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9日 星期一

《佛教文獻學十講》第九講


《佛教文獻學十講》第九講〈佛教與註釋書傳統〉(1)
倒數第二課了。
諾曼提到,佛陀尚未入滅時,就已經開始對經典(佛說)加以詮釋。
但是,如果以文獻的立場來看,如果不算四部《尼柯耶》的內容,單獨傳誦的「註釋書」有哪些?首先,就是《小部》的《大義釋》與《小義釋》,接下來,就是覺音論師的《註釋》(Aṭṭhakathā)。近代學者已經知道有些覺音論師《註釋》的內容是出自「古註」,而有些「古註」則在某些部派被當作經文而與經文一起背誦。
從漢譯佛教文獻來理解,有哪些是《註釋書》呢?
印順導師在多處提到《論》有「釋經論」及「宗經論」,我們在此引述《空之探究》一書的敘述(20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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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書,有「釋經論」,「宗經論」。釋經論,是依經文次第解說的。有的以為:如來應機說法,所集的經不一定是一會說的,所以不妨說了再說,也不妨或淺或深。有的以為:如來是一切智人,說法是不會重複的,所以特重先後次第。《大智度論》與《十住毘婆沙論》,是釋經論而屬於前一類型的,有南方(重)經師的風格;與(重)論師所作的經釋,如無著Asaṇga的釋經論,體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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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如果依照經文次序,一字一字、一句一句作解說才稱作《註釋書》或「釋經論」的話,漢譯佛教文獻並未譯出任何「阿含、尼柯耶」的《註釋書》或「釋經論」。(在巴利文獻,《註釋書》對字、句的解釋是不避重複,常會一引、再引。)
對於初期佛教經典唯一保留下來的《註釋書》是 T212 《出曜經》(多處經錄稱之為《出曜論》,《歷代三寶紀》:「出曜論」(CBETA, T49, no. 2034, p. 119, c25),《一切經音義》:「俱舍論,出曜論」(CBETA, C057, no. 1163, p. 13, a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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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曼以巴利《法句經》266頌為例:
Na tena bhikkhu so hoti, yāvatā bhikkhate pare;
Viss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bhikkhu hoti na tāvatā.
覺音論師解釋 vissaṃ 為:
Vissanti visamaṃ dhammaṃ, vissagandhaṃ vā kāyakammādikaṃ dhammaṃ samādāya caranto bhikkhu nāma na hoti.
諾曼(152頁)翻譯為:「vissa 全部 all」,「taking up a dhamma that is uneven (visama) 採取一種不善法、不正當的法」或「taking up a dhamma that is foul-smelling, concerned with physical activities, etc. 採取一種味道難聞的(腥臭的),與身體行動相關的行為」。
諾曼認為,這個字在《犍陀羅法句經》67頌為「veśma」,在《優陀那品》32.18頌為「veśmāṃ」,這個字意為「居家的、在家人的」。
我們依次看各家譯者如何在此偈頌上大顯神通:
1. 黃寶生:「要全面奉行正法,他才成為比丘」。
這是將巴利《法句經》266頌第三句 vissaṃ dhammaṃ 翻譯為「所有的法」,第四句的「na tāvatā」未正確譯出。
2. 元亨寺版《法句經》:
「唯向他行乞,非即是比丘,奉行諸法儀,亦非為比丘。」(CBETA, N26, no. 9, p. 39, a12 // PTS. Dhp. 39)。
這是將第三句 vissaṃ dhammaṃ 翻譯為「所有的法」,第四句的「bhikkhu hoti na tāvatā」譯作「亦非為比丘」。
3. 了參法師譯:「行宗教法儀,亦不為比丘。」
4. 廖文燦譯:「完全拿起整部的行法後,他不因此變成比丘。」
2, 3 和 4 「但行宗教法儀,不足以成為比丘。」雖然言之成理,但恐怕不是偈頌本意。
5. Thera Nārada: 'by following ill-smelling actions one certainly does not become a bhikkhu. 跟隨有臭味的行為當然不成為比丘。'
「ill-smelling actions 有臭味的行為」不知何意。
6. 淨海法師(1983):「僅因奉行有毒的事理,不是比丘。」
7. 淨海法師(2000):「若奉行錯誤的教法,不是真正的比丘。」
8. 不明作者:'If one follows the life of a householder, one is not a monk because of that. 若行居家法,因此而不是比丘。'
http://buddhism.lib.ntu.edu.tw/…/…/pali/reading/gatha266.htm
9. K. R. Norman:'having adopted the domestic way of life, thereby one is not a bhikkhu. 採用在家生活方式,他因此不是比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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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應以 8 和 9 兩譯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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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譯:
10. 《法句經》卷2〈奉持品 27〉:
「所謂比丘,  非時乞食,  
邪行[1]婬彼, 稱名而已」(CBETA, T04, no. 210, p. 569, a6-7)[1]婬=望【宋】【元】【明】。
比對巴利偈頌,此首漢譯的白話應該譯作:
「不是時常乞食就算是比丘;如果他行為不正、期盼從他人得利,他只是名為比丘而已(,不能算是一位真正的比丘)。」
第三句翻譯成「邪行望彼」雖然與「採用在家生活方式」不符,但是已經算「難能可貴」。
屈大成將這首偈頌譯作:「所謂比丘,不在適當時間乞食,行為邪僻者,相較其他比丘,僅是名稱而已。」
屈大成此首偈頌可以算是誤譯。
法光法師翻譯作:
「One becomes a bhikṣu
Not merely by begging at times
While having evil acts and sexual indulgence
This is bhikṣu by name only.
他不會成為一位比丘
僅僅是因未經常乞食;
當他作惡與邪淫
他僅是名字為比丘而已。」
法光法師是將第三句當作「邪行婬彼」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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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應該會覺得迷惑,為什麼我們花這麼多時間介紹巴利《法句經》266頌。這裡有多重意義。
諾曼在此指出:
在偈頌第三句 'Vissaṃ 居家的 dhammaṃ 法 samādāya 已經採用了(動名詞)',覺音論師已經無法判定 'vissaṃ' 這個字的哪一種解釋為合理(忘失古義),於是將兩種詮釋並列:「visamaṃ dhammaṃ」和「vissagandhaṃ kāyakammādikaṃ dhammaṃ」。
此處,visama 是與「veśma (梵) 居家的」相當的另一種方言拼音方法。大致上是:「veśma 」相當於「viśma 」,「śm」在巴利會「assimilation 同音化」而成為「ss」,這個字就成為 vissa,此字在巴利有「全部」和「不平坦的、錯誤的(行為)」的字義,但本頌不是此義,於是用另一地方語言「visama」來解釋,這個字是某個地方語言會在雙子音之間插入一個母音,也就是將「viśma」拼讀成「visama」,這是巴利註釋書保留前身方言的現象。
如果將「vissa」和「visama」當作巴利字義來解釋,就會出現上述的幾種錯誤的(或至少是不恰當的)詮釋。
此一例子說明:
1. 這樣的例子還顯示了,巴利註釋書的源頭語言很有可能不是巴利或僧伽羅語,經過翻譯後才成為巴利或僧伽羅語。但是仍然有一些特殊狀況,註釋書保留前身語言的形式,而刻意不將他轉寫。
2. 包括覺音論師在內的後代詮釋者,已經忘記此字的本義。
3. 藉助跨語言文本的對應偈頌來還源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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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不管是經文或註釋書,源頭文本的語言極有可能不是我們所認知的「巴利 pali, pā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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