌的類似經典。因此,有時不同版本之間的差異,如果堅持要訂出誰是誰非,可能不盡合理。
在對照閱讀的研究過程,有些差異是出自「傳誦失誤」、「誤譯」、「抄寫訛誤」,但是,有時校勘者必需警覺到這或許是「不同傳承」造成的差異,才不致於將「部派特點」當作「訛誤」來釐正。有時在目前的文獻現狀之下,有些經文的判讀無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定,而有待未來參證新的出土文獻。[167]
在此,以《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為例,來探討這一類校勘過程中難以決斷的困難。
27,《雜阿含33, 34經》:「不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
《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有如下的類似經文:
「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色非是我。若色是我者,不應於色病、苦生,亦不應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以色無我故,於色有病、有苦生,亦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受、想、行、識亦復如是。…』」[168] (《雜阿含33經》)
「爾時,世尊告餘五比丘:『色非有我。若色有我者,於色不應病、苦生,亦不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以色無我故,於色有病、有苦生,亦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受、想、行、識亦復如是。…』」[169] (《雜阿含34經》)
檢閱對應的《相應部 22.59 經》,經文為:「色為無我。諸比丘,若色有我,則色不應導致苦惱,就能『令色如是、令色不如是』。以色無我故,於色有苦惱生,無法『令色如是、令色不如是』。受、想、行、識亦復如是。」[170]
〈林文〉指出《雜阿含34經》的引文,依照巴利【S59】經文,「亦不應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應作「亦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亦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應作「不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171]
蔡奇林(2007)基本上是贊同〈林文〉(2003)的建議,而提出更多的例證,如(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2)《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3)《四分律》。(4)巴利《律藏、大品》。(5)《佛說五蘊皆空經》。(6)《雜阿含316-318經》。(7)梵本《四部眾經》。(8)《佛本行經》。(9)梵本《大事》。如果稱《相應部22.59經》這一類的經文為甲,而稱原來《大正藏》《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這一類的經文為乙,蔡奇林指出甲與乙的數量為 10:1,「十」指的是上述九項加上《相應部22.59經》,「一」指的是《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172]
但是關則富(2009)檢視世尊所駁斥的「我見」,從另一個觀點提出不同的意見。[173]在檢討對應經典《中部35經》、《雜阿含110經》與《增一阿含37.10經》之後,他認為經文中薩遮尼犍子「色是我」的主張,比較接近邪命外道(Ājīvika),而不是耆那教(Jainism)的主張。[174]
關則富認為從義理的角度看來,經文中世尊所駁斥的我見,《相應部 22.59 經》比較接近是談「我所attaniya」(所以敘述「如果色是我,就能『令色如是、令色不如是』」),而《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比較接近是「我見的常義」(因我是常,不受變化,所以敘述「如果色是我,就不得『於色令如是、令不如是』」)。[175]
雖然蔡奇林以〈《雜阿含》「無我相經」勘正:「文獻學」vs「教義學」的解決方案〉為題,列了三層證據、十項經論文獻作為立論基礎,而對《雜阿含33, 34, 86, 87經》四經進行「勘正」。關則富也正是以「教義學」的角度來審查,而認為此數經反而比較能反應當時印度「我見」的「常」義,反而以《雜阿含33, 34經》為合適,不需「勘正」。
與此議題(「若色有我者,於色不應病、苦生,亦不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相關的《雜阿含經》經文,請參考<表四>。
<表四> 與《雜阿含34經》相關的各部《雜阿含經》經文
經號 | 無我、苦、無常 | 反駁「主宰」義的經文 | 反駁「常」義的經文 |
雜阿含33經 | 無我 | 色非是我。若色是我者,…亦不應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 | |
