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3日 星期五

楊富學/徐燁:〈佉盧文文書所見鄯善國之佛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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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論文提供不少令人大開眼界的訊息,不過也有一些訛誤。

譬如:

1. 「漢末高僧支謙曾將此經譯為漢文」,支謙是在家居士,不是出家僧侶。

2. 「佛說溫室洗浴眾僧經》為東漢高僧安世高所譯」,《出三藏記集》未言此經是安世高所譯,目前學界主張此經不是安世高所譯,版主贊成此說。

3. 「知為《法集要頌經》之詩頌,相當於梵文本《法集要頌經》第一品《有為品》的開首幾句」,「梵文本《法集要頌經》」不是恰當的稱呼,此一本「Udānavarga」是否就是漢譯《法集要頌經》(T213),仍然有待深入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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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引自:

http://reli.cssn.cn/zjx/zjx_zjyj/zjx_fjyj/201401/t20140128_955708.shtml

佉盧文文書所見鄯善國之佛教

2014年01月28日 11:07 來源:《五台山研究》(太原)2013年3期 作者:楊富學/徐燁

【英文標題】The Buddhism Reflected in the Documents (Written in the Qulu Language) of the Shanshan State in Xinjiang

【作者简介】楊富學(1965-),男,河南鄭州人,西北民族大學教授,敦煌研究院研究員,主要從事回鶻文文獻與西北民族史研究,西北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甘肅蘭州 730030;徐燁(1983-),男,甘肅蘭州人,西北民族大學碩士研究生,主攻西北少數民族史,西北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甘肅蘭州 730030

【内容提要】 傳統文獻對鄯善國佛教記載絕少,更不及於其他宗教,所幸20世紀初以來新疆地區出土的佉盧文文書中含有豐富的這類資料,可彌補史書記載之不足。從中可以看出,鄯善國佛教流行,以小乘為主,間有大乘,有信而無戒。鄯善國的僧侶不但飲酒食肉,而且可以娶妻生子,擁有家庭,擁有為數可觀的財產,包括土地、牲畜和奴隸等等,幾與俗人無異。乃當時佛教戒律在鄯善國尚未得到推行所致,揆諸斯時中原地區的佛教,二者間有信無戒的狀況頗為類似。是故,可以認為,鄯善國佛教堪稱中國古代早期佛教世俗性情狀的真實寫照。

【關鍵詞】佉盧文文書/鄯善/佛教

一、概說

鄯善,本名樓蘭(佉盧文文獻作Kroraina),西域古國之一。漢武帝初通西域,使者往來都經過樓蘭。元封三年(前108),漢派兵討樓蘭,俘獲其王。樓蘭既降漢,又遭匈奴的攻擊,於是分遣侍子,向兩面稱臣。後匈奴侍子安歸立為樓蘭王,遂親匈奴,成為漢朝心腹大患。曾在漢朝做質子的王弟尉屠耆降漢,將情況報告漢朝。昭帝元鳳四年(前77),遣傅介子到樓蘭,刺殺安歸,立尉屠耆為王,改國名為鄯善,將其國都由樓蘭城(今新疆羅布泊西北岸)遷至扜泥城(新疆若羌附近)。東漢初期,鄯善相繼吞併了小宛、精絕、且末等國,成為塔里木盆地的地區大國。北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六年(445),北魏遣大將万度歸西征,進兵鄯善。鄯善王真達出城迎降。九年(448)北魏指派韓拔為鄯善王,像内地一樣實行郡縣制治理,收取賦稅。鄯善國的歷史至此结束。

關於鄯善國的情況,《漢書》有著較為確切的記載:

鄯善國,本名樓蘭,王治扜泥城,去陽關千六百里,去長安六千一百里。户千五百七十,口萬四千一百,勝兵二千九百十二人。輔國侯、卻胡侯、鄯善都尉、擊車師都尉、左右且渠、擊車師君各一人,譯長二人。西北去都護治所(今甘肅張掖)千七百八十五里,至山國千三百六十五里,西北至車師千八百九十里。地沙鹵,少田,寄田仰穀旁國。國出玉,多葭葦、檉柳、胡桐、白草。民隨畜牧逐水草,有驢馬,多橐駝,能作兵,與婼羌同。[1](P3875)

