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30日 星期一
增一阿含40.7經---七施
布施,分為無畏施、法施、財施。
無畏施,讓人免於恐懼。
法施,教人正確的方法或佛法。
財施,給人財物,免於飢寒困苦。
財施有三原則:
1. 以己物布施,不能偷盜他人之物布施。
2. 量力布施,如非真知灼見,不適合將所有財物一次布施出去,甚至因此而喪失謀生能力。
3.饒益布施,此次布施應該是有益於對方,不可因此次布施而損傷對方,甚至傷及無辜。
《增壹阿含40.7經》「聞如是,一時佛在阿踰闍江水邊,與大比丘眾五百人俱。時,大均頭在閑靜之處,而作是念:『頗有此義恒益功德?為無此理?』是時,均頭即從座起,往至世尊所,頭面禮足,在一面坐。爾時均頭白佛言:『世尊,向者在閑靜之處,而作是念:頗有此理所行眾事得益功德耶?我今問世尊,唯願說之。』
世尊告曰:『可得增益功德。』
均頭白佛言:『云何得增益功德?』
世尊告曰:『增益有七事,其福不可稱量,亦復無人能算計此者。云何為七?於是,族姓子、若族姓女,未曾起僧伽藍處,於中興立者,此福不可計。
復次,均頭,若善男子、善女人能持床座施彼僧伽藍者及與比丘僧,是謂,均頭,第二之福不可稱計。
復次,均頭,若善男子、善女人以食施彼比丘僧,是謂,均頭,第三之福不可稱計。
復次,均頭,若善男子、善女人以遮雨衣給施比丘僧者,是謂,均頭,第四功德其福不可量。
復次,均頭,若族姓子、女若以藥施比丘僧者,是謂第五之福不可稱計。
復次,均頭,若善男子、善女人曠野作好井者,是謂,均頭,第六之功德也,不可稱計。
復次,均頭,善男子、善女人近道作舍,使當來過去得止宿者,是謂,均頭,第七功德不可稱計。
是謂,均頭,七功德之法其福不可量。若行、若坐,正使命終,其福隨後,如影隨形,其德不可稱計。言當有爾許之福,亦如大海水不可升斗量之。言當有爾許之水,此七功德亦復如是,其福不可稱限。是故,均頭,善男子、善女人當求方便,成辦七功德。如是,均頭,當作是學。』
爾時均頭聞佛所說,歡喜奉行。」(CBETA, T02, no. 125, p. 741, b24-c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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