雜阿含34經 | 無我 | 色非有我。若色有我者,…亦不得於色欲令如是、不令如是。 | |
雜阿含86經 | 無常 | 若無常色有常者,…亦不應於色有所求,欲令如是、不令如是 | |
雜阿含87經 | 苦 | 色是苦。若色非是苦者,…,亦不欲令如是,亦不令不如是。 | |
雜阿含110經 | 無我 | 汝言色是我,…,得隨意自在,令彼如是,不令如是耶? | |
雜阿含316經 | 無常 | 眼無常,若眼是常者,…,亦應說於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 | |
雜阿含317經 | 苦 | 眼苦,若眼是樂者,…,應得於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 | |
雜阿含318經 | 無我 | 眼非我,若眼是我者,…,應得於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 |
針對〈蔡文〉的十個例證而言,筆者以為,如果純就經典來論證,而不將律藏、論藏以及歷史傳記類的著作以同等的比重來衡量,例證的數量就有不同的面貌。從五十卷本《雜阿含經》譯文來看,《雜阿含33經》與《雜阿含34經》應算作兩經,如再加上《雜阿含86經》與《雜阿含87經》,則認為「如果色是我,就不得『於色令如是、令不如是』」的一方就有四經;而作相反敘述的一方,扣除傳記類的(8)《佛本行經》、(9)梵本《大事》,與律藏類的(1)《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2)《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雜事》。(3)《四分律》。(4)巴利《律藏、大品》,此類的經典只剩四例,雖然此類比數不能代表什麼結論,但是僅從數據來看,比數就成為4:4,並不像〈蔡文〉中顯示的那樣「聲勢浩大」。
參考<表四>,即使只考量教導「無我」這一主題的經文,甲類與乙類的經文也是各有兩經(甲類「應得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有《雜阿含110經》、《雜阿含318經》;乙類「亦不應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有《雜阿含33經》、《雜阿含34經》)。值得注意的是《雜阿含316經》,既然說「若眼是常者」,依照〈林文〉、〈蔡文〉的邏輯,經文就應該是「眼若是常,則不應說『於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因為既然『眼是常』,就不會改變,不應該說要令其改變。可是經文作『若眼是常者,...,亦應說於眼欲令如是、不令如是』,可見,不能以文字表面的邏輯去類推,而論斷在此『無常、苦、無我』的議題是否缺一『否定詞』,應該要就此議題去蒐集更多文獻學上的例證,再輔以教義的判定,才能做一合理的校勘。可見此處不能以此邏輯類推,而應該回歸關則富的思考理路:「世尊駁斥的常見在經典中的敘述為何?」
因此,如果認為世尊說法,有時是駁斥「我的主宰義」,而有《雜阿含110經》、《雜阿含318經》的陳述,有時是駁斥「我的常義」,而有《雜阿含86經》、《雜阿含87經》、《雜阿含33經》、《雜阿含34經》的陳述,如此一來,就不需去勉強「勘正」而更動經文。
[1] 《史記》「持粱齧肥」的例子,參考陳直(2006),135頁;「汾水」的例子,參考周筱雲(2000),28頁。《漢書》的例子,參考馬斗全(1999),138頁。《三國志》的例子,參考吳金華(2000),92頁,例33;以及104頁,例87。
[2] 《出曜經》卷28〈32 心意品〉(CBETA, T04, no. 212, p. 760, a5-6)。
[3] 《出曜經》(CBETA, T04, no. 212, p. 760, a7-10)。
[4] 《出曜經》(CBETA, T04, no. 212, p. 759, c26-27)。
[5] 諾曼(1997),88頁,724頁,26-28行。
[6] 方廣錩(2006)。
[7] 徐時儀(2009),27頁,註28:「據敦煌藏經洞所藏寫經卷子題記,敦煌設有抄經生。如S1457《成實論》卷14卷末的題記載:『延昌元年(512)歲次壬辰八月五日,敦煌鎮官經生劉廣周所寫論訖。』」。亦可參考方廣錩(2006)關於抄經生的敘述。周一良(2007),94頁指出,南北朝北魏時期,劉芳曾被雇傭來抄經:「《魏書》五五〈劉芳傳〉:『芳嘗為諸僧佣寫經論,筆跡稱善,卷直以一縑,歲中能入百餘匹。』」
[8] 潘重規(1994),12-14頁。
[9] 《雜阿含1019經》(CBETA, T02, no. 99, p. 266, a9-11)。
[10] 《別譯雜阿含246經》「欲名為非道,人命日夜逝;女為梵行垢,亦惱害世間;專修梵行者,潔淨勝彼水」(CBETA, T02, no. 100, p. 461, a14-16) 。
[11] 《相應部 1.6.8經》(SN I 38),Bodhi (2000), p. 129. 譯為 “That is the bath without water” (這是不需用水的沐浴)。
[12] 《雜阿含1291經》(CBETA, T02, no. 99, p. 355, c23-24)。
[13] 《別譯雜阿含289經》(CBETA, T02, no. 100, p. 474, b11-12)。
[14] 《雜阿含1291經》「水災壞大地」(CBETA, T02, no. 99, p. 356, a1)。