由這些記載可以看出,鄯善國的疆域(至少早期,即1至3世紀時如此)相當廣袤,囊括了東起羅布淖爾地區,西至尼雅遺址(今新疆民豐縣境內),包括今新疆羅布泊、若羌、且末至民豐在內的廣大地區,大致相當於塔里木盆地東南部,與占據了塔里木盆地西南部的于闐為鄰。

東晉隆安三年(399),法顯自長安西行印度,翌年途經鄯善國,逗留一月,對當地佛教情況有如下描述:

其國王奉法。可有四千餘僧,悉小乘學。諸國俗人及沙門盡行天竺法,但有精粗。從此西行,所經諸國類皆如是。唯國國胡語不同,然出家人皆習天竺書、天竺語。住此一月日。[2](P8)

《魏書》卷102《且末傳》和《宋書》卷98《沮渠蒙遜傳》記載,當時鄯善國約有户八千餘,足見鄯善國佛教勢力之大,儼然國教。[3]若按每户5人計算,國中有4萬人,有僧4千,在當地人口中所占的比例高達十分之一。[4](P214)僧人所占人口比例之高相當驚人。

法顯在鄯善國逗留時間不長,能了解到的情況自然有限,除此之外,傳統文獻幾乎再難見到更詳細的有關鄯善國佛教之記載了,甚至在樓蘭古城遺址乃至尼雅發現的與佉盧文木牘同一時期的漢文文書,也幾乎見不到佛教的信息,以至於我們今天對鄯善國佛教史的重構,不得不仰賴於20世紀初以來原鄯善國境内出土的佉盧文文獻。

佉盧文(Kharosṭhi)又稱驢唇文,據說是古代印度的驢唇仙人所創,起源於古印度西北部的犍陀羅地區,後來流行於亞洲中部的廣大地區。這種文字主要通行於鄯善、于闐和龜兹等古代王國,用於書寫公文、書信、契約、宗教典籍等。公元5世紀後,佉盧文因被棄用而成為死文字。20世紀初,英國考古學家斯坦因在新疆進行了3次大規模的考古調查,掘獲佉盧文文書甚多,計達758件,其中703件出自尼雅遺址,6件出自安迪爾遺址(二遺址均位於今新疆民豐縣境內),48件出自樓蘭遺址(新疆若羌縣羅布泊沿岸),1件出自敦煌玉門關遺址附近。此外,斯坦因在米蘭遺址(新疆若羌縣城東80里處)的一座佛寺壁畫上發現佉盧文題記兩方。經波葉爾(A. M. Boyer)等人的研究整理,得文書764件,依次編號為Kh.l-764,集中予以轉寫發表。嗣後,貝羅(T. Burrow)選擇其中部分內容譯為英文。便利了西方學者對這些文書的研究與利用。1949年以後,新疆地區又有若干佉盧文新資料出土。1959年,新疆博物館考古隊發現新簡66枚。[5]1990年到1997年間,中日尼雅遺跡考察隊又獲佉盧文簡牘57件。[6](P1996)其他零散收藏尚有41件簡牘。加上國外的收藏,現知的佉盧文簡牘共計1103件。其書寫材料,主要為木質簡牘(1066件),此外有少量皮革、紙或帛。[7](P7)學界的研究表明,在新疆所出佉盧文文書中,僅有和田地區某遺址發現的佉盧文《法句經》殘卷和民豐安迪爾(Endere)遺址發現的Kh.661可確認為于闐國之遺墨。前者發現於19世紀90年代,為寫於樺樹皮上的佛經。該寫本分别被俄國和法國收藏,其中有3頁和若干殘片是法國人德蘭在和田發現的,形制與斯坦因等人所發現的那些完全不同,所以有些學者並不將其當作佉盧文文書來看待,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寫本文獻來研究,且殘卷年代較早,被推定為2世紀之物,比鄯善境内發現的文書要早得多。[8](P26)後者使用了于闐王號和紀年,而且語言也與其它文書有所不同。[9]雖出自安迪爾遺址,該遺址在尼雅東,為鄯善國的統治區域。推而論之,Kh.661應該是有人從於闐帶過來的。除此之外,其餘塔里木盆地南部出土的佉盧文文獻皆屬古鄯善國所有,年代約在3世紀到5世紀中期之間,大致相當於鄯善國的晚期。在這些為數豐富的文獻中,有不少都涉及鄯善國的佛教僧侶的社會生活、典籍和戒律等,為鄯善國佛教史的重構提供了豐富的第一手資料,彌足珍貴。

