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日 星期五

2 乜:教育部《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建言



《台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將「boo2-mi2-lang 某人」,寫作「某乜人」。
問題是「《說文》、《玉篇》都未收『乜』字」,不曉得台語說「某人」中間為什麼要夾一個「翻姓『乜』字」?
而且《廣韻》說這個字讀作「彌也切」,這是得不出「mi2」這個音來。
如果「音、義」都不對,又沒有使用「乜」字的書證,選用這個字就大有問題。
建議寫作「某物人 boo2-mi2-lang5」,台語泛稱「物品、東西」為「物件 mi3-kiann7」。
「待人接物」為「接待人物」,此處「物」的字義為「人」。
「某物人 boo2-mi2-lang5」為「某人 boo2-lang5」的重複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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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能另外造字,盡量不要使用僻字。
2. 要有「書證」。
3. 不能「以義釋音」,不能因字義相同而選一個「讀音不同」的字來充數。
4. 要存疑、留白,不能「強不知以為知」,成為猜謎遊戲;真正無法確認,可以暫時以台羅標音。
5. 應標示「文讀、語讀」。有些字音、字義,應加註「外來語」或「台灣原住民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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