[15] 《房山石經》「盛川流不息」冊,514頁上版。《趙城金藏》47冊,724頁上版。《金版高麗大藏經》36冊,576頁中版。《中華大藏經》33冊,228頁上版。
[16] 《大正藏》2冊,355頁下欄。《佛光阿含藏》《雜阿含經》,2160頁。
[17] 印順法師(1983),下冊301頁。
[18] 《別譯雜阿含52經》(CBETA, T02, no. 100, p. 390, c2-4)。
[19] 《雜阿含1224經》(CBETA, T02, no. 99, p. 334, a9-11)。
[20] 《方廣大莊嚴經》(CBETA, T03, no. 187, p. 611, c20)。
[21] 《雜阿含93經》「然婆羅門當勤供養三火,隨時恭敬,禮拜奉事,施其安樂。何等為三?一者根本,二者居家,三者福田」(CBETA, T02, no. 99, p. 24, c23-26)。也可參考《別譯雜阿含259經》(CBETA, T02, no. 100, p. 464, b14-p. 465, b5)。兩經最後歸結到斷滅貪、瞋、癡三火。
[22] 《別譯雜阿含203經》(CBETA, T02, no. 100, p. 449, a10)。
[23] 《雜阿含969經》(CBETA, T02, no. 99, p. 249, b5)。
[24] 《雜阿含23經》(CBETA, T02, no. 99, p. 5, b2-3)。
[25] 《雜阿含24經》(CBETA, T02, no. 99, p. 5, b23-24)。
[26] ” vidhā samatikkantaṃ”, SN 22.92, (S iii 137), line 5-6. Bodhi (2000), p. 948, line 34-35 翻譯為: “has transcended discrimination” (超越諸慢)。
[27] 《雜阿含305經》(CBETA, T02, no. 99, p. 87, c14-15)。
[28] 《雜阿含710經》(CBETA, T02, no. 99, p. 190, b19-20)。
[29] 《雜阿含982經》(CBETA, T02, no. 99, p. 255, c8-9)。
[30] 《雜阿含983經》(CBETA, T02, no. 99, p. 256, a8-9)。
[31] 《中阿含113經》(CBETA, T01, no. 26, p. 602, c28-29)。
[32] 《本事經》卷3〈2 二法品〉(CBETA, T17, no. 765, p. 677, a2-4)。
[33] 《瑜伽師地論》(CBETA, T30, no. 1579, p. 372, c17)。
[34] 早期漢譯經典有一詞兩譯,或在偈頌前後譯文不同的現象。前者如《雜阿含379經》的翻譯「憍陳如」與「拘鄰」。「憍陳如白佛:『已知,世尊。』復告尊者憍陳如:『知法未?』拘隣白佛:『已知,善逝。』尊者拘隣已知法故,是故名阿若拘隣。」(CBETA, T02, no. 99, p. 104, a11-13)。後者如《雜阿含551經》的偈頌翻譯前後不一致:「斷一切諸流,亦塞其流源;聚落相習近,牟尼不稱歎;虛空於五欲,永以不還滿;世間諍言訟,畢竟不復為。」(CBETA, T02, no. 99, p. 144, b4-7)。與「若斷一切流,亦塞其流源;聚落相習近,牟尼不稱歎;虛空於諸欲,永已不還滿;不復與世間,共言語諍訟。」(CBETA, T02, no. 99, p. 144, c13-16)。《雜阿含1274經》(CBETA, T02, no. 99, p. 350, b2-c10)世尊重述天女的偈頌,前後譯文也不相同。《增壹阿含11.10經》「調達…提婆達兜…」(CBETA, T02, no. 125, p. 567, b5-11)。《別譯雜阿含50經》「拔利婆婁支…拔利毘婁支」(CBETA, T02, no. 100, p. 390, a23-26)。此一現象與原因有待進一步探討。
[35] 《雜阿含468經》(CBETA, T02, no. 99, p. 119, b21-22),《佛光阿含藏》《雜阿含經》,744頁。
[36] SN 1.3.7, (S i 15):” kattha vaṭṭaṃ na vaṭṭati”。對應經文《雜阿含601經》「於何而不轉」(CBETA, T02, no. 99, p. 160, c21)。
[37] “Vivattayi” 為vivaṭṭeti 的過去式,此處依Spk 註解,意為「根除」。請參考Spk ii 75:” Vivattayi saṃyojananti dasavidhampi saṃyojanaṃ parivattayi nimmūlakamakāsi.”。 vaṭṭati作為「轉」的意涵,請參考PED: ”vaṭṭati [Vedic vṛt. … viz. "turning round," is attached to vaṭṭati only in later Pāli & sometimes doubtful. …] 1. to turn round, to move on: doubtful in "kattha vaṭṭaṃ na vaṭṭati" S I.15; preferably with v. l. as vaḍḍhati. “ (p. 594, right column)
[38] 《雜阿含1026經》(CBETA, T02, no. 99, p. 268, b7-8) 。
[39] 《雜阿含1027經》(CBETA, T02, no. 99, p. 268, b22-24)。
[40] 相當於此處,《別譯雜阿含176經》譯作「還返」,而非「轉」:「池水云何竭?有何流還返?」…「亦無有還返」(CBETA, T02, no. 100, p. 438, a8-14)。