二、佉盧文文書所見鄯善國佛教的派别

在佉盧文文書中,署為沙門者多達60餘例,諸如沙門阿難、沙門法愛之屬皆是。尤有甚者,一些並非沙門的俗人也多取佛教名稱,例如菩提、僧伽、無憂、解脫、婆蒌天、空門、憍陳如、天名、極樂世界、大自在天等等,初步統計亦有近百例之多。[10]佉盧文資料所記佛徒行止,印證了法顯《佛國記》言鄯善國佛教昌盛之載。

(一)小乘佛教。公元400年左右法顯途經鄯善國時,見當地所行「悉小乘學」,小乘教法相當盛行。佉盧文文書雖没有明確記載鄯善國佛教的派別,但現知經典殘卷庶幾皆為小乘教之物。

1.Kh.204文書的邊緣抄有一段佛經。經漢堡大學伯恩哈德(F. Bernhard)教授研究甄别,知為《法集要頌經》之詩頌,相當於梵文本《法集要頌經》第一品《有為品》的開首幾句。《法集要頌經》乃小乘佛教說一切有部教派對《法句經》的稱謂,是一部以偈頌形式的佛陀語錄匯編,被視為最基本的佛教入門書之一。漢末高僧支謙曾將此經譯為漢文。它是最早傳入中國的佛經之一。[11]

2.Kh.510文書的正面寫有一段佛經,拉普遜等未能查明其原委,僅在巴利語《法句經》中找到5句類似的詩頌,後經伯恩哈德研究,指為小乘佛教法藏部《解脫戒本》殘卷。《解脫戒本》是一部規定佛教信徒行為和日常生活的佛教律部文獻,收錄了很多詩頌,歷來被認為是佛陀及其同時代弟子所創作的。由於伯恩哈德於1970年在尼泊爾遇難,故未能對該文獻做出進一步的研究,這一工作後由林梅村完成,在對殘卷進行較為細致的校訂和翻譯的基礎上,確認其内容與《四分比丘戒本》很相似,很可能是《四分比丘戒本》的藍本。[12]

3.Kh.511、Kh.647均與浴佛有關,但其內容卻長期未得正解,近經林梅村先生研究證實,二者應屬於同一部佛經,即《佛說溫室洗浴眾僧經》,屬於小乘佛教法藏部傳本。[13]《佛說溫室洗浴眾僧經》為東漢高僧安世高所譯,係世尊與印度大醫王耆域的對話錄,記載耆域向佛陀請教如何通過淋浴來治療百病和修身養性,從而獲取功德。

佉盧文文書中的這些佛經殘卷,數量盡管不多,僅有4件,而且内容也缺乏完整性,但管中窺豹,仍可見當時小乘佛教在鄯善國興盛的史實,堪與漢史的記載相印證,彌足珍貴。

(二)大乘佛教。鄯善國流行小乘佛教,然與之相鄰的于闐則盛行大乘教,法顯曾掛錫于闐,見其國「盡皆奉法,以法樂相娱。眾僧乃數萬人,多大乘學」[2](P13)。在此之前,3世紀的朱士行因深感小品般若「文章隱質,諸未盡善,每嘆曰:『此經大乘之要,而譯理不盡』,誓志捐身,遠求大本」,因而於甘露五年(260)遠行千里到于闐尋得大品《放光般若經》。[14](P145)從僧人的行紀、譯經記等和近年的考古發現可以看出,3-6世紀間,于闐佛教興盛,高僧雲集,大乘佛典薈萃,形成了古代西域乃至我國大乘佛教的中心。中原流行的重要大乘佛教經籍,如《般若》、《涅槃》、《法華》等經,主要或部分來自于闐[15](P169),而于闐與中原的聯繫一般都要經過鄯善國境内,其大乘佛教對鄯善國產生影響,當為情理中事。史載,初習小乘,後來棄小乘而「專業大乘」[14](P76)的中天竺僧人曇無讖(又作曇摩懺或曇無懺),也曾由罽賓「東入鄯善」[14](P2208)。至於大乘佛教在鄯善產生影響的具體情況,因史書未載,不得而知。所幸的是,地不愛寶,佉盧文文書的出土與釋讀,為這一問題的研究投下了絲絲亮光。

