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 星期五

論文簡介 20-5:蘇錦坤〈試論對照目錄的「對應經典」與「參考經典」---以《中阿含》為例〉 5/6



這是以漢譯經典訂正兩部巴利經典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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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沙迪卡比丘(Bhikkhu Pāsādika)指出,《增支部 10.91經》列出世間十種受用諸欲者:
  1.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非法、暴力遍求財物後,不使自己快樂、喜悅,不分享,不作福德。
  2.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非法、暴力遍求財物後,使自己快樂、喜悅,不分享,不作福德。
  3.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非法、暴力遍求財物後,使自己快樂、喜悅,分享,作福德。
  4.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法與非法、暴力與非暴力遍求財物後,不使自己快樂、喜悅,不分享,不作福德。
  5.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法與非法、暴力與非暴力遍求財物後,使自己快樂、喜悅,不分享,不作福德。
  6.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法與非法、暴力與非暴力遍求財物後,使自己快樂、喜悅,分享,作福德。
  7.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法、非暴力遍求財物後,不使自己快樂、喜悅,不分享,不作福德。
  8.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法、非暴力遍求財物後,使自己快樂、喜悅,不分享,不作福德。
  9.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法、非暴力遍求財物後,使自己快樂、喜悅,分享,作福德,但受用那些財物而被繫結、迷戀取著,不見過患,無出離慧。
  10. 某些受用諸欲者以法、非暴力遍求財物後,使自己快樂、喜悅,分享,作福德,受用那些財物而不被繫結、不迷戀、不取著,見過患、有出離慧。
經文中敘述此十種人之中的第二種人,「非法無道求索財物,為可恥、應予譴責(gārayha);不供養沙門、梵志,為可恥、應予譴責;能愉悅自養,此為值得讚賞(pāsaṃsa)」。「既然已經以非法取得財物,而能用此財物愉悅自養」,世尊為何會認為此一方面為可讚賞呢?
《相應部42.12經》的敘述也是如此。
帕沙迪卡比丘說:「然而,以常識的方式來注意它(關於第二種行欲人的描述),我想任何人都會有嚴重的疑慮」。
帕沙迪卡比丘認為,經文應如《雜阿含 912經》(及對應的《別譯雜阿含127經》),對受欲樂者分為三種而不是九種(第十種除外),此三種為:
  1. 「非法濫取,不以安樂自供,不供養父母、親族、沙門、婆羅門」
  2. 「以法、非法濫取,以樂自供,供養父母、親族、沙門、婆羅門」
  3. 「以法求財、不以濫取,以樂自供,供養父母、親族、沙門、婆羅門」。
相對於《增支部 10.91經》與《相應部 42.12經》,此處對三種行欲者的敘述是「卑下 adhara」、「中人 madhya」、「勝人 pudgalaviśeṣa」。
帕沙迪卡比丘的結論是,「據以翻譯阿含經典的原來版本可能比巴利經典所傳誦的版本更古老」,「雖然《中阿含126經》也和《增支部 10.91經》與《相應部 42.12經》一樣敘述了十種『行欲人』,但是只對第一、第六、第十種人評論為『最下nihīna』、『最上adhika』、『最勝agra』,所以不會面對上述的對第二種行欲人所評論的那一困境。」
因此,應將《佛說伏婬經》(T 65)、《增支部 10.91經》與《相應部 42.12經》列為《中阿含126經》的對應經典;《雜阿含 912經》、《別譯雜阿含127經》列為參考經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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