[41] 《雜阿含465經》(CBETA, T02, no. 99, p. 119, a7-9)。
[42] 《雜阿含123經》(CBETA, T02, no. 99, p. 40, b10-11)。
[43] 《雜阿含1214經》(CBETA, T02, no. 99, p. 331, b6-7)。
[44] 《雜阿含1312經》(CBETA, T02, no. 99, p. 360, c20)。
[45] 《雜阿含1312經》(CBETA, T02, no. 99, p. 360, c28)。
[46] 《雜阿含1311經》「陀摩尼天子聞佛所說,歡喜隨喜,稽首佛足」(CBETA, T02, no. 99, p. 360, c17-18) 。
[47] 《別譯雜阿含311經》(CBETA, T02, no. 100, p. 479, a11) 。
[48] 《雜阿含1175經》(CBETA, T02, no. 99, p. 316, a3-4) 。
[49] 溫宗堃(2010),2頁,例 1 。PTS版,《相應部35.204經》為位於S iv 194-195,在 Bodhi (2000) 的編號為《相應部35.245經》,1251-1253頁。
[50] Bodhi (2000), p. 1252, ’The six gates’: this is a designation for the six internal sense bases.
[51] 《瑜伽師地論》卷91:「緣內外處四種識住」(CBETA, T30, no. 1579, p. 819, b12),「如能如實緣初識住,乃至如實緣第四識住。當知亦爾」(CBETA, T30, no. 1579, p. 819, b17-18)。
[52] 《瑜伽師地論》「為欲斷滅諸有取識,修循身念勝奢摩他、毘鉢舍那之所攝受,由此親近修習勢力,發生如實緣初識住,隣逼現觀止觀雙行,從此無間於聖諦中能入現觀。」(CBETA, T30, no. 1579, p. 819, b12-16)。
[53] 《雜阿含101經》(CBETA, T02, no. 99, p. 28, a28-29)。
[54] 《雜阿含305經》 (CBETA, T02, no. 99, p. 87, c9-11)。
[55] MN 149, (M iii 289-290).
[56] 《瑜伽師地論》(CBETA, T30, no. 1579, p. 824, b28-c1)。
[57] 《雜阿含854經》(CBETA, T02, no. 99, p. 4, b25)。
[58] 印順導師,《雜阿含經論會編(上)》,第30頁,註2。
[59] 對應的攝頌為《雜阿含經》卷1:「使(15)增諸數(16),非我(17)非彼(18);結繫(19)動搖(21),劫波所問(22);亦羅睺羅所問二經(23, 24)」(CBETA, T02, no. 99, p. 5, b26-27)。請參考蘇錦坤(2009b),107-108頁。
[60] 《雜阿含854經》「佛住那梨迦聚落繁耆迦精舍」(CBETA, T02, no. 99, p. 217, b14-15) 。
[61] 《相應部 SN 55.10》(SN V 358), Bodhi (2000), p. 1799 and 1801, 譯為 “the brick hall”。
[62] 《別譯雜阿含207經》(CBETA, T02, no. 100, p. 451, a12)。
[63] 《雜阿含973經》「時,有外道出家名曰旃陀,詣尊者阿難所」(CBETA, T02, no. 99, p. 251, b21-22)。
[64] 《雜阿含276經》(CBETA, T02, no. 99, p. 73, c11-15)。列舉比丘尼名稱的經典,可參考漢譯《雜阿含1198-1207經》、《別譯雜阿含214-223經》、《增壹阿含5.1-5.5經》、《佛說阿羅漢具德經》(CBETA, T02, no. 126, p. 833, c8-25) 與巴利《相應部 SN 5.1-5.10經》、《增支部 AN 1.14.5經》(AN I 25)。可參考 Bingenheimer(2008a)、蘇錦坤(2009c)。
[65] 此處顯示《雜阿含經》有同名異譯的現象,相當於” Āḷavikā” 的印度語系文字被譯作「阿臈毘」與「阿羅毘迦」。此處不是單例,如《雜阿含379經》「爾時,世尊告尊者憍陳如:『知法未?』憍陳如白佛:『已知。世尊!』復告尊者憍陳如:『知法未?』拘隣白佛:『已知。善逝!』尊者拘隣已知法故,是故名阿若拘隣。尊者阿若拘隣知法已…」(CBETA, T02, no. 99, p. 104, a10-14) ,在此不深論此一現象,可參考蘇錦坤(2009a),118-119頁,〈三、5. 翻譯用詞的一致性〉。
[66] 《雜阿含288經》(CBETA, T02, no. 99, p. 81, a24-b4)。《大正藏》「然彼識增名色生」,「元、明版藏經」作「然彼識緣名色生」,應以「元、明版藏經」用字為合適。
[67] 印順法師(1983), 中冊,16頁,註2。《佛光藏,雜阿含經》,551頁,註7。林崇安(2003),21頁,經文例十六。
[68] 林崇安(2003),21頁,經文例十六。
[69] 《佛光藏,雜阿含經》,551頁,註8。
[70] 印順法師(1983),中冊15頁。
[71] 《瑜伽師地論》卷91,(CBETA, T30, no. 1579, p. 829, c11-14)。
[72] SN 12.67, (S i, 113-114). Bodhi (2000), p. 608.