1.Kh.288文書是一封致州長索闍伽(Somcaka)之信件,首言:「大人、人神愛慕、人神崇敬、菩薩化身之大州長索闍伽(Somjaka)」。[17](P293)寫信人使用了「菩薩化身」這種大乘用語來奉承一位地方高級行政長官,佛教意味自明。

2.Kh.390文書同為致州長書信,開首稱呼為:「人神愛慕、人神崇敬、美名流芳、名列大乘(mahāyana)、人皆愛見之大州長勤軍(Samasena)」(P301)看來,這位鄯善國州長勤軍當係大乘佛教信徒,否則寫信人斷然不會如是稱呼之。

從以上鄯善國高官信仰大乘的情況來看,大乘佛學不但在鄯善國有所流傳,而且勢力不可小覷。藉由佉盧文文書所提供的這些蛛絲馬跡,陳世良先生推測鄯善國内的實際情況應該是:大、小乘並存,但有先後主次,最早是傳入小乘,曹魏之前又傳入大乘,到西晉時大乘勢力有了很大的發展;在鳩摩羅什離開龜兹後小乘又占據了統治地位,因此,到法顯路過鄯善時,其所見「悉小乘學」了[3](P83)。見解獨到新穎,而且於史有據,可謂得其鵠的。

三、佉盧文文書所見鄯善國佛僧生活之世俗性

佉盧文文書提供了鄯善國僧人日常生活的大量細節,均為傳世文獻所缺略。揆諸相關文獻,不難看出,鄯善國的僧人幾無戒律可言,其日常生活和俗人相比幾乎没有多少差别。

佉盧文文書多見鄯善國僧人借酒、買酒甚至吃肉的事例。由是以觀,喝酒吃肉當是鄯善國僧人生活的一部分。兹略舉數例。

1.Kh.345號文書提到僧人阿難陀西那(Anamdasena)向主瞿波(Cu·upa)借了30米里馬(milima)穀物和15希(khi)酒。希和米里馬是佉盧文文書中的計量單位,1米里馬等於20希。佉盧文文書中經常出現的價值單位是穆立(muli)。1穆立相當於1米里馬穀物之價值。[18]

2.Kh.358文書記載:「汝處寺主正在揮霍和浪費自己領地的酒肉。」

3.Kh.652文書中的僧人達摩羅陀(Dhamaladha)用一塊能播種1米里馬種子的土地向萊缽多迦(Lyipatga)買了10希的酒和若干其它物品。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然條件與鄯善國相仿的敦煌地區,從786年吐蕃統治到晚唐五代及北宋初期,也一度存在著佛僧飲酒的習俗。吐蕃地區的僧人也是有飲酒習慣的,這是藏傳佛教和漢傳佛教間重要的區别之一。吐蕃人把這種習慣帶到敦煌並沿襲下來,自然會對敦煌漢族佛教界產生一定的影響。至於吐蕃飲酒習俗與鄯善飲酒習俗有無關聯,因史料缺乏,不得而知。若慮及敦煌與西域間長期存在的密切關係,鄯善佛僧飲酒習俗在西域的遺風直接影響吐蕃也是不無可能的。[19]

特别值得注意的一點是,鄯善國的僧侶不但可以娶妻生子,甚至其子女間彼此通婚。例如,Kh.418文書中提到:法師舍利布多羅(Sariputra)將自己的養女尸舍特耶(Sirsateyae)正式嫁給法師菩達伐摩(Budhavama)為妻,而尸舍特耶的女兒布没那伐提耶(Pumnavatiyae)則被嫁給法師阿塔摩(Athama)為妻。看來在鄯善國僧人的子女中有一部分是被收養來的,並非親生。Kh.474文書亦曰:「威德宏大、偉大之國王陛下敕諭,致稅監黎貝耶(Lyipeya)諭令如下:今有判長怖軍(Bhimasena)上奏,葉吠縣領地葉波怙(Yapgu)之姊妹被晢蒂女神縣領地之沙門眾力(Samgapala)娶為妻室……彼若係合法婚姻,根據法律,應給兒女均等財產」。[17](P119)同類内容有可見於Kh.621文書:「此位左多(Cato)曾娶沙門蘇達羅(Sundara)之女善愛(Supriya)為妻。後來,沙迦牟韋(Sagamovi)和善愛逃出左多莊園,私奔龜兹國。」[17](P141)