[73] 《雜阿含1177經》(CBETA, T02, no. 99, p. 316, c24-25)。
[74] 《瑜伽師地論》卷91,(CBETA, T30, no. 1579, p. 819, c19-20)。
[75] 《雜阿含1174經》(CBETA, T02, no. 99, p. 314, c28-29)。
[76] 《雜阿含484經》(CBETA, T02, no. 99, p. 123, c14-19)。
[77] 溫宗堃(2010),6-7頁,例5。
[78] 《雜阿含484經》(CBETA, T02, no. 99, p. 123, c3-4)。
[79] AN 5.170, (A iv 202).
[80] 無著比丘(2007a),8-10頁,〈三〉,以及22-23頁,〈十八〉。
[81] 本文「一字之差」,意指對接首否定詞 ”-a” 的有無,作了錯誤的判讀;或者因傳抄過程所產生的訛誤,誤增或遺漏一「不」字。此兩者造成「文本」的句意完全相反,不是指漢語譯詞發生「一個字的差異」。
[82] 漢譯本有二:一為北宋、施護翻譯的《佛說入無分別法門經》(CBETA, T15, no. 654, p. 805, b14)。另一可能為法成翻譯的敦煌寫本《佛說入無分別總持經》(北京國家圖書館藏,《敦煌劫餘錄》編為「姜23號」)。
[83] 談錫永、沈衛榮、邵頌雄(2007),33頁16行。
[84] 于亭(2009),146頁。
[85] 《一切經音義》(CBETA, T54, no. 2128, p. 538, b7)。
[86] 《一切經音義》(CBETA, T54, no. 2128, p. 795, b2)。
[87] 《一切經音義》(CBETA, T54, no. 2128, p. 494, c8)。
[88] 本文此段敘述為轉述呂友仁(1998)的論文。
[89] 林崇安(2003),11-12頁,經文例八。
[90] 《雜阿含81經》(CBETA, T02, no. 99, p. 21, a1-11)。
[91] 《雜阿含81經》(CBETA, T02, no. 99, p. 21, a11-20)。
[92] Bodhi(2000), p. 903, line 29.
[93] 印順法師(1983),133頁,註3與註4。《佛光藏,雜阿含經》,131頁,註5。
[94] 《雜阿含259經》(CBETA, T02, no. 99, p. 65, c7-10)。
[95] 林崇安(2003),12-13頁,經文例九。
[96] 《瑜伽師地論》卷86,(CBETA, T30, no. 1579, p. 779, b22-24)。
[97] SN 22.122-123, (S iii 167),此處 Bodhi (2000), p. 971, 譯為:”For the arahant, …there is nothing further that has to be done and no repetition of what he has already done. However when these things are developed and cultivated, they lead to a pleasant dwelling in the very life and to mindfulness and clear comprehension”(對阿羅漢而言,無餘事應辦,所修與所斷無須重複。不過,當已修已證之後,這些會導致現法樂住與正念正知。)
[98] 《雜阿含714經》(CBETA, T02, no. 99, p. 192, a20-22)。
[99] 《佛光藏,雜阿含714經》,第二冊,1107頁,註6。
[100] 林崇安(2003),14頁,經文例十。
[101] 雙引號內斜體文字為增補的經文,以下各例亦同。
[102] 《雜阿含714經》(CBETA, T02, no. 99, p. 192, a18-20)。
[103] SN 46.53, (S v 114): “allāni ca kaṭṭhāni pakkhipeyya”.
[104] 漢京版《說文解字注》,481頁下欄到482頁上欄。段玉裁注:「『引火』者,人所持之火也。…燋即燭也。…燋,炬也,所以然火者也。」
[105] 《一切經音義》(CBETA, T54, no. 2128, p. 338, a10-11)。
[106] 《昭明文選》卷52,曹冏〈六代論〉:「宗廟焚為灰燼,宮室變為蓁藪」。
[107] 《雜阿含278經》(CBETA, T02, no. 99, p. 76, a9-12)。
[108] S iv 76.譯文為筆者譯自菩提比丘的英譯:Bodhi(2000),p.1178。
[109] 印順法師(1983, 1994),中册,361頁。《佛光大藏經,雜阿含經》,1142頁。
[110] SN 46.54, (S v 115). Bodhi (2000),p. 1607, line 36.
[111] 《雜阿含743經》,(CBETA, T02, no. 99, p. 197, b20-28)。
[112] 《雜阿含713經》,(CBETA, T02, no. 99, p. 191, a22-28)。
[113] 《雜阿含743經》,(CBETA, T02, no. 99, p. 197, b22)。
[114] 《雜阿含1174經》(CBETA, T02, no. 99, p. 314, c23-27)。
[115] 《雜阿含1174經》(CBETA, T02, no. 99, p. 314, C28-p. 315, a8)。
[116] SN 35.200, (S iv 179). 此經 Bodhi (2000), p. 1241-p. 1243, 編為 SN 35.241。
[117] 《增壹阿含43.3經》(CBETA, T02, no. 125, p. 759, a15-16)。
[118] SN 35.200: ”Majjhe saṃsādo,…nandīrāgassetaṃ adhivacanaṃ. Thale ussādo,…asmimānassetaṃ adhivacanaṃ.”(S iv 180). 請參考Bodhi (2000), p. 1242。
[119] 《成實論》卷14〈184 後五定具品〉(CBETA, T32, no. 1646, p. 355, b19-26) 。
[120] 《雜阿含64經》(CBETA, T02, no. 99, p. 16, c8-10)。請參考溫宗堃(2010),11-13頁。
[121] 《雜阿含254經》(CBETA, T02, no. 99, p. 62, c26-p. 63, a1)。〈溫文〉指出「諸取解脫」對應的《增支部》經文為 “upādānakkhaya”,所以應改為「離取解脫」較為恰當。溫宗堃(2010),13頁。
[122] SN 22.55, (S iii 55-56); AN 6.55, (A iii 376).
[123] 《瑜伽師地論》(CBETA, T30, no. 1579, p. 788, c3-10)。
[124] 《瑜伽師地論》(CBETA, T30, no. 1579, p. 815, c25-27)。
[125]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CBETA, T29, no. 1562, p. 618, a1-4)。
[126]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破僧事》的譯文既非「勝解」,也非「解脫」,而是「勝解脫」。《破僧事》:「凡有苾芻,得阿羅漢果諸漏得盡,所作已辦,不受後有,棄諸重擔,得自己利,盡諸有結。慧善解脫,心得自在,而於六種得勝解脫。所謂一者出離凡俗得勝解脫。二者利諸勝解脫。三者寂靜勝解脫。四者貪欲盡勝解脫。五者盡諸最勝解脫。六者不失正念勝解脫。」(CBETA, T24, no. 1450, p. 186, c8-14)。
[127] 《雜阿含254經》(CBETA, T02, no. 99, p. 63, a1-7)。
[128] 《雜阿含563經》(CBETA, T02, no. 99, p. 147, c12-p. 148, a2)。
[129] 《雜阿含934經》(CBETA, T02, no. 99, p. 239, a16-22)。
[130] 請參考溫宗堃(2010),此論文列舉了十八個「文例」。
[131] 《雜阿含67經》(CBETA, T02, no. 99, p. 17, c15-20) 。
[132] 《雜阿含67經》(CBETA, T02, no. 99, p. 18, a2)。
[133] 林崇安(2003),22-23頁,經文例十八。
[134] 《雜阿含736經》(CBETA, T02, no. 99, p. 196, c12-19) 。
[135] 《雜阿含740經》(CBETA, T02, no. 99, p. 197, a22-27) 。
[136] 《長阿含17經》(CBETA, T01, no. 1, p. 75, a28-b3)。
[137] SN 46.3, (S v 69-70). 請參考Bodhi (2000), p. 1572-1573 & p. 1902, note 65。
[138] 《雜阿含54經》(CBETA, T02, no. 99, p. 13, b8-9)。