出家人娶妻生子的行為在中原地區歷來為佛教戒律和世俗輿論所詬病,更遑論僧人子女之間的通婚行為了,但在佉盧文文書中,迄今未見對此類行為作相應處罰的事例。相反,上引的Kh.474號文書告訴我們,鄯善國出家人的子女是有財產繼承權的。可見,僧人建立家庭和彼此通婚的行為是得到鄯善國政府和宗教界認可的。

佛門以「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為入門的最初五戒。若以此衡量,則鄯善國僧人的日常行為顯然屬於「破戒」。其實,這種現象在古代佛教史上並非特例。一般來說,佛教戒律的推行往往要遲於佛教的流行。就以漢地來說,佛教的傳入始於東漢明帝年間,但律部經典的翻譯和受戒制度的形成,卻肇始於三國嘉平(249-254)中。從歷史記載看,當時中原佛教「有信無戒」的現象是非常嚴重的,劉宋周朗之上書即揭示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

習慧者日替其修,來誡者月繁其過,遂至摩散錦帛,侈飾車從。復假精醫術,託雜卜數,延姝滿室,置酒浹堂,寄夫托妻者不無,殺子乞兒者繼有。[20](P2100)

可見,當時僧人飲酒之風仍然盛行,娶妻生子、置產蓄奴的現象時有所見,甚至還有「殺子乞兒」的現象。而漢傳佛教戒規的真正確立,則已遲至4世紀後期了,當時道安(312-385)自立「三科」作為僧尼行為的規範。兹後成為「天下法則,人皆習行」[21](P576a)。這種情況與鄯善國所見何其似也。是故,可以認為,佉盧文文書所反映佛教「有信無戒」情況,不獨為鄯善國所特有,而是當時西域乃至中原佛教戒律情況的真實寫照,可以看作是中國早期佛教的一個縮影。[22](XP76)

少數出家人被吸納入統治階級之列,出任官員,甚至擁有領地和爵位,如Kh.393文書提到有一寺主身為擁有領地的貴族,爵位為奥古(ogu)侯。[17](P108)有些寺主的地位看來很高,已經成為上層統治集團的成員,Kh.575文書中即有一個担任國家書吏(raja divira)的僧人。「書吏」一詞在佉盧文文書中寫作divira,而raja指的則是國王。[17](P639)因此,raja divira的含義應該是在國王身邊為中央政府服務的書吏,地位高於普通書吏。

鄯善國出家人似乎享有一定的司法特權,如Kh.504文書中的國王以敕令的形式赦免了三個沙門,要求州長等地方官員對這些出家人不必再追究。[17](P126)Kh.506文書是一份政府公文,其中提到的「精絕(Cadota)僧人會」就是鄯善國精絕州地方的一個僧團組織。在這件文書中,精絕僧人會對僧人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了調查、審訊和判決。這些宗教組織所擁有的司法權力似乎相當大,而且還得到了官方司法部門的承認和許可。鄯善國宗教界可能有一定的内部自治權。政府應該是通過這些地方僧團組織和寺廟對佛教進行管理和控制的。

從佉盧文文書的内容來看,在鄯善國世俗權力明顯强大的背景下,宗教界所擁有的待遇和社會地位好像並不是特别高,出家人不享有多少特權。法顯所見「其國王奉法」的實際情況當不過爾爾。

四、佉盧文文書所見鄯善國佛僧之經濟關係

佉盧文文書還提供了很多鄯善國出家人經濟狀況方面的信息,是其它文獻所稀見的。從出土簡牘看,鄯善國的一些出家人擁有為數可觀的財產,包括土地、牲畜和奴隸等等,他們還以之進行交易,例如:

1.Kh.582文書提到一名僧人出售自己的土地,得到價值15穆立的三匹馬。當地的僧團組織「精絕(Cadota)僧人會」和幾位政府官員是這項交易的契約證人。看來出家人買賣土地的行為在鄯善國是得到廣泛認可的,政府和佛教界對此都無異議。