[139] 《雜阿含280經》(CBETA, T02, no. 99, p. 77, a24-25)。
[140] 林崇安(2003),24-25頁,經文例二十一。
[141] MN 150, (M iii, 293): “Seyyathāpi, bho Gotama, nikkujjitaṃ vā ukkujjeyya, paṭicchannaṃ vā vicarreya, mūḷhassa vā maggaṃ ācikkheyya, andhakāre vā telapajjotaṃ dhāreyya cakkhumanto rūpāni dakkhanti”. Nyannamoli and Bodhi(1995), p. 1142, 翻譯成英文 “as though he were turning upright what had been overthrown, revealing what was hidden, showing the way to one who was lost, or holding up a lamp in the darkness for those with eyesight to see forms.” 此處為筆者的漢譯。
[142] 《中阿含12經》(CBETA, T01, no. 26, p. 435, a5-7)。
[143] 《中阿含18經》(CBETA, T01, no. 26, p. 442, b11-12)。
[144] 《佛本行集經》(卷33,轉妙法輪品 37)有「溺者能救」的敘述,卻相對地沒有相當於「將翻覆的扶正,將隱藏的顯示」的文句:「自度彼岸覩沒溺,若不能拔非善人;自得地藏見貧窮,而不施他是非智;手自執持甘露藥,見有病人不與治;可畏曠野得路行,覩彼迷人應教示;如大闇燈作光明,明盛不著在我心」(CBETA, T03, no. 190, p. 808, b19-26)。
[145] 《一切經音義》:「布施(補故反,布也,惠施也。…)。」(CBETA, T54, no. 2128, p. 523, b7)。「惠施(《廣雅》曰:『惠,賜也』)。」(CBETA, T54, no. 2128, p. 440, b11)。《雜阿含1204經》有類似的用語:「今悉以惠汝」(CBETA, T02, no. 99, p. 328, a7)。「闇慧明燈」對應的巴利經文為「或者在黑暗中持油燈 andhakāre vā telapajjotaṃ dhāreyya」,請參考註162的完整引文。
[146] 《雜阿含280經》「闇處然燈」(CBETA, T02, no. 99, p. 77, a24-25)。
[147] 《雜阿含70經》(T02, no. 99, p. 18, b21-22)。
[148] 《佛光藏,雜阿含經》,116頁2行。
[149] 印順法師(1983),113頁,11行。
[150] 《雜阿含70經》(CBETA, T02, no. 99, p. 18, b21-22)。
[151] 溫宗堃(2010),20頁,例 18。SN 22.103, (S iii 158): ”Katamo ca, bhikkhave, sakkāyasamudayanto? Yāyaṃ taṇhā ponobhavikā nandirāgasahagatā tatratatrābhinandinī, seyyathidaṃ– kāmataṇhā, bhavataṇhā, vibhavataṇhā.”. Bodhi (2000), p. 963, line 12-16:”It is this craving that leads to renewed existence, accompanied by delight and lust, seeking delight here and there; that is, craving for sensual pleasures, craving for existence, craving for extermination.”
[152] 《中阿含13經》(CBETA, T01, no. 26, p. 435, c29-p. 436, a1)。
[153] 如《高麗藏》《雜阿含305經》,一處為「及當來有受,貪、喜悉皆增長」(CBETA, T02, no. 99, p. 87, b10-11),另一處則作「當來有愛,貪、喜,彼彼染著」(CBETA, T02, no. 99, p. 87, b24-25)。
[154] 《雜阿含105經》(CBETA, T02, no. 99, p. 32, b7-9)。經文中數目字為筆者附註。
[155] 林崇安(2003),10-11頁,經文例七。《瑜伽師地論》〈攝事分〉(CBETA, T30, no. 1579, p. 798, c21-23)。
[156] 《瑜伽師地論》〈攝事分〉(CBETA, T30, no. 1579, p. 798, c21-25)。
[157] 《雜阿含71經》(CBETA, T02, no. 99, p. 18, c27-p. 19, a1)。
[158] 《雜阿含388經》(CBETA, T02, no. 99, p. 105, a18-22)。
[159] 《瑜伽師地論》(CBETA, T30, no. 1579, p. 477, a26-29)。
[160] 《長阿含10經》(CBETA, T01, no. 1, p. 57, a28-b3)。
[161] 林崇安(2003),10-11頁,經文例七。《瑜伽師地論》〈攝事分〉(CBETA, T30, no. 1579, p. 798, c21-23)。
[162] 《增壹阿含46.2經》 (CBETA, T02, no. 125, p. 775, c20-p. 776, a16)。
[163] 《成實論》(CBETA, T32, no. 1646, p. 253, b6-9)。《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也提及類似的名相:「斷五支人,六支成就人,一護人,四依人,滅異緣實人,求最勝人,不濁想人,除身行人,心善解脫人,慧善解脫人,共解脫人」(CBETA, T28, no. 1548, p. 584, c29-p. 585, a2)。
[164] 《雜阿含215經》(CBETA, T02, no. 99, p. 54, b14-16)。
[165] SN 35:70, (S iv 42): “Idha pana, upavāṇa, bhikkhu cakkhunā rūpaṃ disvā rūpappaṭisaṃvedī ca hoti, no ca rūparāgappaṭisaṃvedī. Asantañca ajjhattaṃ rūpesu rāgaṃ ‘natthi me ajjhattaṃ rūpesu rāgo’ti pajānāti.” 溫宗堃(2010),5-6頁,例4。
[166] Norman 在探討不同部派之間的對應經典,有大體類似而用字不同的現象時,有與此類似的敘述,在原書的文脈裡,他舉的是《法句經》的例子。Norman(1997), p. 156-157: 「對這現象的一個可能的解釋是,佛陀不只一次講說這樣的法義,有時在不同的情境、不同的場所會作一些改變。當傳統保留了不只一個版本時,有時一個版本可以做為另一個版本的註釋。」
[167] 巴利文獻也有同樣的困擾。參考Norman (1997), p. 82:”It is not always possible to be certain whether such an error is the result of an oral or a written tradition.”
[168] 《雜阿含33經》(CBETA, T02, no. 99, p. 7, b23-27)。
[169] 《雜阿含34經》(CBETA, T02, no. 99, p. 7, c14-18)。
[170] SN 22.59, (S ii 66-68). 英文翻譯可參考Bodhi(2000), p. 901-902。
[171] 林崇安(2003),16-17頁,經文例十三。
[172] 蔡奇林(2007),10-12頁,與13頁2-4行。
[173] Kuan, Tse-Fu(2009),155-175頁。
[174] Kuan, Tse-Fu(2009),169頁,1-2行。
[175] Kuan, Tse-Fu(2009),169-170頁。
這篇文章實在是太好了。謝謝您的貢獻。
回覆刪除關於卷27第714經的「燋炭」一詞,我有進一步的發現,提供給您參考,請見:
http://buddhaspace.org/threadread.php/board=BudaDigest&nums=3777
謝謝!
邱大剛居士:
回覆刪除你好,歡迎來訪。
台大獅子吼佛學專站我偶爾會前往閱讀。
溫宗堃、蘇錦坤(2011),〈《雜阿含經》字句斠勘〉,《正觀雜誌》57期,37-117頁,南投縣,台灣。
其實此篇論文有一個小小緣起,就是讀到此佛學專站關於《雜阿含1019經》「以洗諸非小」的討論。逐漸累積類似的文例,終於成為一篇論文。
關於「燋炭」、「焦炭」,不可純由漢文字義探討,佛經畢竟是翻譯文字,有時不同譯者採用同一詞翻譯不同「字詞」,例如「正受」兩字,還是應還原成梵、巴利原典來討論字義,近而探索思考經義。有時,同一作者用不同譯詞在同一部經翻譯相同的「字詞」,例如「滅盡定」與「想受滅正受」:《雜阿含經》卷17:「想受滅正受」(CBETA, T02, no. 99, p. 121, b15-16,又如《大智度論》用不同「字詞」翻譯相當於《小部尼柯耶》《經集》〈義品〉。這些都是探討字義時,無法直接以漢語訓詁、詞例解釋的原因。
對應經典的連結可用 www.suttacentral.net
http://buddhaspace.org/threadread.php/board=BudaDigest&nums=3677
謝謝您的回覆!
回覆刪除的確,翻譯上用詞的不一致很常見,現代有電腦很容易比對,古代的翻譯實在不容易。
不過分享一下,一些奇怪的詞,搜尋CBETA,有時會有驚喜,或許那幾百年對於詞彙的用法較為相近,最少比我們現代相近就是了。之前我有遇過一些例子,近代南傳翻譯過來也怪怪的,最後是靠CBETA當中其他經典的同樣字詞,了解原義。
另外謝謝您告知對應經典的連結。目前主要在找網上有沒版權問題的尼柯耶中文翻譯,因為元亨寺版有版權不能送上網,莊居士的中譯不錯,不過還沒有辦法自動化的連結。巴利文及英文版網上連結容易,不過考量到『輕鬆讀懂雜阿含經』對象以中文讀者為主,所以暫不放上非中文的連結。以後會再擴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