2.Kh.655文書中的僧人和其兒子將一塊播種量為1米里馬5希的土地賣給了另一個僧人。他們在官方的主持下簽訂了買賣契約。值得注意的是,所買地產中有一所葡萄園。

3.Kh.546文書:「人皆愛慕之愛友左施格耶(Casgeya),沙門法愛(Dharmapriya)謹祝貴體健康,萬壽無疆。兹致函如下:請從伏格耶(Vugeya)之家人處取回餘之二頭橐駝及一個vyalyi。餘在且末曾從伏格耶之子取回一頭牝駝……還有,餘可將該牝駝和柯爾格耶(Kolgeya)交換,協議手書業已擬好。」[17]這位名叫法愛的出家人不但擁有數頭橐駝,還拿牲畜和别人做交換,顯得相當闊綽。vyalyi的含義不明,可能也是牲畜。

4.Kh.130文書:「汝已聽說一切,州長柯利沙(Kolyisa)和沙門勝積(Sriguda)將人交換。瑜伽軍(Yogasena)現已成為州長柯利沙之私有財產,彼已不在勝積處。」[17](P21)

5.Kh.437文書是一份買賣女孩的契約。買主是一名僧人。契約規定:這個出家人可以對該女子為所欲為,掌握她的一切。這份契約是經官方認可和公證的,也就是說鄯善國的法律是允許僧人蓄奴的。

奴隸是鄯善國僧人的財產中最值得關注的特殊組成部分。可以看出,佛教僧人不但擁有相當數量的奴隸(包括女奴),還買賣和交換奴隸。佉盧文文書中的奴隸買賣契約上一般都有證人名單,其中的一些證人就是僧人,如Kh.592文書即為其證。

當時僧人身著華麗的服飾。古印度的僧侶衣著相當簡樸,而鄯善國出家人的經濟條件較好,當不會再像印度苦行僧那樣清心寡欲了。

1.Kh.489為《僧界規章》。其中有言:「無論哪位比丘,只要不參加僧界活動(下殘)就要罰絲綢一匹。無論哪位比丘,只要不參加布薩儀式,就要罰絲綢一匹。凡是(下殘)參加布薩儀式之僧人,不得穿俗服前來,違者罰絲綢一匹。無論哪位比丘,如果毆打(下殘)其他比丘,輕者罰絲綢五匹;不輕不重者罰絲綢十匹;重者罰絲綢十五匹。任何莊園對僧人(下殘)。」(T. Burrow, A Translation of the Kharostthī Documents from Chinese Turkestan, London 1940, p.95.譯)文書中對違規出家人的罰款是用絲绢計算的,從一匹到十五匹不等,由是以觀,鄯善國僧人中穿絲織品服飾的當不在少數,應係私人財產的一部分。規章說僧人在參加布薩儀式時「不得穿俗服前來」,易言之,在其他場合下,僧人穿俗人服飾的現象當是很普遍的。

2.Kh.549文書中的僧人用1條于闐地毯和5米里馬的穀物買來了一塊土地。這些僧侶在日常生活中應該還穿著毛織物,甚至可能有外國進口的種類。

有一種比較特殊的現象是,鄯善國僧人中不乏貧窮者,有的甚至淪為奴隸。如Kh.152文書提到:「有一沙門,名曰法愛(Dharmapriya),現在沙津韋耶(Saluvaae)之莊園……該沙門係夫人摩施迪格耶(Masdhigeya)及牟特羅耶(Motgeya)之奴僕。」[17](P21)Kh.358文書中有這樣一段話:「……沙門應當别人的奴僕。」[17](P100)

鄯善國的很多出家人與俗人一樣辦置家產、買賣交易、穿著華麗,甚至蓄養奴隸。

有意思的是,鄯善國政府還向出家人徵税。Kh.385文書提到官吏索取税收之事。納税人的名單中包括一個名叫眾車(Samgaratha)的沙門。[17](P301)這是國家對宗教在經濟上的一種控制。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件文書中眾車交納的物品和其他俗人的不一樣,抑或表明,政府對出家人的徵税標準可能和一般百姓有所區别。

總而言之,新疆出土佉盧文文書的數量眾多,内容豐富,其中對魏晉時期鄯善國佛教信仰情況的反映是相當細緻的,提供了很多為傳世文獻所不載的第一手資料,具有無可替代的重要價值。鄯善國是漢晉時代新疆地區的重要國家,所以這些佉盧文文書對西域地區乃至整個中國宗教史方面的研究都有相當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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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梁·沈約.宋書(卷82)·周朗傳[M].北京:中華書局,1974.

[21]大正藏(卷53)唄贊部[M].台北:新文豐出版社,1983.

[22]楊富學.鄯善國佛教戒律問題研究[J].吐魯番學研究,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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